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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5

福州F公司与M公司关于南街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福州F公司与M公司关于南街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经办律师:福州办公室  钟三宇  温玉发  姚楚茜



案情概述

原告(反诉被告)福州F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州M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及第三人Z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诉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Z公司中标M公司福州市三坊七巷保护修复工程南街项目(BT项目),并按招标要求注册成立F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


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F公司与M公司先后签订《福州市三坊七巷保护修复工程南街项目投资建设与移交(BT)合同》(以下简称《BT合同》)及三份补充协议,约定由F公司投资建设南街项目地下空间、地上部分及附属工程、光荣剧场改造项目(地下空间及地上部分)等工程,M公司按约定支付回购价款,回购款包括BT投资结算额、建设期及回购期利息等。合同签订后,F公司依约开展投融资及建设工作,案涉工程陆续通过竣工验收,但M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回购价款,经F公司多次催款仍拖延拒付。F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M公司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建设期及回购期利息、欠付工程款利息等共计507669315.07元(暂计至2024年11月19日),确认其对案涉工程折价款、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M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F公司多次变更诉讼请求。M公司辩称案涉合同应认定无效,F公司未依约报送结算资料导致付款条件未成就,且其已提前支付部分回购款,应调减相应利息;同时提起反诉,请求判令F公司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后撤回部分反诉请求。第三人Z公司述称同意F公司的意见。



争议焦点

1.案涉《BT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


2.案涉工程回购价款(含工程造价、建设期及回购期利息)的确定问题;


3.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基数、起算时间及利率标准问题;


4.F公司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行使期限问题;


5.M公司反诉主张的逾期交工损失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及应否支持问题;


6.本案相关费用(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的承担问题。



代理策略与核心观点

1.合同效力方面:案涉工程属于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双方在招投标前已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且Z 公司提前进场施工,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案涉《BT合同》及补充协议应认定无效,但案涉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M公司应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2.工程价款方面:案涉工程造价应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包括确定性造价及应计入的争议项造价;建设期及回购期利息属于BT投资人融资财务费,是回购价款的组成部分,应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


3.欠付利息方面: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包含工程价款及建设期、回购期利息,起算时间应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日起算,利率标准应按五年期贷款利率或 LPR计算。


4.优先受偿权方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案涉工程质量合格,F公司作为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且部分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未届满。


5.反诉应对方面:案涉合同无效,M公司主张逾期交工违约金缺乏依据;工程存在工程量增加、图纸延期交付等可顺延工期情形,且M公司反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不属于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范围。



关键节点与实施过程

1.证据提交与质证:双方围绕合同签订、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款项支付、结算沟通等事实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合同文件、验收记录、结算资料、催款函件、付款凭证等,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


2.工程造价鉴定:因双方对案涉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委托福建华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造价鉴定。鉴定机构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确定确定性鉴定造价及单列争议项造价。双方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并作出回复。


3.庭审审理: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就合同效力、工程造价、利息计算、优先受偿权等关键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和举证质证。


4.诉讼请求变更与反诉处理:F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变更诉讼请求,M公司提起反诉后又撤回部分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及反诉请求进行审理。


5.调解与和解:2024年10月18日,F公司与M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确认M公司支付的4627.95万元为案涉工程项目南街地下部分已支付进度款,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5年作出终审判决:


1.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1民初 1219号民事判决;


2.M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F公司支付各合同项下工程款、建设期及回购期利息,并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按不同基数、起算时间及利率标准计算);


3.F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M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962.8763万元;


4.在光荣剧场改造项目二次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情况下,F公司就该部分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工程造价540.81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M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6.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按比例由双方分担。



法律价值与经验总结

(一)法律价值


1.明确BT模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规则:本案明确对于必须招标的BT项目,若存在招投标前实质性谈判、提前进场施工等情形,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的,案涉合同应认定无效,为类似BT项目合同效力认定提供了裁判指引。


2.细化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价款及利息的处理规则: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融资财务费(建设期及回购期利息)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应结合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及交付情况综合确定,兼顾当事人利益平衡。


3.厘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不以合同有效为条件,且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为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经验总结


1.规范招投标程序与合同签订:建设工程领域尤其是 BT模式项目,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避免在招投标前进行实质性谈判、提前进场施工等违规行为,确保合同合法有效,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


2.重视工程结算与证据留存: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办理工程签证、验收手续,竣工后按合同约定报送结算资料,并留存相关书面证据;发包人应及时审核结算资料,对存在的争议及时沟通协商,避免因结算拖延引发纠纷。


3.合理主张权利与承担义务:承包人应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理计算工程价款及利息;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避免逾期付款产生违约责任。双方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发生纠纷后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4.关注诉讼时效与证据效力:当事人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诉讼过程中应重视证据的收集、整理与提交,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综上:本案涉及BT模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工程价款结算、利息计算、优先受偿权等多个复杂法律问题,其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且标的高达9亿多元,系央企和国企之间关于建设工程的争议,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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