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企业诉B电器公司、吴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经办律师:深圳办公室 毛健武 周淑烟
案情简介
A企业与B电器公司、吴某因股权转让款支付产生纠纷,我方代理客户A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A企业的诉讼请求,B电器公司、吴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二审程序违法、案涉协议无效 ,应扣除分红、利息计算错误等,最高法经审查驳回其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B电器公司、吴某是否应向A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能否主张从回购价款中扣除A企业投资期间获得的分红。
代理策略与核心观点
1.以《收购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核心,主张协议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2.依据协议明确约定,抗辩股权转让款无需扣除历史分红,利息计算符合合同约定;
3.说明二审无新证据,书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当事人诉讼权利已得到保障。
案件结果
最高法认为,《收购协议书》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也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收购协议书》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支付时间以及利息计算方式,原审判决符合《收购协议书》的约定。B电器公司、吴某有关扣除股权分红、利息计算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并无依据。最高法认定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裁定驳回,维护原审判决效力。
法律价值与实务价值
法律价值:明确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标准,厘清股权回购款、分红扣除、利息计算的合同适用规则,确认二审书面审理的合法性;
实务价值:为同类股权转让纠纷中协议效力审查、款项计算、程序争议处理提供司法参考。
经验总结与实务心得
1.股权转让纠纷中,协议真实意思表示与内容合法性是主张权利的核心依据,需固定完整协议文本;
2.应对再审申请时,需针对性反驳程序、实体方面的异议,紧扣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
3.二审无新证据时,书面审理符合法定程序,可据此有效抗辩程序违法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