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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4

王某某与绵阳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王某某与绵阳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经办律师:成都办公室  郭洪铭



案情简介

王某某与我方当事人美团配送信息服务商绵阳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配送信息服务合同》,参加美团外卖派送服务。之后,王某某在外卖派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王某某遂要求法院确认其和绵阳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焦点: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配送信息服务商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策略思路/核心观点

国家已经通过《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发布和具体实施,确认了新就业形态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并且制定了对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保障方式,法院应当按照新时代和新就业形态特点对新就业形态下的争议进行判别,不能囿于旧框架之中。



处理结果/法律价值/社会价值

在外卖派送行业有关劳动关系确认的争议中,司法实践长期存在“骑手受伤即与平台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判惯性,而本案构成一项具有突破性的典型范例。


法院在骑手已发生职业伤害的情况下,仍坚持以“从属性强度”为核心标准,严格区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与事实劳动关系,最终未予认定劳动关系。


该裁判逻辑对新就业形态下的用工关系认定具有显著的参照价值,进一步明确了平台企业在类似案件中的庭审抗辩方式思路以及劳动与非劳动管理的法律边界。



经验总结/实务心得

在代表外卖平台或平台配送信息服务公司进行类似诉讼的过程中,须要充分释清新就业形态和传统劳动关系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重维度的不同之处,强调外卖骑手自主接单、灵活上线、自带工具、算法调度而非人工管理等客观事实,否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实质性控制。达到尊重平台经济用工灵活性本质,避免将基本保障和管理义务的履行简单粗暴转嫁为劳动关系认定,平衡和化解劳动者权益保护和新业态发展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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