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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基于情势变更,成功平衡锂矿石交易中的不公平——温州A公司与马尔康B矿业有限公司锂精矿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于情势变更,成功平衡锂矿石交易中的不公平

——温州A公司与马尔康B矿业有限公司锂精矿买卖合同纠纷案

经办律师:成都办公室  韩冬  张祥伟



案情简介

1.2019年双方签订锂精矿《销售合同》,因地质灾害供货延误,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以1370元/吨低价供应1867.96吨弥补损失。


2.B公司供货967.23吨后,A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余款经浙江苍南法院诉讼+强制执行方才收回。


3.后锂精矿价格暴涨至原价格近10倍,A公司诉请继续供货900.73吨、开票、赔偿违约金。


4.我方代理B公司提起反诉,以情势变更、先履行抗辩权、合同目的落空为由请求解除《补充协议》。



争议焦点与核心难点

(一)争议焦点


焦点一:案涉《补充协议》是否具备继续履行条件,锂精矿天价暴涨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焦点二:A公司是否已足额支付预付款,是否享有要求继续供货的权利。


焦点三:B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是否应承担违约金及开票责任。



(二)核心难点


难点一:协议系“赔偿性低价供货”,与普通买卖不同,价格认定与合同目的解释难度大。


难点二:需区分“预付款”与“已供货款”,击破对方“已超100万即应发货”的逻辑。


难点三:大宗商品暴涨适用情势变更标准严格,需说服法院突破“商业风险”通常认定。



代理策略与核心观点

1.情势变更成立:锂精矿价格暴涨超10倍,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符合《民法典》第533条。


2.先履行抗辩权:合同约定先款后货,A公司未支付预付款,仅支付已供货物尾款,无权要求继续发货。


3.合同目的落空:《补充协议》目的是一次性补偿损失,而非长期低价供货,拖延数年已丧失履行基础。


4.违约方在对方:A公司长期拖欠货款、经强制执行才履行,无权主张违约金与继续履行。



案件结果

仲裁庭全部驳回申请一审判决支持我方全部反诉请求:驳回本诉全部诉请,解除案涉《补充协议》,我方委托人全面胜诉。



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

法律价值:系川西高原涉矿纠纷典型情势变更胜诉案例,明确大宗商品价格非理性暴涨可适用《民法典》第533条解除合同;厘清“预付款”与“货款”边界,确立先履行抗辩权在滚动供货中的裁判规则;对锂、硅、钴等新能源矿产纠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社会价值:维护矿业企业在大宗商品极端行情下的公平交易权,遏制恶意利用历史低价合同攫取暴利的不诚信行为,稳定新能源供应链交易秩序。



办案心得与实务总结

1.大宗商品长期合同务必设置价格调整、行情剧烈波动的解除/调价条款,锁定风险。


2.主张情势变更需紧扣:不可预见、非商业风险、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合同基础丧失四大要件。


3.“先款后货”交易中,严格区分预付款/保证金/已发货款,是行使抗辩权的关键。


4.涉矿补偿类协议,应从合同目的、签订背景、履行期限角度限定其适用范围,防止被无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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