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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3

达人直播专场中包含引流福利品符合行业惯例不构成违约——甲公司诉乙公司、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达人直播专场中包含引流福利品符合行业惯例不构成违约

——甲公司诉乙公司、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经办律师:成都办公室  陈丹阳  邹加梅



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支付300万元坑位费聘请明星通过乙公司、丙公司进行专场直播。后甲公司认为直播间讲解了大量非本公司的1元引流福利品,且销量未达预期,起诉主张被告违背“专场”排他性约定,要求退费并赔偿。我方代理丙公司参加一审。



争议焦点与核心难点

明星“专场直播”是否绝对排他,专场中上架引流用的福利品是否构成服务质量违约。



代理策略与核心观点

在头部达人直播中,通过高性价比福利品吸引人气是实现转化的必要技术手段,符合行业惯例且不改变直播性质。甲公司工作人员全程参与了直播会议及现场,对福利品清单从未提出异议,属于默示认可。直播带货销量受产品竞争力、市场波动等多重因素影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能因销量不佳倒推服务违约。



案件结果与法律价值

法院驳回甲公司诉请,认定被告已按约提供服务。


此案明确了直播带货行业“专场服务”的履约标准,对规范新兴服务合同中“软质量”的认定具有显著的行业指导意义。



办案心得与实务总结

过程留痕是应对服务争议的最佳武器。对于缺乏量化标准的“软服务”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互动确认信息(如腾讯会议、微信记录)能有效证明对方在当下对履行方式的认可。代理此类案件应着重论证“行业惯例”与“客户确认”的结合,防止客户事后因商业效果不佳而行使反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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