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宇与徐国英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经办律师:上海办公室 李骥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因前案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行为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性质属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所产生的侵权责任争议。案件源于(2015)沪高民五(商)初字第7号案件。在该前案中,徐文玉基于其持有的2,918.51万股“众和股份”股票被张宇无权处分的事实提起诉讼,主张赔偿股票损失3.1亿余元及律师费等,并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张宇名下价值2亿元的财产。法院依据申请及担保,裁定冻结张宇证券账户内相关股票。
前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双方《过桥借款协议书》无效,但酌定张宇向徐文玉赔偿800万元及律师费20万元。前案生效后,张宇另行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徐文玉在前案中申请财产保全存在错误,包括超标的额冻结股票、拒绝以限售股置换流通股反担保等行为,要求徐文玉及担保方连带赔偿股票损失共计七千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徐文玉申请保全不存在过错,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张宇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李骥律师接受被上诉方之一徐国英(徐文玉遗嘱继承人)委托,代理本案二审程序。
本案核心法律问题集中于:
(1)财产保全申请人的主观过错如何认定;
(2)超标的额保全责任应否由申请人承担;
(3)股票在保全期间的价值波动损失如何归责;(4)担保人与继承人责任范围如何界定。
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判,对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裁判规则作出明确回应,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争议焦点
焦点一:过错要件是否成立——申请行为的性质评价与主观状态判断;
焦点二:因果关系与损失认定——股票价值波动风险的法律归属;
焦点三:责任主体范围——继承责任与担保责任的结构分析。
代理策略与核心观点
本案代理策略围绕“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线,构建层层递进的防御体系。
(一)厘清超标的额保全责任边界
由于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须以过错为前提。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属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若仅因诉请未完全得到支持即推定申请错误,将严重抑制保全制度功能。且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已明确:不能以最终判决结果倒推申请时的过错。本案中,徐文玉基于股票市值计算提出3.1亿元诉请,具有事实基础;其申请保全金额为2亿元,低于诉请金额,体现审慎态度。诉讼结果差异属于司法裁量与举证能力差异的体现,而非主观恶意。
(二)高度证明标准的强调
徐文玉申请冻结价值2亿元的财产,并未指定具体股票数量或价值。法院在执行层面选择冻结何种资产、如何估值,属于司法裁量行为。根据财产保全司法解释,法院应采取与保全金额相适应的措施。若存在执行偏差,其责任亦不当然归责于申请人。
更为关键的是,申请人对账户内具体持股数量及实时市值并不掌握,亦无法控制法院具体操作。上诉方未能证明超标冻结与申请人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拒绝限售股置换的合理性
担保核心在于可实现性。上诉方提出以长期限售股置换流通股。限售股在解禁前无法上市流通,价值实现受限,价格波动风险更高。接受置换将削弱保全担保效力,增加未来执行风险。
债权人拒绝价值实现能力明显不足的担保物,属于合理商业判断,不构成恶意。
(四)被保全人减损义务与因果关系切断
本案二审裁判最具示范意义之处在于对减损义务的明确。依据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被保全人有权请求处分被冻结财产并以价款继续担保。上诉方在庭审中自认从未申请出售股票。股票属于高风险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属市场风险。法律已提供风险规避路径,而上诉方未行使处分权,选择被动等待,其价差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上诉方本可在价格高位申请处分,从而避免损失。其未行使该权利,导致损失发生,与申请人的保全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主张直接切断侵权构成链条,是本案胜诉的关键。
(五)责任范围的体系防御
被上诉方徐国英作为继承人,依法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担保方出具担保函明确担保份额,属于按份担保而非连带侵权。在主债务不存在的前提下,担保责任自然失去基础。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由上诉方承担。判决书明确指出:无证据证明超标保全与申请人存在因果关系;被保全人未申请处分股票,应自行承担价格下跌风险;股票损失与保全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继承人及担保方无需承担责任。判决完整采纳我方关于过错与因果关系的核心观点。
法律价值
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进一步明晰了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裁判规则:
(1)巩固过错责任原则。不能以诉讼结果倒推申请过错,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保全权利;
(2)明确申请人与法院执行行为的责任边界。区分申请行为与司法执行行为,防止责任泛化;
(3)确立减损义务在股票保全案件中的核心地位。明确被保全人负有积极处分权利,未行使即自行承担市场风险。
(4)强化侵权构成要件审查逻辑。通过因果关系分析切断责任链条,为同类案件提供清晰路径。
经验总结与实务心得
实务层面,本案体现出以下方法论价值:首先,应精准定位案件性质,避免陷入对方设定的损失计算陷阱。其实,应当深度研究司法解释,将程序性规定转化为实体抗辩工具。再次,庭审时应抓取关键事实,及时转化为法律论证优势。最后,需构建多层次防御体系,确保任何裁判路径均可得出无责结论。
本案不仅为当事人避免了巨额赔偿风险,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形成明确规则:财产保全制度旨在保障执行,而非制造新的侵权责任;市场风险不得在缺乏过错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转嫁给申请人。该案充分展示了代理人在复杂商事侵权案件中,通过精准法律定位、系统证据整合与庭审攻防策略,实现制度层面胜诉的专业能力,具有显著的实践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