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B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经办律师:成都办公室 邵杰
案情概述
(一)项目背景
2010年至2013年间,成都市XX村启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拟建设农民安置房。B公司作为发包人,负责该安置房项目的投资建设。
(二)合同签订
(1)2013年10月25日,双方签订《XX项目工程施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A建工公司对约30万平方米项目进行施工总承包,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安装、装饰、总平道路等。A建工公司须缴纳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保障期36个月,到期无息退还;若开工延迟超过3个月,B公司按年利率18%承担延期开工利息;延期退还保证金按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补偿。
(2)2013年11月6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期安置房约3.3万平方米,固定单价1313元/㎡,合同工期300天,计划开工2013年11月中旬,计划竣工2014年8月30日。工程款支付节点:①主体封顶后10个工作日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0%;②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支付至80%;③办完竣工决算后10日内支付至95%;④剩余5%为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无息退还。
(三)合同履行过程
1.2013年11月11日,A建工公司支付保证金1000万元。
2.2014年4月4日,B公司发出《开工令》,工期从即日起算。
3.2014年12月8日,主体工程完成。
4.2015年5月20日,装饰工程基本完成。
5.施工期间,B公司仅支付工程进度款合计1700万元(2015年2月支付600万元,2016年7月支付200万元,2016年10月支付100万元,2017年1月支付800万元)。
6.双方多次函件往来:2015年3月24日函确认主体进度款延期利息按年息12%计,逾期未付则按万分之八/日计;2015年12月9日函确认装饰进度款按年息15.8%计息。
7.2017年2月28日至3月9日,村民通过《住宅工程质量交房表》接收房屋,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实际交付使用。
8.2017年6月12日,A建工公司向B公司提交竣工资料一套。
9.2017年9月27日,双方签署会议纪要,约定B公司退还1000万元保证金。
10.2017年11月16日,B公司退还保证金。
(四)诉讼过程
1.2018年5月15日,A建工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逾期利息、保证金利息、停工损失等,后增加返还质保金的请求。
2.B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提供竣工资料、办理验收手续、支付维修费及管理费。
3.一审法院委托四川鼎鑫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意见为已完工程造价41,970,758.74元,总平工程造价另计1,248,542.58元。
4.2019年7月31日,一审判决部分支持A建工公司请求,驳回B公司大部分反诉请求。
5.双方均提起上诉。2020年2月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与核心难点
(一)争议焦点
1.合同效力:涉案工程是否属于必须招标项目,合同是否有效?
2.工程款支付条件: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3.工程造价认定:技术核定单、签证、总平工程价款是否应计入?
4.逾期付款利息:进度款计息基数、利率、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5.保证金利息:延期开工利息天数、延迟退还保证金的利息计算?
6.停工损失:是否存在停工事实,守护人工费是否应予支持?
7.工期延误责任: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归属,违约金是否成立?
8.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擅自使用后,能否主张楼梯梯步等维修费?
9.竣工资料义务:承包人是否应提供竣工资料,是否应办理验收手续
(二)核心难点
1.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法律后果
工程未经任何正式竣工验收程序,即由村民入住。如何认定竣工日期、是否视为验收合格、发包人能否再主张质量缺陷,是本案核心难点。
2.工程款及利息计算的高度技术性
双方在函件中约定了不同的利率、计息基数、起止时间,且主体与装饰工程产值未经最终结算,鉴定报告亦未区分两部分造价,法院需通过比例分摊方式计算,技术难度大。
3.总平工程施工主体无法查清
A建工公司主张其完成了全部总平工程,B公司则称仅施工少量且质量不合格,剩余由第三方完成。鉴定机构无法区分各自施工范围,法院最终采用“差价法”认定。
4.工期延误原因复杂
发包人存在未及时提供图纸、资金不到位等问题;承包人亦存在管理问题。如何划分责任直接影响工期违约金的反诉请求。
5.证据缺失导致部分请求被驳
A建工公司主张停工守护人工费,但未提供守护人员名单、考勤、工资支付凭证等,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策略与核心观点
