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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严格基于合同约定,成功免除违约者的违约责任——重庆市B公司与成都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仲裁案


严格基于合同约定,成功免除违约者的违约责任——重庆市B公司与成都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仲裁案

经办律师:成都办公室  韩冬  张祥伟



案情简介

1.2018年9月,双方签订《股东发起协议书》,约定共同设立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我方持股90%(认缴1800万元),对方持股10%(认缴20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19年1月31日。


2.申请人逾期至2019年3月7日实缴出资,我方未实缴出资。案涉公司未实际经营,于2020年9月决议解散并清算。


3.申请人以我方未按期出资为由,向重庆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我方支付违约金约673.2万元并承担仲裁费。


4.我方以申请人亦逾期出资、不具备违约金请求主体资格、协议从属主协议已无责解除、公司未实际经营无实际损失等理由抗辩。



争议焦点与核心难点

(一)争议焦点


焦点一:申请人自身逾期出资,是否属于协议约定的 “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违约金请求权。


焦点二:《股东发起协议书》是否为政府《项目投资协议》的附随协议,主协议无责解除是否导致本协议免责。


焦点三:公司已清算且未实际经营,未出资是否造成实际损失,违约金是否过高。


焦点四:股东出资义务与清算的关系,清算是否免除出资违约责任。



(二)核心难点


难点一:合同条款文义解释与缔约目的解释冲突,需精准界定违约金请求权主体资格。


难点二:关联协议效力隔离,区分政府投资协议与股东出资协议的独立法律效力。


难点三:国企大额违约金请求的抗辩,需结合损失填平原则与公平原则说服仲裁庭。



代理策略与核心观点

1.主体不适格抗辩:协议明确违约金仅向“已按期足额出资股东”承担,申请人自身逾期出资,丧失请求权基础。


2.协议独立性抗辩:《股东发起协议书》独立有效,与政府《项目投资协议》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主协议解除效力不及于本案协议。


3.损失填平抗辩:公司未实际经营、无债权债务、已清算注销,申请人无实际损失,违约金远超损失且无依据。


4.双方违约抗辩:双方均未按期出资,根据合同约定与公平原则,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结果

仲裁庭全部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我方委托人A公司胜诉,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

法律价值:明确股东出资纠纷中违约金请求权主体资格认定规则,确立“自身违约方无权向相对方主张违约金”“关联协议效力相互独立”“公司清算不免除出资义务但无损失可不担违约金”等重要裁判标准,为同类股东出资仲裁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社会价值:规范股权投资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中的股东出资行为,平衡国企与民企合作中的权利义务,维护商事仲裁中的契约严守与公平原则。



办案心得与实务总结

1.股东出资协议应严格明确违约责任主体、适用条件与计算标准,避免歧义。


2.处理国企仲裁案件,需重点审查合同文义、履行瑕疵与实际损失,抓住“请求权基础”核心突破口。


3.关联交易与多层协议案件,应坚持合同相对性,切割无关协议的效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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