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某供应链公司、某控股公司、某某集团股权回购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0日,申请人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被申请人某供应链公司、某控股公司、某某集团签订《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申请人向某供应链公司投资人民币5亿元,以股权形式认购某供应链公司1.67%的出资份额。协议设定了业绩对赌条款:若某供应链公司任一年度净利润未达到人民币30亿元且营业收入未超过500亿元,则应于当年11月2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年化4.75%的业绩补偿款;如发生特定回购事件,申请人有权要求某某集团按约定价格回购其投资,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26日分两笔足额支付了5亿元投资款。某供应链公司于2021年、2022年均按期支付了业绩补偿款,合计人民币4717万余元。2023年,某供应链公司未能完成协议约定的业绩目标,且财务状况恶化,公司已基本沦为“空壳”。
在本案风险尚未全面爆发前,代理律师团队提前介入,主动引导客户对被投企业及其关联方进行深入调查,全而梳理其资产状况及关联交易结构。基于前期掌握的财产线索和潜在风险点,代理人有策略地推动客户与相关方进行多轮谈判,最终成功促成某某集团的实控人出具《担保承诺函》,为某供应链公司、某控股公司、某某集团在《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促成某新材料公司以其名下土地、厂房及设备为前述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质押担保,并完成相关登记手续。上述措施不仅为客户在后续谈判中增加了重要筹码,也为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解决和执行程序提前锁定了有效资产,显著提升了债权的实现保障。
后某某集团的实控人出具《担保承诺函》,承诺为某供应链公司、某控股公司、某某集团在《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某新材料公司以土地、厂房及设备为某供应链公司、某控股公司、某某集团提供最高额抵押/质押担保。
2023年11月20日,某供应链公司应付的2375万元业绩补偿款到期未付,构成违约。申请人于当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回购通知函》,要求正集团履行回购义务,但被申请人未予回应。2023年11月29日,申请人向金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协议、支付业绩补偿款及违约金、支付回购款及违约金,并实现各项担保权利。
争议焦点
焦点一:案涉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是“股权投资”还是“名股实债”?
被申请人主张,案涉《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虽名为股权投资,但申请人并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亏损、仅获取固定收益(4.75%/年),且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实质为借贷关系,属于“名股实债”。被申请人据此主张协议中的业绩补偿、股权回购条款因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申请人认为,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了明确的业绩补偿、股权回购及担保条款,且被申请人已按约支付了2021、2022年度的业绩补偿款,未对协议性质提出异议。该等约定符合“对赌协议”的法律特征,不属于虚假意思表示。案涉协议合法有效,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否定了“名股实债”的抗辩。
焦点二:违约触发条件的认定与回购责任的启动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某供应链公司未支付2023年度业绩补偿款,且财务状况恶化,已触发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某某集团履行回购义务。被申请人则抗辩称,业绩补偿款的支付应以公司有利润为前提,且回购程序应履行减资手续,否则违反资本维持原则。
策略思路
1.提前介入,主动增信,锁定偿债资产:在被投企业财务状况尚未完全暴露、风险尚处潜伏期时,代理人即引导客户启动风险排查机制,全面梳理被申请人的资产状况及关联交易结构。基于前期掌握的财产线索,主动与相关方谈判,成功促成实控人出具个人担保函、第三方企业提供土地厂房及设备抵押/质押,并完成登记手续。该策略不仅为客户在后续谈判中增加了重要筹码,更提前锁定了核心偿债资产,避免“赢了官司、输了执行”的被动局面。
2.坚持协议效力优先:申请人始终坚持案涉协议为合法有效的“对赌协议”,主张按约履行,避免被定性为“借贷”而丧失股权回购及担保权利。
3.证据链完整支撑:申请人提供了完整的投资付款记录、历年业绩补偿款支付凭证、担保合同及登记证明等,构建了清晰的履约链条。
4.多维度锁定偿债主体:通过协议约定的连带责任、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个人连带保证、股权质押、资产抵押等多种方式,锁定多个偿债主体和担保财产,增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5.应对程序抗辩:针对被申请人“未收到通知”“未履行减资程序”等程序性抗辩,申请人主张以仲裁送达时间为准,并强调回购条款不违反资本维持原则。
处理结果/法律价值
仲裁庭支持申请人全部核心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协议,某供应链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及违约金,某某集团支付回购款及违约金,某控股公司、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就某新材料公司质押股权、抵押土地及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最具实效的成果在于:由于代理人在风险暴露前提前介入,成功促成实控人出具个人担保函、第三方企业提供土地厂房及设备抵押/质押,并完成登记手续,申请人在裁决生效后即可直接向担保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有效避免了因被申请人沦为“空壳”而导致投资款“赢了官司、输了执行”的被动局面。多层次担保体系的提前构建,为5亿元投资本金的实际回收提供了坚实的资产保障,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核心经济利益。
本案明确了在“对赌协议”纠纷中,业绩补偿款的支付不以公司利润为前提,回购条款不必然以减资程序为前置条件;同时确认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私募股权投资中“名股实债”争议提供了裁判指引,强化了合同严守原则,提升了投资者对“对赌+担保”结构的信心,具有示范效应。
