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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7

公有住房买断产权后,其他同住人是否享有物权请求权


公有住房买断产权后,其他同住人是否享有物权请求权

经办律师:杨扬  曾慧



案情简介

杜某与祁某系夫妻,育有祁B(被告/上诉人/委托人)、祁A等五名子女。1994年,因房屋动迁,杜某、祁某、祁A及祁B获安置系争房屋,承租人为祁某。祁某以工龄折扣价购得该房屋,《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载明房屋产权归祁B所有,承租人祁某及同住人杜某的签名由祁B代签,但加盖了二人私章,购房款由祁B支付,产权于同年6月登记至祁B名下。


2023年,杜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享有系争房屋三分之二产权份额,诉讼期间杜某去世。四原告(祁A等四名子女)主张《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的签名系祁B冒签,协议无效,房屋应归杜某、祁某、祁B三人共有,其作为子女应按继承份额取得房屋权利;祁B则主张房屋系父母对其的特定赠与,购房程序合法、出资系其个人所为,且原告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一审法判决杜某享有1/2产权份额,其死亡后遗产在继承人之间进行继承。二审改判,认可我方的观点,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与主要难点

(一)争议焦点


1.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是否成立,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上海地区公有住房购买产权的政策,主要依据94 方案、95方案制定。上海高院此前亦曾作出相关解答,明确依据94、95方案购买公房引发的权属争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但《民法典》施行后,法律明确规定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由此在法律适用层面产生了新旧法律衔接适用的争议问题。


2.涉案《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是否有效,祁B代签父母签名、加盖父母私章的行为是否能代表父母真实意思表示;


3.系争房屋购房款是否为祁B单独出资,杜某是否存在出资行为;


4.本案是否超过法定最长诉讼时效,原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被驳回;


5.系争房屋的真实权属状态,是否属于杜某、祁某与祁B共有,原告是否有权按法定继承取得房屋份额。


(二)主要难点


1.法律适用空白:民法典施行后,针对94、95方案下公有住房买卖纠纷,司法机关未出台新的指导性意见,对于此类纠纷是否适用最长诉讼时效、物权确认之诉与债权纠纷的区分认定存在争议。对方从物权请求权角度提起诉讼,刻意回避诉讼时效问题,意图将本案争议焦点从程序抗辩转向实体事实审查,进而引导法院通过事实推定对案件作出裁判。


2.事实举证难度:《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存在代签情形,原告/被上诉人质疑签名真实性,需举证证明加盖私章系父母真实意思表示,且无直接证据佐证家庭内部赠与合意;


3.举证责任分配争议:一审法院以高度盖然性推断祁B存在侵权行为,加重了祁B的举证义务,如何反驳该推断、完成自身举证,成为本案代理的关键难点。



诉讼策略与核心观点

(一)程序层面


本案已过最长诉讼时效:2000年完成房改登记至2023 年起诉已超20年,即便存在权属争议,权利亦不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确权并非绝对不受时效限制,公房购置争议应适用最长时效规则。


(二)实体层面


1.代签具有合理性:杜某文化水平低、不会书写姓名,公房交易中代签加上私章确认属常态,物业公司允许代签,私章由杜某本人加盖。


2.家庭合意分配:房屋登记至祁B名下系全家协商结果,符合家庭财产分配惯例,长期无争议。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户口迁出入均需使用产权证,祁某生前未提异议。


3.个人全额出资:购房款系其公积金与个人存款,与杜某无关,一审未查明出资事实。


4.举证责任分配:对方主张冒签、家庭无合意,应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滥用高度盖然性倒置举证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杜某享有1/2产权份额,其死亡后遗产在继承人之间进行继承。


二审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价值

1.厘清公房购置争议的权利性质二审明确:即便当初购买公房时未征得同住人同意,受侵害方亦仅享有债权性质的救济权利,而非直接取得物权,该权利仍受诉讼时效约束,从根本上堵死了“以物权确权规避诉讼时效”的诉讼策略。


2.为“94、95”方案购房类案件确立裁判指引在《民法典》施行背景下,本案就公房购买权属争议形成了明确裁判意见,对同类历史遗留公房权属及继承纠纷具有重要参照与指导意义。


3.维护不动产登记秩序与交易安全避免因年代久远、证据灭失,动辄以家庭内部争议推翻长期存续的不动产登记结果,有效维护产权登记稳定性,防止时隔二十余年再行争议、破坏既成财产秩序。



实务总结

1.证据收集的全面性是胜诉关键:此类涉及房改政策的家庭财产纠纷,需重点收集购房原始材料(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书、出资凭证)、家庭居住情况、户籍变动、证人证言等证据,尤其注意举证反驳对方提交的瑕疵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事实上争取了法院的认可;


2.法律适用的精准辨析是核心突破口:面对法律适用空白,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区分物权纠纷与债权纠纷的本质,援引既往高院指导意见,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反驳对方规避时效的诉讼策略;


3.注重案件事实与家庭伦理的结合:此类家庭继承与所有权确认纠纷,往往涉及家庭内部约定和情感因素,代理过程中需充分梳理家庭财产分配历史、当事人对家庭的贡献等事实,结合传统家庭伦理,增强抗辩理由的合理性和说服力;


4.重视一审举证与二审上诉的衔接:一审中需全面提交核心证据,明确抗辩思路;若一审败诉,需精准定位一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错误,针对性补充证据、强化上诉理由,重点反驳法院的盖然性推断,确保上诉请求具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5.关注房改政策的历史背景:处理此类特定时期的房改纠纷,需充分了解94、95方案的政策特点和当时的交易习惯(如代签、加盖私章的普遍性),结合政策背景解读案件事实,避免脱离历史实际的机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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