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农驰名商标案
经办律师:北京办公室 张其函 杨洪二 柴明轩
案件结果
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诉争商标:标志为“首农硕丰”,注册号36596372,注册人为冠县大顺小麦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大顺合作社”),申请日期为2019年3月3日,专用期限至2030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包括面条、粉丝(条)等。
引证商标:标志为“首农”,注册号9098609,注册人为北京首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农集团),申请日期为2011年1月27日,专用期限至2032年7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包括肉、牛奶等。
争议焦点/核心难点
争议焦点
焦点一: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焦点二: 首农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核心难点
难点一: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是北京市国资委监管的超大型综合性实体食品企业,是世界500强,构筑从田间到餐桌的全产业链条。但是商标的保护需要有具体落脚点。正是其大体量和世界级规模,难以找到精准的落脚点进行商标保护。
难点二:在司法实践对认定驰名商标持极其谨慎态度的背景下,本案必须通过跨类保护路径解决纠纷,而“首农”商标能否在严格标准下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存在高度不确定性
策略思路/核心观点
本案以驰名商标认定为保护路径,通过证明引证商标“首农”在牛奶,肉类商品上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熟知、达到驰名状态,从而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主张跨类保护;虽然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面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类别,但二者均为农副产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性,且诉争商标“首农硕丰”完整包含引证商标“首农”,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高度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识别为系列商标或关联商标;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行政裁定阶段不认为“首农”驰名、未予保护的决定,首农集团通过行政诉讼,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全面审查原则推翻行政机关认定,最终实现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就“首农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程度”达成一致。
战略意义
“首农”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战略意义是多维度的,它不仅关乎法律保护的强化,还涉及到品牌价值的提升、市场影响力的扩大,以及企业长远发展的各个方面。以下是对驰名商标认定战略意义的详细阐述:
1.增强品牌保护力度
“首农”标志被认定驰名商标赋予了品牌更为坚实的法律盾牌。这种保护不仅限于相同或相似商品领域,还扩展至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有效防止他人对商标的不当注册和使用,从而为品牌构建起一道坚固的防御屏障。
2.提升品牌价值
“首农”标志被认定驰名商标是对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的权威认可。这种认可不仅提升了品牌的市场地位,还增强了品牌的经济价值,使其成为首农集团最宝贵的无形资产之一。
3.扩大市场影响力
“首农”标志被认定驰名商标能够显著提高品牌的市场认知度,进而扩大品牌的市场份额。这种影响力有助于品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增强品牌的竞争力。
4.防止品牌淡化
“首农”标志被认定驰名商标,其可以通过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使得品牌能够避免被其他企业以相似或近似的方式使用,从而防止品牌价值的稀释和品牌形象的弱化。
5.增强消费者信任
驰名商标往往与高品质和良好信誉紧密相连。“首农”标志被认定驰名商标有助于加深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提升消费者的忠诚度,从而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起品牌的正面形象。
6.法律诉讼中的优势
“首农”标志作为驰名商标,将来可能会有其他主体觊觎品牌价值而实施侵权行为。在商标侵权等法律诉讼中,驰名商标的认定为品牌所有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这种认定可以作为关键证据,帮助品牌所有者即首农集团在诉讼中获得更有利的判决。
7.国际品牌战略
“首农”标志被认定驰名商标不仅在国内市场上具有重要意义,也在国际市场上发挥着关键作用。它有助于首农品牌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和保护,为品牌的国际化战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8.商业谈判的筹码
在首农集团日后进行商业合作、品牌授权等商业谈判中,“首农”标志被认定驰名商标是品牌所有者的重要筹码。这种认定能够增强品牌的议价能力,为品牌所有者争取到更有利的合作条件。
9.提升企业竞争力
“首农”标志被认定驰名商标有助于首农集团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吸引更多的合作伙伴和投资者。这种认定不仅提升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还增强了企业的市场吸引力。
总之,“首农”标志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是品牌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它不仅能够为首农集团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还能够在长远的品牌战略中发挥关键作用。这种认定是品牌实力的象征,也是企业竞争力的体现。
经验总结/实务心得
驰名商标的认定依赖于权利人长期、持续、广泛的宣传使用证据积累,包括销售合同、市场报告、广告宣传、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多维度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当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行政程序中未予认定驰名商标时,通过行政诉讼由法院按照全面审查原则进行审理,可以有效推翻行政机关的认定,最终实现司法与行政的认定统一;在跨类保护案件中,既要证明引证商标已达到驰名状态,又要证明诉争商标商品与引证商标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性,二者缺一不可;此外,当诉争商标完整包含驰名商标时,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的高度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识别为系列商标或关联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摹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