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字经济领域之抖音/小红书账号使用权、收益权、运营权争议纠纷案
经办律师:合肥办公室 王勇 吴震宇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怠于履行结算分润的核心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确认合同于2月7日解除,判令公司向夏某某支付违约金4.5万元。同时以账号为夏某某合作前注册且实名认证、合同权属约定仅约束合作期间为由,驳回公司全部诉请;因夏某某未能充分举证演出具体收入及成本,亦驳回其收益分配的反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公司未按约履行周结义务,违约事实成立,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南京某传媒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与夏某某 签订《合作合同》,核心合作标的物为夏某某在合作前以个人信 息注册并实名认证的抖音账号、小红书账号,合同明确约定:公司享有该两账号的独家经营权,主张享有账号归属权等全部权益;夏某某负责账号实际运营及演出落地,公司负责对接商业演出资源;合作收益扣除成本后双方五五分成,结算周期为周结。本案核心涉及该两类社交账号的使用权、收益权、运营权的明确区分,亦是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
合作期间,夏某某主张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公示收益、履行周结义务,拖欠38场商业演出对应的账号相关收益分成,已构成根本违约。基于此,我方确定核心诉讼策略——通过反诉主张对方公司违约,进而解除双方合作合同,同时明确区分抖音、小红书账号的归属权、收益权及运营权,为自身诉求提供支撑。2025年1月21日,夏某某向公司发出催告函,要求其15日内完成账目审计并分配账号相关收益,否则解除合同 ;公司于1月22日签收后未作任何回应,合同依约于2025年2月7日解除,夏某某后续亦在案涉两账号发布了解除合作的声明。
双方就账号相关权益及合同解除事宜产生纠纷,诉至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公司本诉请求:确认合同于2025年4月11日解除,判令夏某某协助将案涉抖音、小红书账号变更至其名下或指定第三方(实质主张账号归属权),要求夏某某支付违约金3.6万元;夏某某反诉请求:确认合同于2025年2月7日解除,判令公司支付账号相关合作收益125.55万元(主张收益权)及违约金4.5万元,同时明确论证抖音、小红书账号的归属权、收益权与运营权的区分,抗辩公司的账号归属主张。
一审法院审理后,重点围绕案涉抖音、小红书账号的使用权、收益权、运营权及归属权作出认定:公司怠于履行结算分润的核心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确认合同于2025年2月7日解除,判令其向夏某某支付违约金4.5万元;关于账号权益,法院明确,案涉两账号系夏某某合作前注册且实名认证,合同中关于账号归属权的约定仅约束合作期间,且无账号变价款相关约定,故驳回公司要求变更账号归属、主张账号全部权益的全部本诉请求;因夏某某未能充分举证演出具体收入及成本,无法明确账号相关收益具体金额,故亦驳回其主张收益分配的反诉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仍坚持主张自身无违约、夏某某单方解约构成根本违约,同时再次主张其因对账号有投入,应享有账号归属权及全部相关权益,并提交相关证据及申请证人出庭。二审法院审理后,再次明确区分抖音、小红书账号的归属权、收益权与运营权,认定:案涉账号由夏某某注册申请,其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合作期间账号实际运营亦由夏某某独立完成; 公司未按约履行周结义务,违约事实成立,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故驳回其全部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此外,、公司在一、二审中存在虚构事实抹黑夏某某的行为,一审判决后,其负责人还闯入夏某某的某活动现场闹事,扰乱演出秩序,该行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受理;夏某某未就一审驳回收益分配的判项上诉,系因公司掌控账目导致举证障碍,其保留后续依据新证据,另行主张案涉抖音、小红书账号相关收益权的权利。
争议焦点与主要难点
争议焦点
焦点一:合同解除争议。夏某某主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公示收益、履行周结分润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案涉《合作合同》已于2025 年2月7日依催告函约定解除;公司否认自身违约,主张夏某某单方解约行为违法,认为合同解除时间应为一审诉状送达夏某某之日,双方就违约事实及合同解除的合法性、解除时间存在根本分歧。
