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例

新能源汽车“车电分离”模式下回购条款属于主合同义务而非违约金
——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案情简介
甲公司(电池公司)与乙公司(经销商)约定“车电分离”销售模式。合同规定:若乙公司在6个月内未协助用户办理电池入网,则需按单价5万元购回电池。后208辆车未入网,甲要求乙支付回购款。乙主张该条款属违约金性质且过高,请求调减。我方代理甲公司参加二审。
争议焦点与核心难点
电池回购条款究竟属于主合同项下的购销对价转移,还是填平损失的违约金责任。
代理策略与核心观点
回购义务约定在合同“动力电池相关约定”条款中而非“违约责任”章节,体现了附条件的电池买卖合同关系。回购的目的是确保在无法实现电池服务化时,物权归属于实际占有方,不具有惩罚性。乙公司在明知未入网风险的情况下自行对外销售,应承担相应合同对价。违约责任旨在填平损失,而回购后乙可取得所有权,性质完全不同。
案件结果与法律价值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回购属主合同义务,判令乙公司支付1040万元。
该案为新能源汽车“车电分离”新型商业模式下的合同条款定性提供了示范,保护了电池资产方的物权权益。
办案心得与实务总结
合同条款的章节分布直接影响法律评价。在设计复杂商业合同(如兜底、回购、差额补足)时,将其置于具体的“业务履行”章节而非“违约责任”项下,更有助于法院认定其为交易的组成部分,从而规避《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减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