1.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
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80%”“办完竣工决算后支付95%”,工程未验收、未决算;
A建工公司未提供合格的竣工资料,违反合同第20.1条。
2.抗辩技术核定单及签证无效
14份技术核定单仅1份有B公司公章及人员签字,其余无建设单位及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签字;
6份签证无建设单位签字,不符合合同第12.1条约定;
上述文件已超过合同约定的7日报价索赔时效。
3.主张按审减率计算进度款
A建工公司报送的结算价款与鉴定结论相比审减率为15.69%,进度款应按此比例调减。
4.主张不承担装饰工程进度款利息
2015年12月9日函未约定装饰工程进度款的具体付款时间,应按原合同“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支付,因未验收,不存在逾期。
5.反诉工期延误违约金
主体封顶延误约107天;
装饰完工后收尾延误380天;
总平工程因质量不合格另行发包导致延误190天;
恶意不提供竣工资料延误355天;
合计主张违约金5,525,000元(暂计至反诉日)。
6.反诉维修费及管理费
楼梯梯步存在质量问题,A建工公司拒不整改,B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花费27万元,另总平维修费117万元,要求A建工公司承担维修费144万元及10%管理费14.4万元。
7.主张开工时间应为2013年12月9日
依据A建工公司内部文件及报告,实际进场时间为2013年12月9日,以减轻延期开工的保证金利息责任。
裁判结果
(一)裁判结果
1.一审裁判结果

2.二审裁判结果
(1)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A建工公司负担47,731元,B公司负担64,255元。
(3)鉴定费827,500元:A建工公司负担18万元,B公司负担647,500元。
法律价值
1.擅自使用视为竣工验收——确立竣工日期认定规则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4条)
本案中,村民于2017年2月28日收房,法院认定该日为竣工日期,付款条件成就。发包人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2.擅自使用后质量责任范围限制
裁判要旨: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其他质量问题不予支持。(《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3条)
B公司主张的楼梯梯步质量问题不属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范畴,法院驳回其维修费请求。
3.逾期利息约定不得超年利率24%
双方约定逾期按万分之八/日(年化29.2%)计息,法院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调整为年利率24%。
4.工期延误责任归属——发包人原因导致可顺延
法院认定工期延误主要原因包括:地基软弱层处理、发包人未及时提供总平图纸、拖延支付进度款。依据《合同法》第283条,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不承担违约责任。
5.技术核定单效力的认定
虽无建设单位及合同约定监理人员签字,但有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且无相反证据否认技术变更事实,法院认定该部分费用应计入工程造价。
6.总平工程无法区分施工主体的举证责任分配
因双方未办理工程交接,鉴定机构无法区分各自施工范围,法院认定由承包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仅支持鉴定总平造价与第三方包干价的差价部分(78,735.58元)。
7.竣工资料义务不因擅自使用而免除
即使工程视为竣工,承包人仍负有提供施工资料的义务,以便发包人备案待查。
经验总结与实务建议
(一)经验总结
1.重视证据固定,特别是停工损失类证据
停工期间守护人工费需提供:人员名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现场照片等。
仅凭单方《工作联系函》不足以证明损失金额。
2.函件内容应明确、无歧义
利息约定应明确起止时间、计息基数、利率标准。
避免使用“暂定”“最终以结算为准”等模糊表述,否则法院可能按最终鉴定造价调整。
3.总平工程等交叉施工部分应单独签证确认
若发包人后续另行发包,承包人应通过签证、交接记录、影像资料等固定已完工程量。
否则可能仅能获得差价补偿。
4.擅自使用后仍应履行竣工资料义务
不能以“视为竣工”为由拒绝提供资料,否则可能被判决强制履行,甚至承担迟延履行金。
5.一审未主张的请求,二审无法新增
A建工公司在二审中主张延迟退还质保金的利息,因一审未提出且双方无法和解,二审不予审理。
(二)实务建议
1.善用司法鉴定
造价鉴定是建设工程案件的关键证据,应尽早申请。
对鉴定意见应仔细审查,提出有针对性的异议。
2.重视工期延误的原因力分析
应从资金支付、图纸提供、报建手续、设计变更、天气、村民阻工等多维度举证。
建议制作工期延误对比表,逐项分析责任归属。
3.注意利息请求的合法上限
即使合同约定高额逾期利率,法院仍可能调减至24%。
4.全面梳理一审诉讼请求
避免遗漏重要请求(如质保金利息),否则二审无法新增。
增加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且代理人需有特别授权。
5.注重函件往来证据的组织
本案中,2015年3月24日、12月9日两份函件是利息计算的核心依据。
应整理函件时间线,并结合付款凭证逐笔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