焦点二:案涉账号相关权益争议。公司依据《合作合同》 约定,主张自身享有案涉抖音、小红书账号的归属权及全部相关权益,要 求夏某某协助将账号变更登记至其名下或指定第三方;夏某某抗辩案涉账号系其合作前以个人信息注册并实名认证,明确区分账号归属权、使用权、收益权、运营权,主张合同中关于账号归属权的约定仅约束合作期间,拒绝履行账号变更义务,双方就账号各类权益的归属及行使范围存在核心争议。
主要难点
难点一:收益主张的举证难点。夏某某主张公司拖欠账号相关合作收益125.55万元,但案涉商业演出的具体收入、成本均由公司掌控,夏某某无法充分举证该部分收益的具体金额,导致其收益分配的反诉请求未被一审法院支持,举证障碍成为其主张收益权的核心难点。
难点二:账号权益界定的难点。案涉抖音、小红书账号本身归平台所有,夏某某仅享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使用权,而《合作合同》中
公司享有账号全部权益”的约定,与账号注册主体为夏某某个人的事实存在冲突,如何明确区分合作期间与合同解除后,账号归属权、使用权、运营权、收益权的边界及行使范围,成为本案审理和双方主张权利的重要难点。
难点三:违约事实的举证与抗辩难点。一方面,夏某某需举证公司“未按约公示收益、履行周结义务”构成根本违约,需衔接催告函送达、公司未回应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另一方面, 公司上诉时提交相关证据,主张自身无违约(如“第三方未回款无法结算”“夏某某放弃收益”),双方就违约事实是否成立的举证、质证,以及法院对证据效力的认定,成为案件审理的另一大难点。
诉讼策略与核心观点
核心策略
核心策略:以“对方违约为突破口,反诉维权为主、本诉抗辩为辅”,全程紧扣证据链,聚焦账号权益界定,实现“合法解约、追责违约、维护账号权益”的核心目标,具体如下:
1.前置固定违约证据:在提起反诉前,向公司发送《合同履行解除催告函》,明确催告其履行收益结算、账目公示义务,留存催告函送达记录,为后续主张“合法解约”及“对方根本违约”奠定基础,该证据在答辩状、代理词中均作为核心证据提交。
2.反诉反击掌握主动:针对公司的本诉请求,提起反诉,将“确认合同合法解除、索要收益及违约金”作为反诉核心,倒逼对方举证 自身履约情况,同时在代理词中重点论证反诉请求的合法性、合理性,形成“攻防结合”的诉讼态势。
3.聚焦核心争议抗辩:在答辩状、代理词中,重点区分抖音、小红 书账号的归属权、使用权、收益权、运营权,以“账号系个人婚前注册、实名认证”为核心抗辩点,反驳公司“享有账号全部权益”“要求变更账号登记”的本诉主张。
4.针对性反驳对方主张:针对公司上诉提出的“自身无违约”“夏某某放弃收益”“账号归公司所有”等主张,在二审答辩状、代理词中补充提交工作群截图、与国安部门聊天记录等证据,反驳其虚假陈述,强化自身主张的可信度,助力二审维持原判。
核心观点
1.违约认定:公司未按《合作合同》约定,履行收益公示、周结分润义务,拖欠38场商业演出相关收益,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该观点在答辩状、代理词中反复强调,且被一、二 审法院采信。
2.合同解除:因公司根本违约,其已履行催告义务, 案涉《合作合同》于2025年2月7日(催告函约定期限届满、对方未回应之日)合法解除,其单方解约行为无任何过错,不构成违约。
3.账号权益:案涉抖音、小红书账号系其合作前以个人信息注册并实名认证,账号本身归平台所有,其享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使用权、独立运营权;《合作合同》中“公司享有账号全部权益”的约定,仅约束合作期间,不能改变账号注册主体为其本人的事实,对方无权要求变更账号登记。
4.收益与违约金:其有权主张125.55万元合作收益(一审未支持系因公司掌控全部账目,存在举证障碍,并非放弃权利)及4.5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主张具有合同依据及事实依据,应依法支持。
5.对方不当行为(庭外证据固定):公司在一、二 审中虚构事实抹黑其个人、其负责人在一审判决后闯入活动现场闹事,相关行为涉嫌违法,其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与法律价值
裁判结果
1.一审判决结果(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确认案涉《合作合同》于2025年2月7日解除;判令南京某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夏某某支付违约金45000元;驳回公司的全部本诉请求(包括确认合同4月11日解除、夏某某协助变更账号登记、支付违约金36000元);驳回夏某某要求公司支付1255500元合作收益的反诉请求(因证据不足以证明具体收入及成本金 额);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由夏某某负担7967
