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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3

某电商平台已履行法定核验与披露义务,无需对商家失联后的货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诉乙公司、丙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某电商平台已履行法定核验与披露义务,无需对商家失联后的货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甲诉乙公司、丙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经办律师:成都办公室  陈丹阳  邹加梅  



案情简介

乙公司系国内知名电商平台运营方。被上诉人甲在上诉人乙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购买手机,商家丙实际发货为湿巾及电视架,构成欺诈,甲发起售后投诉,但因商家丙账户余额不足及失联,导致货款无法全额退还。一审法院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过法律文书送达方式联系到商家丙,认定乙公司未履行有效披露义务,判令其退还货款。我方代理乙公司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与核心难点

乙公司是否应就原告的货款损失(4540元)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围绕两大法律义务展开:信息披露义务与平台审核与监管义务。



代理策略与核心观点

第一,证明已履行事前核验义务:系统举证乙公司平台卖家入驻流程,证明已对经营者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建立档案。


第二,界定“有效联系方式”的法定标准:主张平台法定义务在于提供与注册登记信息相符的、可确定唯一诉讼主体的信息,而非保证该信息随时可实际接通或送达。将“信息有效性”与“法律文书成功送达”相区分。


第三,论证定期核验期限未届至:指出卖家从开店到关店不足4个月,未达《电子商务法》规定的6个月定期核验周期,平台提供入驻时核验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四,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举证平台在投诉后判责、催缴保证金、处罚店铺(下架商品、删除店铺)等行动,主张已在能力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



案件结果

上诉成功,平台责任获完全免除。二审法院全部采纳我方观点:法院认定乙公司已尽到对经营者信息的合理审查核验义务,同时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据此,撤销一审判决中要求乙公司公司承担退款责任的部分,改判乙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

第一,厘清平台信息披露义务的边界:本案二审判决明确了平台“有效联系方式”的核心在于提供可确定唯一经营者、保障消费者诉权的信息,而非确保该信息在售后阶段一定能实际联系到经营者。这为平台抗辩此类索赔提供了关键法理支持。


第二,区分“形式审查”与“法定标准”:成功反驳了消费者主张的“实质审查”(如实地核验地址)要求,强调平台在现有技术与管理框架下完成的核验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核验、登记”标准。



办案心得与实务总结

在代理平台方抗辩时,只要平台披露的信息足以在法律上确定唯一的被告主体,即视为履行了法定义务。商家后续的失联不应由平台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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