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公司与B公司等多公司信托贷款合同纠纷仲裁案
案情简介
本案源于一笔信托贷款及后续债权转让引发的纠纷。案外人C公司与B公司(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总额2亿余元,年利率15%,逾期上浮32%,并约定15%违约金;本案由第二、第三被申请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第四至第十一被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C公司于2019年发放第一笔贷款2亿余元,B公司次日支付一年利息3500万余元。贷款于2020年到期后,B公司未还本付息。随后,A公司(申请人、委托人)与C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全部债权并通知各被申请人。因B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其他被申请人亦未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遂向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偿还本息、罚息、违约金及合理费用,并要求抵押人和保证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本案借款金额较大,涉及信托贷款合同效力、债权转让协议效力、担保合同效力、优先受偿权、“砍头息”等相关法律问题,本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梳理案件材料、搜集证据、了解案件、进行全面论证,在庭审中积极的发表意见、表达观点,最大程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核心难点
一是《信托贷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二是借款本金(砍头息)的认定问题。
三是利息与罚息的计算标准问题。被申请人主张应适用LPR标准,申请人要求按合同约定的期内年利率15%、逾期年利率19.5%计算。
四是年利率15%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
五是抵押人、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
策略思路与核心观点
首先,严格依托《信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等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主张所有权利均具备合同基础。
其次,强调C公司系持牌金融机构,本案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定,从而要求支持合同约定的高息及罚息。
再次,在证据上全面覆盖债权转让通知、违约事实、公证保全、律师费支出等关键环节,提交近七十项证据材料。
最后,积极驳斥被申请人关于本金应扣减的抗辩主张。在本案仲裁审理过程中,申请人A公司主张不存在“砍头息”,因其已按《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了借款本金,本案中的利息支付行为系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结息方式,且B公司多次书面确认借款本金,从未提出异议。对此,仲裁庭完全采纳了申请人观点,认定本案贷款人并未预先扣息,而是由借款人收到全额本金后依约主动付息,并不属于《合同法》第二百条(现《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所规定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形。。
本所律师在程序上积极应对,及时提交补充证据、代理意见及费用明细,配合仲裁庭积极推进案件审理和调查。在仲裁程序中,不仅向被申请人B公司要求还本付息、支付罚息和违约金,还要求被申请人B公司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同时还向各被申请人主张了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保险费等),力求帮助委托人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实现债权。
案件结果
在仲裁程序中,万商天勤作为A公司的仲裁代理人,对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法律问题展开多次论证,最终获得仲裁庭全面支持,A公司全部仲裁请求得以支持。
在强制执行阶段,代理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通过各方面的协调与努力,在抵押财产未被处置拍卖的情况下,将全部款项执行完毕,A公司债权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