元 、公司负担285元。
2.二审判决结果(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全部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公司负担。
3.其他相关处理: 公司负责人一审判决后闯入夏某某活动现场闹事,扰乱演出秩序,公安机关已立案受理;夏未就一审驳回收益分配的判项上诉,保留依据新证据另行主张的权利。
法律价值
本案作为典型的抖音、小红书等社交账号合作合同纠纷,聚焦账号权益界定、合同违约认定等新型民事争议,结合《民法典》关于虚拟财产保护、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网络账号纠纷的裁判规则,具有多重明确的法律价值,对同类案件审理、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具体如下:
1.明确网络账号权益的裁判边界,强化虚拟财产保护:本案清晰区 分了抖音、小红书账号的归属权、使用权、运营权、收益权,明确“账号注册主体(个人实名认证)”是认定使用权归属的核心依据,同时明确账号所有权归平台所有,当事人仅能主张使用权及相关收益权,呼应了《民法典》 第127条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原则性规定。裁判明确,合作合同中“账号全部权益归公司”的约定,不能对抗账号个人注册的事实,也不能突破账号实名制管理要求,解决了实践中“合同约定与注册主体冲突”的常见争议,为同类账号合作纠纷的权益界定提供了清晰参照,填补了社交账号合作中权益边界模糊的裁判空白。
2.坚守契约精神,明确合同履行的核心义务与违约认定标准:本案裁判始终围绕“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展开,认定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收益公示、周结分润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约,构成根本违约,明确了“催告履行”作为合同解除前置程序的法律意义,以及“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彰显了司法对契约精神的尊重与维护。同时,本案强调“谁主张,谁举证” 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因夏某某无法充分举证收益具体金额导致其收益主张未获支持,因公司无法提交充分证据反驳自身违约事实导致上诉败诉,警示市场主体在合同履行中需注重证据留存,规范自身履约行为,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3.规范网络账号合作行为,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随着数字经济 发展,个人注册账号与公司合作运营的模式日益普遍,本案裁判明确了此类合作中“账号权益归属”“履约义务”“违约责任”的核心要点,对市场主体具有明确的引导作用。 一方面,提醒企业在与个人合作运营账号时,需尊重 账号注册主体的人身依附性权益,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变相剥夺个人合法的账号使用权,同时需严格履行收益结算、账目公示等合同义务;另一方面, 也提醒个人在合作中需明确自身权益边界,及时固定对方违约证据,避免因举证障碍导致自身权益受损,为数字经济背景下的账号合作行为划定了合规边界。
4.平衡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完善网络账号纠纷裁判规则:社交账 号兼具人身属性(个人实名认证、人身依附性)与财产属性(商业收益、 流量价值),本案裁判兼顾二者平衡,既认可夏某某作为注册主体的人身性权益,驳回公司变更账号登记的诉求,也认可账号的财产价值,支持夏某某因对方违约主张违约金的诉求,与同类账号纠纷中“结合注册主体、运营投入、人身关联性综合认定权益归属”的裁判思路一致。该裁判逻辑进一步完善了网络账号纠纷的审理规则,为今后审理同类涉及社交账号、 虚拟财产的民事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裁判思路,推动司法实践对数字时代新型民事权益的全面保护。
经验总结与实务心得
本案作为抖音、小红书等社交账号合作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涵盖合同履行、违约认定、虚拟财产权益界定、举证责任分配等多个实务要点, 结合一、二审审理过程、双方诉讼策略及判决结果,从实务操作、风险防范、诉讼技巧三个维度,提炼经验总结与实务心得,为今后处理同类案件、 规范合作行为提供参考。
一、核心经验总结
本案的审理与判决,清晰呈现了此类账号合作纠纷的核心痛点与裁判逻辑,结合双方的成败得失,总结以下4点核心经验:
