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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5

刑事案件一审开庭后,还能重新委托辩护人吗?





引 言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及家属都会咨询同一个问题:一审案件已经开过庭,甚至所有庭审流程都已经全部走完,还能不能更换原有辩护人、重新委托新的辩护人?新接手的律师是否有权查阅完整案卷、继续开展辩护工作,甚至影响案件的最终判决?


答案是:可以重新委托辩护人。


只不过,更换辩护人的时间节点不同,新律师的身份定位、可开展的辩护工作以及阅卷权限,都会存在实质性差异。本文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实务中的三类核心场景逐一拆解说明。







一

核心法律前提




(一)被告人依法享有更换辩护人的法定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二)辩护人更换的次数限制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1条规定: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对于该规定的理解是,在一审完整的审判程序当中,被告人可以更换律师,但更换辩护律师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且没有要求律师更换仅限开庭前,只要处于法定审判流程内,开庭后的合法更换行为,均受法律保护。


(三)新辩护律师享有阅卷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对于该规定的理解是,只要是在案件常规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均依法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全部案卷材料。阅卷权限的核心判定标准是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和案件是否已经开庭没有关联。




二

场景一:

一审开完一次庭,案件尚未审理完毕




这种情况特指案件仅开展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中的部分庭审工作,庭审流程并未全部完成,法院还会安排继续开庭审理。


此时案件仍处于一审审判流程之内,被告人可以随时解除与原辩护人的委托关系,重新聘请新的律师介入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该阶段新接受委托的律师,属于合法的一审辩护人,拥有完整且全面的辩护权限,和案件初期介入的辩护律师享有完全一致的权利。


重新委托的辩护人可开展的具体辩护工作包括:


(1)完整查阅、摘抄、复制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2)会见被告人,核实案件事实、证据细节、庭审情况;


(3)向法院申请恢复、继续庭审,参与后续全部开庭流程;


(4)当庭开展未完成的发问或者质证或者法庭辩论,发表完整辩护意见;


(5)申请调取新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等;


(6)庭后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等。




三

场景二:

一审全部庭审流程完结,尚未正式宣判




这是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最容易产生认知误区的情形。案件全部庭审流程已经彻底走完,法官已经完成法庭调查、组织完控辩双方辩论,被告人也已经做完最后陈述,庭审程序正式落幕,案件进入合议庭内部评议、等待最终宣判的阶段。这时还能否更换辩护人?


能。即便全流程庭审已经结束,被告人依旧可以更换律师、重新委托新的辩护人。


这里要分清一个核心法律概念,庭审流程结束并不代表一审审判程序终结。只要法院没有正式宣判、没有向被告人送达一审判决书,案件就仍然处于法定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权依然完整有效,有权更换辩护律师。


该阶段新委托的律师,依旧属于案件的一审辩护人,依法享有完整的案卷查阅权利。一审法院必须配合律师完成阅卷、核对卷宗材料等工作,没有法定理由不得拒绝。


这个阶段法院一般不会再重启庭审,但新律师的辩护工作并非无效,依然能够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判决,具体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1)全面阅卷,排查案件证据漏洞、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问题;


(2)会见被告人,复盘全部庭审细节,补充核实关键疑点;


(3)针对庭审遗漏的辩护观点、证据瑕疵、量刑情节,向合议庭提交完整书面补充辩护意见;


(4)针对案件关键问题,与承办法官沟通、答疑、释明辩护观点;


(5)若发现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重大程序问题,可书面申请恢复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是否准许由合议庭裁量。


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拟定判决结果时,必须认真审查、参考辩护律师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庭审结束后宣判前的补充辩护工作,能够有效弥补前期庭审的辩护疏漏,挖掘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对最终量刑、定罪都有重要作用。


此外,这个阶段重新委托的律师也可以当作在一审结果不满意时,为二审辩护提前做的准备。




四

场景三:

一审已经宣判,处于十日法定上诉期内




一审已经宣判,判决书也已送达被告人,案件进入十天上诉期,此时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该阶段独立于一审审理程序,适用的辩护规则和前两种场景完全不同。


(一)此时能否重新委托辩护人?


当事人可以正常委托律师介入案件,但新律师的身份属性会发生根本性改变。


一审宣判完成后,整个一审审判程序就正式终结了。此时新委托的律师,不再属于一审辩护人,而是预备二审辩护人。


该阶段的新律师无法再参与一审案件的评议工作,也无法改变一审判决结果,工作核心全部围绕案件上诉、二审辩护展开。


(二)上诉期内新律师能否到一审法院阅卷?


这是实务中争议最大的问题,结合各地法院不同尺度,分三种情况具体说明:


(1)仅处于上诉期、尚未提交上诉状。此时一审法院没有法定义务为预备二审辩护人开放阅卷权限,绝大多数法院都会直接驳回阅卷申请;


(2)已提交书面上诉状、案卷尚未移送至二审法院。部分法院会酌情准许律师阅卷,但这属于法院自由裁量范围,并无法律强制规定;


(3)上诉期届满、案卷已移送二审法院且完成立案。此时新律师正式成为二审辩护人,可依法在二审法院完整查阅全部案卷,正常开展二审辩护工作。


(三)上诉期内新律师可开展的辩护工作


(1)会见被告人,解读一审判决书,分析定罪量刑的问题与瑕疵;


(2)评估上诉必要性、上诉成功率,制定上诉策略;


(3)起草、修改、提交书面上诉状;


(4)梳理二审辩护思路、收集新证据,为二审开庭、改判、发回重审做全面准备。




五

实务操作建议




1.如果预判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可能不利,也有更换律师的打算,一定要在法院正式宣判前完成律师更换。这个阶段的辩护权限最完整,案件挽回空间、调整余地也是最大的;


2.一审宣判后、上诉期内更换律师,无法改变一审判决,核心工作应当聚焦梳理上诉理由、排查案件瑕疵、全力筹备二审辩护工作;


3.完成律师更换后,必须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确保后续所有辩护行为合法有效。





本文作者



孙宝刚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北京办公室

sunbaogang@vt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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