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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4

黄某等九人诉陈某等二十八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黄某等九人诉陈某等二十八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经办律师:福州办公室  黄周端  吴光琨



案情简介

本案系因案涉福州市台江区多套房屋征收补偿权益引发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涉房屋自晚清光绪年间起由上诉人黄某等九人的祖辈、父辈连续居住使用逾百年,新中国成立后未办理产权登记,仅台江房管局留存民国时期登记在黄某英名下的两份《土地所有权状》。


2023年,陈某等二十八人以黄某英继承人身份提起继承诉讼,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闽0103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将案涉房屋全部征收补偿权益判归其分割继承。上诉人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及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方的代理人,因未被追加为该继承案件第三人,合法权益受损,遂委托本所律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随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代理律师全部代理意见,撤销原一审及继承案件判决,支持我方的全部诉求。后陈某等人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法院审理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与核心难点

(一)争议焦点


焦点一:民国时期形成的《土地所有权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是否具有房屋权属认定的法律效力,能否作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权益归黄某英继承人所有的依据。


焦点二:黄某等九人作为案涉房屋逾百年的实际居住、使用、修缮及扩建主体,是否与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权益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焦点三:案涉房屋无产权扩建部分的征收补偿权益应归实际建造管业人所有,还是作为黄某英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焦点四:原继承案件未追加房屋实际使用人参与诉讼,是否构成程序违法,判决内容是否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二)核心难点


难点一:案件跨越百年历史,涉及民国土地权属制度、新中国土地改革政策及现行不动产法律规定的衔接适用,法律依据梳理与适用难度大。


难点二:案涉当事人多达三十余人,主体关系复杂,黄某英继承人范围难以核实,且部分当事人已过世,举证难度极高。


难点三:案涉房屋历经多次门牌号变更,新中国成立后案涉房屋有曾确权不确认,因历史原因档案存档部门不确定,扩建改建情况,权属溯源及征收权益范围界定的事实查明难度大。


难点四:一审法院已认定民国《土地所有权状》的效力并驳回委托人诉求,二审推翻一审判决需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诉讼抗辩难度大。



代理策略与核心观点

(一)核心策略思路


1.事实层面:全面梳理案涉房屋百年居住、使用、缴费、扩建的证据链,包括职工履历表、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缴纳凭证、土地申报证明档案、公共面积分割协议、征收档案、测绘报告等,证明上诉人一方系案涉房屋的实际管业人,且对无产权部分存在实际建造行为。


2.法律层面:精准援引土地改革时期施行的不动产权属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改革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天津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坟地及公用房屋用地登记问题的请求的批复》等,否定民国《土地所有权状》的现行法律效力。


3.程序层面:指出原继承案件未追加房屋实际使用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程序违法,且判决结果直接处分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定要件。


4.举证层面: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分别向所在区国土资源局、福州市档案馆、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调取案涉房屋权属登记相关档案、向征收工程处调取征收补偿的全部原始档案,向台江区地名办调取案涉房屋地名更名情况及向12345反映地名更名档案,向相关派出所调取户籍档案,同时收集历史居住证明、社区及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等举证工作。


(二)核心法律观点


1.民国时期的《土地所有权状》仅为历史记载,并非现行法律意义上的不动产权属证明,且根据新中国土地改革相关法律,土改前私有土地契证已全部失效,不能作为案涉房屋权属认定的依据。


2.案涉房屋自解放后一直由上诉人祖辈、父辈实际居住、使用并缴纳相关税费,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认定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一方依法享有案涉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益。


3.案涉房屋无产权扩建部分由实际居住人出资建造,被上诉人未参与任何修缮、扩建行为,该部分权益应归实际建造管业人所有,不能作为黄某英遗产分割。


4.上诉人作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实际履行方及房屋实际管业人的继承人,与原继承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直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原继承案件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判决内容错误并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上诉人提出一审关键事实存在遗漏及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终审判决:


1.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4)闽0103民撤1号民事判决;


2.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3)闽0103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


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再审申请程序驳回陈某等人的再审申请。



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

(一)法律价值


1.厘清历史不动产权属的法律适用规则:本案明确了民国时期私有土地契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效力边界,确立了历史居住使用事实、土改政策以及现行不动产法律相结合的不动产权属认定标准,为涉百年历史不动产的权属纠纷处理提供了典型裁判指引。


2.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司法适用:本案清晰地界定了不动产实际使用人在继承纠纷中的第三人主体资格,明确了未追加必要当事人及判决内容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要件,丰富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司法实践。


(二)社会价值


1.维护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为逾百年实际居住使用不动产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权利人提供了司法保护路径,有效遏制了以历史契证否定实际居住事实的不当行为,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2.妥善化解涉历史遗留问题的群体性纠纷:本案当事人多达三十余人,涉及多个家族的利益纷争,案件的妥善处理避免了矛盾激化。


3.引导不动产征收补偿的合法合理分配:本案的判决结果为不动产征收补偿权益的分割提供了明确导向,强调征收补偿应兼顾历史居住事实、改扩建情况与法律政策规定予以综合评判,对规范不动产征收补偿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经验总结与实务心得

1.涉历史不动产纠纷的处理,需兼顾历史事实与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往往跨越数十年甚至上百年,需全面梳理历史居住、使用、权属变更的事实,精准衔接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不动产法律政策,不能单一以某一历史阶段的权属证明作为定案依据。


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代理,需紧扣主体资格与实体权益:代理律师需充分举证证明委托人与原案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原判决内容存在错误并实际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同时需关注原案件的程序合法性,及时指出程序违法情形。


3.复杂群体性民事纠纷的代理,需注重证据体系的完整性与逻辑性:面对当事人众多、事实复杂、证据零散的案件,需全面收集、梳理证据,综合事实证据、法律依据、逻辑论证形成完整证据体系。


4.二审改判案件的代理,需精准定位一审判决的错误点:针对一审败诉的案件,代理律师需深入分析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操作上的错误,围绕错误点展开针对性的抗辩,同时补充完善证据,提高二审改判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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