1.账号合作需明确权益边界,规避权属争议:本案核心争议之一是 账号权益归属,根源在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未明确区分抖音、小红书账号的所有权、使用权、运营权、收益权,且约定“公司享有全部权益” 与账号个人注册实名认证的事实冲突。经验表明,个人与企业合作运营社交账号时,需在合同中明确:账号所有权归平台所有,注册主体享有人身依附性使用权;明确合作期间运营权、收益权的归属及分配方式;禁止约定“企业享有账号全部权益”等突破账号实名制、违背人身依附性的条款, 从源头规避权属纠纷。
2.合同履行需恪守契约精神,强化证据留存: 公司因未按约定履行收益公示、周结分润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约,最终被认定为根 本违约,承担不利后果;夏某某因无法充分举证收益金额,导致收益主张未获支持。这一结果警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合同履行中需严格遵守约定,及时履行核心义务(如结算、公示);同时,全程留存履约、沟通、催告相关证据(如催告函、聊天记录、账目凭证等),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败诉风险。
3.诉讼策略需精准定位,攻防结合掌握主动:夏某某方以“对方违约” 为突破口,前置固定催告证据、提起反诉反击,聚焦核心争议抗辩,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公司因策略失误(先诉但无充分证据、上诉补充 证据无法推翻一审认定)导致败诉。经验显示,此类纠纷中,守约方应优先固定违约证据、履行催告义务,再通过反诉掌握诉讼主动权;违约方单纯否认违约、缺乏有效证据支撑,难以获得法院采信。
4.虚拟财产纠纷需兼顾人身与财产属性,尊重裁判规则:社交账号 兼具人身属性(个人实名认证)与财产属性(商业收益),本案判决明确了“注册主体优先享有使用权”的裁判思路,兼顾二者平衡。这提示我们,处理此类虚拟财产纠纷时,需尊重账号实名制要求,不能忽视其人身依附性;同时,明确账号相关收益的结算、举证规则,避免因财产权益主张缺乏证据支撑而无法实现。
二、实务心得
结合本案审理过程及实务操作经验,针对此类账号合作合同纠纷的处理、风险防范及诉讼实务,形成以下几点心得,供实务参考:
1.事前防范:合作签约阶段是规避纠纷的关键。实务中,个人与企 业合作运营社交账号时,首先需核实账号注册主体,明确注册主体与合作方的权利义务;其次,在合同中细化核心条款,包括收益结算方式、公示义务、催告程序、合同解除条件、账号权益归属及合作终止后的处理方式, 避免模糊表述;最后,建议对合同进行合规审查,重点排查“账号全部权益 归企业”等违规条款,防范权属及履约风险。
2.事中管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需强化履约管理与证据留存意 识。企业作为收益结算方,应严格按约定履行周结、公示义务,及时向合作方提供账目凭证,避免因拖延、隐瞒导致违约;个人作为账号运营方,应留存运营记录、演出凭证、沟通记录等,尤其是对方未履约的相关证据 (如未结算的通知、催告记录),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同时,双方出现履约争议时,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及时履行催告义务,固定违约证据,避免纠纷扩大。
3.诉讼实务:处理此类纠纷时,诉讼策略的制定与证据的组织至关 重要。一是明确诉讼目标,守约方重点围绕“对方违约、自身解约合法、主张权益有依据”展开,违约方需针对性提交履约证据,反驳对方主张;二是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确保证据链条完整(如本案中夏某某的催告函、送达记录,公司的补充证据因缺乏关联性未被采信); 三是聚焦核心争议,避免偏离账号权益、违约认定等核心要点,提高诉讼效率;四是尊重司法裁判规则,不虚构事实、不提交虚假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如 公司虚构事实抹黑对方,未获得法院支持,还可能面临额外追责)。
4.行业规范: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社交账号合作日益普遍,此类 纠纷也逐年增多。本案判决不仅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参照,也为行业规范提供了指引。实务中,企业应摒弃“通过合同约定剥夺个人账号权益”的错误认知,尊重账号的人身依附性;个人应增强权益保护意识,明确自身权利边界,避免因合作不当导致权益受损。同时,双方应共同遵守账号实名制要求,规范运营行为,推动此类合作健康有序发展。
综上,本案的核心启示是:无论是合同签约、履行,还是纠纷解决、诉讼维权,都需坚守契约精神、强化证据意识、明确权益边界。唯有如此, 才能有效规避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虚拟财产相关纠纷的妥善解决,助力数字经济领域的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