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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3

新能源汽车“车电分离”模式下回购条款属于主合同义务而非违约金——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新能源汽车“车电分离”模式下回购条款属于主合同义务而非违约金

——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经办律师:成都办公室  陈丹阳  杨帆



案情简介

甲公司(电池公司)与乙公司(经销商)约定“车电分离”销售模式。合同规定:若乙公司在6个月内未协助用户办理电池入网,则需按单价5万元购回电池。后208辆车未入网,甲要求乙支付回购款。乙主张该条款属违约金性质且过高,请求调减。我方代理甲公司参加二审。



争议焦点与核心难点

电池回购条款究竟属于主合同项下的购销对价转移,还是填平损失的违约金责任。



代理策略与核心观点

回购义务约定在合同“动力电池相关约定”条款中而非“违约责任”章节,体现了附条件的电池买卖合同关系。回购的目的是确保在无法实现电池服务化时,物权归属于实际占有方,不具有惩罚性。乙公司在明知未入网风险的情况下自行对外销售,应承担相应合同对价。违约责任旨在填平损失,而回购后乙可取得所有权,性质完全不同。



案件结果与法律价值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回购属主合同义务,判令乙公司支付1040万元。


该案为新能源汽车“车电分离”新型商业模式下的合同条款定性提供了示范,保护了电池资产方的物权权益。



办案心得与实务总结

合同条款的章节分布直接影响法律评价。在设计复杂商业合同(如兜底、回购、差额补足)时,将其置于具体的“业务履行”章节而非“违约责任”项下,更有助于法院认定其为交易的组成部分,从而规避《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减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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