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创性实现股权转让后仍追究对赌人“回购”责任——成都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某、童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
案情简介
1.2015年12月,A投资公司以3亿元受让某游戏公司10%股权,同日与周某、童某签订《回购担保协议》,约定某游戏公司2017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A股上市,周某需按年化13%收益溢价回购股权,童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某游戏公司未按期上市,回购条件成就。A投资公司发函要求回购,周某明确无资金履行且长期推诿。
3.A投资公司为减损,将案涉股权以8900万元对外转让,产生本金差额6100万元及预期收益损失,遂诉至法院主张回购差额、违约金及担保责任。
4.一审支持A投资公司核心诉请,周某、童某上诉,四川高院二审终审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与核心难点
(一)争议焦点
焦点一:A投资公司转让部分股权后,是否仍有权要求周某回购剩余股权,股权完整性是否为回购前提。
焦点二:周某未按通知回购是否构成违约,A投资公司诉讼中转让股权是否为合理减损。
焦点三:股权回购差价损失是否属于违约赔偿范围,违约金与收益是否重复计算。
(二)核心难点
难点一:投融资回购条款与股权处分权的边界认定,合同解释难度大。
难点二:违约损失认定(差价+年化收益+违约金),需平衡补偿性与惩罚性。
难点三:二审需推翻上诉人关于“虚构损失、低价转让、送达无效”等多项抗辩。
代理策略与核心观点
1.合同解释策略:《回购担保协议》未约定回购需以 10%股权完整为前提,A投资公司依法享有股权处分权,有权主张剩余股权回购。
2.违约认定策略:周某收到回购通知后明确无履行能力,长期拒不履约,已构成根本违约。
3.减损合理性策略:周某涉刑事犯罪、金亚科技经营恶化、股权存在贬值风险,A投资公司多次告知转让价格并给予同等受让机会,对外转让系合法减损,差价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4.责任认定策略:童某实际收到回购通知,应按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年化收益与违约金系不同约定,不构成重复计算,违约金过高抗辩依法调减后合法有效。
案件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仅对违约金计算标准依据LPR新规予以调整;委托人A投资公司公司全面胜诉,周某、童某需连带清偿股权回购差额6100万元及对应收益、违约金。
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
法律价值:打破了股权回购中必须有股权的限制,在回购义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合理处置标的股权,再就处置价格与回购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进行索赔,既能尽快处置标的股权回笼资金,也可进一步向回购义务人追偿差额,确保回购价格的全面实现。
社会价值:保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法退出权益,遏制股权回购交易中的违约失信行为,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与诚信原则。
办案心得与实务总结
1.投融资回购交易需精准约定回购条件、计算方式、保证责任及送达条款,降低争议风险。
2.回购条件成就后,守约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固定违约证据,减损行为需履行告知与同等受让告知义务,确保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