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历经八级审理程序,判决倾向三次反转,最终获得胜利——四川A电站与B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再审胜诉)
案情简介
2010年6月,B电力公司修建水电站,引水隧洞需从A电站630KW机组引水渠道及前池山体下方爆破施工。为解决施工阻扰问题,双方于2011年3月21日在公证处签订《赔偿协议》,约定:A电站年发电量保底400万度,不足部分由B电力公司补偿;电站建成后无论何种原因(地震除外)造成渠道、机房等下沉、垮塌、裂缝、引水枯竭,均由B电力公司无条件赔偿并承担修复费用。
2013年6月,A电站引水渠道垮塌、机组停机,B电力公司拒绝按协议赔偿。A电站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均败诉,法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非合同纠纷,原告举证不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更换万商天勤律师代理后,成功提起再审,再审后法院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一审支持诉请,发回重审二审再次以本案属侵权纠纷、未变更诉请为由驳回全部诉请。A电站委托本所律师代理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改判全面胜诉。
争议焦点与核心难点
(一)争议焦点
焦点一:案涉《赔偿协议》的法律性质,本案应按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审理。
焦点二:《赔偿协议》约定的“无条件赔偿”是否有效,是否需另行举证施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核心难点
难点一: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再审、发回重审一审、发回重审二审,各级审理对法律关系定性完全截然不同,再审需纠正发回重审二审法律适用错误。
难点二:发电量损失、扩大损失、修复费用的认定与计算复杂,证据认定争议大。
代理策略与核心观点
1.案涉《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公证合法有效,属于独立、有效的附条件民事合同,并非仅为侵权损失计算方式。
2.协议中“无条件”“不论任何原因”等内容,表明双方已预先对损害因果关系、赔偿条件作出明确约定,条件成就即应依约赔偿,无需另行举证因果关系。
3.B电力公司已按协议实际履行2011年度赔偿义务,事后反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4.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与法律规定核定损失金额,依法界定扩大损失范围,精准计算发电量损失、违约金及修复费用。
案件结果
再审全面胜诉,为委托人挽回数百万元经济损失。
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
法律价值:明确事前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具有独立合同效力,确立“约定无条件赔偿可免除因果关系举证” 的裁判规则,统一类案审理尺度。
社会价值:依法保护中小水电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相邻工程施工损害赔偿行为,弘扬契约精神与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办案心得与实务总结
1.复杂民商事案件需首先精准定性法律关系,避免陷入侵权与合同的定性误区。
2.经公证的书面协议具有极强证明力,应紧扣协议条款构建完整论证体系。
3.损失计算应兼顾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做到严谨有据、逻辑清晰,提升法院采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