本案充分体现了律师提前介入、主动增信、锁定资产的策略价值,为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担保”结构的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提供了可复制的实务经验,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和指导意义。
经验总结/实务心得
一、风险预判层面:提前介入是风险防控的关键窗口期
本案最具示范意义的经验在于:在被投企业风险尚未全面暴露前,代理人即敏锐捕捉到异常信号,主动引导客户启动提前介入程序。通过对被申请人财务状况、资金流向、关联交易的穿透式调查,代理人发现某供应链公司将大额资金预付给关联方、公司经营陷入停滞等重大风险点。基于此,代理人有策略地推动客户在违约发生前与相关方谈判,成功追加实控人个人担保、第三方资产抵押等增信措施。这一“提前半步”的主动策略,不仅为客户增加了谈判筹码,更在风险全面爆发前锁定了核心偿债资产,避免了后续执行落空的被动局面。对于投资人而言,风险识别不应等到违约发生,而应在出现异常信号(如资金异动、经营停滞、实控人失联等)时立即启动应对机制,争取在“窗口期”内完成增信补强。
二、合同设计层面:构建闭环式的权利义务体系
1.交易结构设计应逻辑自洽
本案中,《投资协议》《补充协议》及各担保合同形成了完整的法律闭环。投资款支付、业绩补偿、回购触发、违约责任、担保措施等关键条款环环相扣,为后续维权奠定了坚实的合同基础。在设计“对赌协议”时,应避免条款之间的逻辑矛盾,确保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清晰可执行。特别是回购条件、补偿标准、违约后果等核心条款,应尽可能明确具体,减少解释空间。
2.担保措施应多层次、可执行
本案中,申请人获得了股权质押、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备抵押、个人连带保证等多重担保,形成了“人保+物保”的复合担保体系。且均在违约发生前完成了登记手续,确保了担保权利的优先性和可执行性。投资人应争取多元化的担保措施,并尽早办理登记。担保物的选择应优先考虑价值稳定、变现能力强的资产(如不动产、核心设备、优质股权)。
三、履约管理层面:全过程留痕,固化证据链
1.关键节点的证据固定
申请人完整保留了投资款支付凭证、历年业绩补偿款支付记录、担保合同、登记证明等核心证据,形成了从投资到违约再到追索的完整证据链。每一笔付款、每一份通知、每一次沟通均应留存书面记录。涉及宽限期、催告、违约通知等程序性事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送达,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利受损。
2.对被投企业的动态监控
申请人通过定期获取财务报表、关注被申请人涉诉情况等方式,及时发现某供应链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及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风险,为及时启动回购程序提供了事实依据。投资人应善用协议约定的知情权条款,对被投企业进行动态监控。一旦发现异常(如资金挪用、涉诉、资产转移),应立即评估风险并启动应对机制。
四、争议解决层面:精准应对抗辩,把握程序主动
1.应对“名股实债”抗辩的策略
被申请人主张案涉协议“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试图否定股权回购及担保条款的效力。申请人通过强调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被申请人已按约支付两年业绩补偿款)和明确的“对赌”安排,成功驳斥了该抗辩。面对“名股实债”抗辩,投资人应紧扣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对赌安排的商业合理性进行反驳。关键在于证明协议并非“固定收益+保本退出”的简单借贷,而是包含了估值调整机制的股权投资安排。
2.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突破
本案中,仲裁庭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以某控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财产独立为由,判令其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为投资人追索一人公司股东提供了有力支持。对于一人公司或独资子公司,投资人应在签约时即要求股东提供财务独立的专项审计报告,或在履约过程中关注是否存在财务混同的迹象。在追责时,应主动援引《公司法》相关规定,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股东。
3.违约金的合理主张与抗辩应对
被申请人主张两项违约金“重复计算”“过高”,但仲裁庭认为业绩补偿款违约金与回购款违约金性质不同、起算时间不同、计算基数不同,不构成重复,且日万分之三的标准符合市场惯例,予以支持。在主张违约金时,应明确不同违约行为对应的违约金条款,避免混淆。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违约金过高”抗辩,可结合市场融资成本、自身损失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反驳。
五、程序策略层面:善用仲裁优势,高效推进争议解决
1.仲裁程序的效率优势
本案从申请仲裁到作出裁决,历时约一年半(2023年11月至2025年3月),相较于民事诉讼程序,仲裁在审理周期、程序灵活性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对于涉及金额大、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的商事纠纷,仲裁是高效解决争议的优选路径。特别是协议中已约定仲裁条款的,应优先启动仲裁程序。
2.财产保全与担保执行的衔接
本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托已办理登记的抵押、质押权利,最终在裁决中实现了优先受偿权。在启动仲裁的同时,应同步评估财产保全的必要性,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资产。同时,担保权利的实现需以登记为前提,投资人应在签约后尽快完成登记手续,避免因“先诉后保”导致权利落空。
六、风险防范层面:从源头降低争议发生概率
1.尽职调查应穿透至底层资产
本案中某供应链公司将大额资金预付给关联方,导致公司沦为“空壳”。若投资人在投前尽调中能穿透核查资金流向、关联方往来情况,或可提前预警风险。对目标公司的尽调不应仅停留于财务报表表面,应穿透核查大额往来款项、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等情况,评估其经营实质和资产质量。
2.关键人员责任的锁定
本案中,王某某作为实际控制人出具个人担保函,为债权实现增加了保障。但担保函的送达、签署真实性等问题在庭审中成为争议点。对于实际控制人、核心高管提供的个人担保,应确保签署过程规范、文件原件留存完整,必要时可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避免后续对担保效力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