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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

A公司诉B平台、C公司侵害X影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诉前行为保全复议案


A公司诉B平台、C公司侵害X影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诉前行为保全复议案

经办律师:长沙办公室  姚艳



案情概述

本案为热播影视剧首播关键期,针对短视频平台大规模盗版搬运的诉前行为保全及复议典型案件。


三申请人统称为A公司(多家关联主体),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享有X影视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该剧在中央电视台与A公司方视频平台同步首播,具有极高热度、时效性与商业价值,首播期间流量与会员转化直接决定版权收益。


三申请人经取证发现,在复议申请人B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B平台上,出现大量针对X影视剧的切条、搬运、完整版盗播视频,侵权内容随剧集更新同步上线,对正版播放形成高度替代。三申请人多次向B平台发送侵权通知,但B平台上侵权视频仍持续泛滥、传播范围广、用户量大。


为防止热播期版权价值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A公司向F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责令B平台立即采取删除、屏蔽、过滤、拦截等有效措施,制止用户上传及传播侵权视频。


F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民事裁定,支持A公司保全申请,责令B平台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拦截、制止涉案侵权视听作品传播。B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复议,主张:保全程序违法、A公司权利基础不稳、无紧急性、过滤拦截技术不可行、义务过重损害公共利益等,请求撤销保全裁定。


F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理,最终认定:涉案作品属于时效性极强的热播节目,情况紧急;A公司方权利基础清晰;侵权已造成并将继续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过滤和拦截措施具有法律依据、技术可行性与可执行性;保全措施符合利益平衡与公共利益。最终裁定驳回B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诉前行为保全裁定。



争议焦点

1.程序争议:诉前行为保全作出前未组织听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2.权利基础:申请人三家公司是否享有完整、稳定、可维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保全要件:本案是否满足“情况紧急、难以弥补损害”的行为保全核心条件。


4.措施合法性:裁定要求B平台采取“过滤、拦截”是否超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必要措施范围。


5.可执行性:针对热播剧进行过滤、拦截是否具有技术可行性与现实可操作性。


6.利益平衡:行为保全是否导致平台与权利人利益失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代理策略与核心观点

(一)权利基础闭环


提交完整授权文件、著作权声明、授权链条证据,证明A公司方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独立维权权利,权源稳定、清晰。


(二)紧急性与难以弥补损害


1.涉案作品为顶级热播剧,商业价值高度集中于首播窗口期;


2.盗版随更新剧集同步上线,实质性替代正版播放,直接冲击会员收入与流量;


3.网络传播具有扩散快、不可逆特点,即便后续判决赔偿,也无法弥补首播期损失与品牌贬损;


4.多次通知后侵权仍泛滥,证明事后删除不足以制止损害。


(三)必要措施不限于通知—删除


1.平台经多次通知已明确知晓涉案作品及侵权存在,不再适用被动免责规则;


2.过滤、拦截的必要措施未超出法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方式;


3.若仍要求权利人逐一举证通知,将不合理加重维权成本。


(四)技术可行且行业通行


1.短视频平台普遍具备热播剧识别、版权库比对、关键词拦截、侵权特征过滤能力;


2.B平台具备相应治理机制与技术能力,并非无法实施;


3.裁定仅针对特定作品,不涉及海量盲目审查,具备可执行性。


(五)利益平衡与公共利益


1.保全仅针对侵权视频,不影响平台合法经营与用户正当使用;


2.制止盗版有利于保护创作、激励优质内容供给,符合长远公共利益;


3.未造成权利人与平台利益失衡,系合理的版权保护尺度。



关键节点与实施过程

1.权利固化:整理并提交X影视剧完整著作权授权链。


2.大规模取证:固定B平台随剧集更新大量盗版搬运、切条侵权证据。


3.多次通知预警:向B平台正式发函,要求停止侵权、清理拦截,但侵权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


4.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向F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担保、证据材料。


5.法院作出保全裁定:裁定责令B平台立即过滤、拦截侵权视频。


6.B平台提起复议:以程序、权利、紧急性、技术可行性等为由申请撤销行为保全裁定。


7.法院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核查技术可行性与侵权事实。


8.复议裁定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维持保全裁定,明确平台拦截义务与热播剧保全规则。



案件结果

F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裁定:


1.驳回B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2.维持原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责令B平台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拦截、制止用户上传及传播侵害X影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


3.本案复议裁定生效后,原行为保全裁定继续执行,对遏制热播剧首播期盗版传播、保护版权方核心商业利益起到关键作用。



法律价值与经验总结

(一)典型法律价值


1.明确热播剧首播盗版属于“情况紧急”,法院可依法快速作出诉前行为保全。


2.突破传统“通知—删除”框架,确立平台在“应知盗版泛滥”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3.明确“必要措施”包括过滤、拦截等措施,阻断传播,强化平台源头治理责任。


4.统一司法尺度:热播剧时效性强、商业价值集中,不保全即构成难以弥补损害。


5.对短视频平台版权治理、影视首播期保护、行为保全适用具有标杆指导意义。


(二)实务经验总结


1.顶级热播剧维权,首选诉前行为保全,止损效果远优于事后诉讼赔偿。


2.证明“紧急性”关键:首播档期、热度数据、盗版同步更新、替代效应、会员损失、不可逆损害。


3.主张平台拦截义务的逻辑:多次通知→应知→盗版泛滥→通知删除无效→应采取更有效的技术措施。


4.技术可行性无需平台自证,可通过行业惯例、同类裁判、平台治理能力完成举证。


5.复议阶段重点围绕:程序合法、权属稳定、紧急性、措施必要、技术可行、利益平衡六大要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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