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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7

天风资管-扬州经开租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长江经济带)


天风资管-扬州经开租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长江经济带)

主办律师 | 上海办公室:崔帅帅周金菁

其他成员 | 上海办公室:刘竞遥毕鸣佳李震



项目简介

本项目为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发行专项法律服务,计划管理人为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始权益人为扬州经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担保方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审计机构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级机构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计划管理人拟设立“天风资管-扬州经开租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长江经济带)”,以原始权益人持有的16笔融资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未偿本金余额合计5亿元左右,租赁物涵盖景区智能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光伏设备、充电桩、生产机器、数据设备、农业设施等多种类型。


接受委托后,我们组建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指引2号》《负面清单指引》等监管规则,对项目开展全面尽职调查,重点核查主体资质、基础资产、交易文件、转让效力、风险隔离、信用增级、关联交易、弱处置性租赁物、未通知承租人转让等核心法律问题,并出具标准、完整的《法律意见书》,用于向上交所申请挂牌条件确认及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


最终,该项目正式成立,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成为扬州市首单类金融企业资产支持证券(ABS)。发行规模为5.00亿元,其中优先A1级(1 年期)票面利率低至1.80%,优先A2级(1-3年期)票面利率为2.14%,显著低于区域同类产品水平,不仅填补了区域内长江经济带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空白,发行利率更创2023年以来同类可比主体同期限市场新低。



争议焦点与主要难点

结合上交所与基金业协会审核重点及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核心争议与难点如下:


1.入池资产包含弱处置性租赁物的合规性认定。部分租赁物为污水处理设备、变压器、充电桩、电梯、配电设施等,处置难度高、流通性弱,是否符合融资租赁ABS合格基础资产要求,是否影响资产变现与投资者利益。


2.基础资产转让未通知承租人的法律风险。为提高交易效率,专项计划设立时未向承租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该安排是否影响债权转让效力,如何保障专项计划合法取得债权并对抗第三人。


3.多方法律主体资质与内部授权完整性。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人、担保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主体数量多、资质类型不同,需逐一核验金融牌照、经营许可、内部决议、授权文件,确保主体适格。


4.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与商业合理性。基础资产中包含一笔原始权益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融资租赁业务,需论证交易定价公允、具备商业实质,不存在利益输送及损害投资者利益情形。


5.风险隔离与增信机制的合法性有效性。需论证基础资产转让后与原始权益人实现破产隔离,差额支付承诺、连带责任保证、优先/次级分层、超额覆盖等增信措施合法有效,可切实保障优先级证券本息兑付。



代理策略与核心观点

本项目采取“监管导向、尽调打底、逐项论证、闭环合规”的法律服务策略,以确保项目通过审核为目标,形成以下核心法律观点:


1.全部业务参与主体资质合法、授权完整。原始权益人具备融资租赁资质,监管指标符合《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担保方具有融资担保业务资质;计划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审计、评级、法律顾问均具备相应业务资格,且均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授权合法有效。


2.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权属清晰,不属于负面清单资产。16笔融资租赁债权均基于真实交易产生,原始权益人合法持有租赁物所有权并已办理中登网登记,债权无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租赁物不属于公益性资产、涉密资产及负面清单列明资产;债务人分散度符合监管要求。


3.弱处置性租赁物不构成入池障碍。弱处置性租赁物并非监管禁止入池资产,该类资产评估价值明确、占比合理,且对应融资均设置强主体保证担保,具备充分信用支持,处置风险可控,符合合格基础资产标准。


4.债权转让未通知承租人可通过权利完善机制缓释风险。债权转让不以通知承租人为生效要件,未通知仅对债务人不生效;项目设置“权利完善事件”机制,触发后立即向承租人发送转让通知,可完整补足对抗效力,符合行业通行做法与监管认可模式。


5.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商业合理,风险可控。关联交易利率处于同期市场化水平,交易基于真实生产经营需要,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且设置超额覆盖、次级自持等缓释措施,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情形。


6.专项计划实现有效风险隔离,增信安排合法有效。基础资产真实、对价公允转让至专项计划,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固有财产,可实现破产隔离;差额支付、连带责任保证、优先/次级分层等增信措施符合《民法典》及监管规定,合法有效。



关键节点与实施过程

尽职调查阶段,本所团队对16笔基础资产逐笔核查《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权转让协议》《租赁物交付验收证明》、付款凭证、中登网登记、担保文件、承租人信用信息等,形成完整工作底稿;对全部参与主体开展工商、征信、涉诉、资质等全面核查。


交易文件审阅阶段,对《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资产买卖协议》《差额支付承诺函》《担保函》《托管协议》等全套文件进行法律审阅,确保条款符合监管要求,权利义务清晰,风险揭示充分。


法律意见论证阶段,围绕监管审核要点,对基础资产合格性、转让效力、风险隔离、增信机制、关联交易、弱处置性租赁物等重点问题进行严谨法律论证,形成逻辑闭环、表述规范的法律意见。


反馈回复与备案阶段,配合计划管理人完成上交所问询反馈,对监管关注问题提供专业法律答复;最终法律意见书全部获得监管认可,项目顺利取得挂牌无异议函并完成备案发行。



项目结果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部内容均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可,专项计划成功取得挂牌条件确认无异议函,完成备案并实现正式发行。项目落地后有效拓宽了原始权益人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支持地方实体产业、绿色能源、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取得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法律价值

确立弱处置性租赁物入池的合规标准,明确污水处理、配电、充电桩、电梯等弱流通性资产可合法入池,为同类项目提供认定尺度与操作范式。


固化“债权转让+权利完善”的合规模式,为ABS项目平衡交易效率与合规要求提供可复制、监管认可的操作路径。


形成融资租赁ABS全流程法律尽调模板,系统总结主体、资产、文件、转让、隔离、增信、关联交易等尽调要点,具有行业指导意义。


服务实体经济与区域发展,以资产证券化方式助力融资租赁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服务长江经济带建设,具备典型社会价值。



经验总结

1.在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必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穿透式核查”原则,对每一笔入池的基础资产,需逐笔详细核验其底层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履约状态,确认资产权属清晰无争议,核查相关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的设立与登记情况,并持续关注资产的履约表现与现金流状况,确保基础资产质量坚实可靠。


2.对于处置难度相对较大、市场流动性较弱的租赁物,其本身并非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禁止入池的资产类别;关键在于管理人与相关中介机构需对其进行审慎、专业的评估,准确衡量其在压力情景下的价值,设计并披露与之相匹配的、切实可行的后续处置预案,同时通过设置适当的增信措施(如差额支付、保证担保等)来缓释因资产处置不确定性可能带来的风险,实现资产特性与交易结构设计的合理匹配。


3.对于关联交易占比较高的资产证券化项目,需予以特别关注并进行重点论证。核心在于运用可比分析、成本加成等恰当方法,充分证明基础资产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与商业逻辑的合理性,避免利益输送。同时,必须针对关联交易可能引发的风险(如资金混同、债务人履约意愿依赖等),设计和披露专门的风险隔离与缓释措施,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4.在筹备以非诉讼程序为主要内容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时,必须以现行的各项监管规则与指引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项目参与各方,尤其是法律顾问,需在尽职调查与文件起草阶段,提前深入研究、精准预判监管机构的审核关注要点与潜在问询重点,确保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论证严谨、内容完整、依据充分,结论明确,能够直接作为监管机构进行审核决策的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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