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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拒执罪下债权人如何维护合法权益——2025年4461人被追究拒执罪,最高法公布三宗拒执罪典型案例





引  言 


“胜诉却难执行”,是长期以来困扰诸多债权人的突出问题。债权人虽已依法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却面临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情形,导致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维护。


从2025年最高法公布的数据来看,上述困境正在被强力扭转。2026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首场新闻发布会,主题为“人民法院以交叉执行为牵引 有效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在发布会上,公布了2025年人民法院有效解决执行难的八个典型案例,其中3宗案件(案例五、六、七)直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下称“拒执罪”);同时公布的一组数据更令人振奋——2025年,全国共有4461人因拒执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不是偶然,而是自2024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拒执罪相关司法解释以来,司法机关重拳打击拒执犯罪、捍卫司法权威的必然结果。本文结合最高法公布的这三宗官方典型案例,拆解拒执罪的核心要点,为债权人提供维权路径,同时向所有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发出警示。







重磅数据:

4461人获刑,拒执罪打击力度加大




2025年,全国法院共依法追究拒执罪人数达4461人,其中不乏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情形,另有多人在刑事追责的威慑下,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拒执罪早已纳入刑事规制范畴,为何2025年会出现大量的被追责人?


2024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正式施行,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常见情形、量刑标准,细化了债权人的维权路径,彻底堵住了被执行人逃避惩罚的法律漏洞,也为司法机关打击拒执犯罪提供了更精准的法律依据。


2025年的4461人,正是这一司法解释落地见效的直接体现——司法机关对有能力履行却恶意逃避的被执行人,坚决动用刑事手段追责,让“判决即底线、执行即常态”成为现实。




三宗典型案例解读:

这些行为,通通构成拒执罪!




最高法本次公布的三宗拒执罪案例(案例五、六、七),覆盖了“执行中持续隐匿财产、利用亲属身份注册账户逃避执行、违反限消令高消费+转移财产”三大高频情形,每个案例均为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样本,既彰显了司法威慑力,也藏着债权人维权的关键线索。


案例五 借交叉执行深挖持续隐匿 以刑事追责促使案款履行——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在交叉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持续隐匿财产,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杜某与张某、李某(系夫妻关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张某、李某共同偿还杜某借款本金2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张某、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杜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初期,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密山市法院终结执行程序。后因张某未按约定履行协议,密山市法院恢复执行,仅查询、扣划到1.3万元存款,因长期找不到张某,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为化解执行僵局,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将该案件指令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行(即交叉执行)。鸡冠区法院通过全方位排查,发现张某有预谋、有步骤地实施转移、隐匿财产行为: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张某将其承包的土地承包权转让给邹某,并通过收取现金、使用他人银行卡、指定其他债权人代为收款等方式,分多笔收取、隐藏、转移转让款85万元;将其所有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牵引车出售,通过亲属李某某银行卡收取售车款11.5万元;在吉林省长春市经营麻辣烫店,以亲属李某某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经营收入均通过李某某账号收取,每月经营收入逾万元。期间,面对杜某家人急需用钱治病讨要欠款、法院强制执行催告,张某始终藏匿行踪、转移财产,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处理结果 


鸡冠区法院掌握张某涉嫌拒执罪的线索后,依法将相关材料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某意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严重后果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借款本金27万余元交付法院,履行了全部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鸡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持续隐匿、转移财产,致使判决长期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其犯罪情节、自首表现及主动履行全部义务的情况,依法判处张某相应刑罚。


[律师解读 ] 


这是最高法重点披露的“交叉执行+隐匿财产型”拒执案例,也是破解“本地执行受阻”的典型样本——交叉执行破僵局,隐匿财产必追责。很多被执行人误以为“躲起来、转移财产,本地法院查不到、管不了”,但本案明确表明,上级法院可通过指令交叉执行,打破地域执行阻力,全方位排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结合2024年拒执罪司法解释,张某的核心拒执行为是“有预谋、有步骤隐匿财产”:无论是转移土地转让款、售车款,还是借用亲属名义经营、隐匿经营收入,即便财产未登记在其本人名下,只要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控制、用于逃避执行,均会被依法认定为拒执行为。特别提醒:本案中,张某即便主动投案、履行全部义务,仍被追究刑责,充分说明“履行义务”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能免除其已构成拒执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六 深挖线索破隐匿财产 刑责威慑解薪酬困境——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深挖被执行人利用亲属身份信息注册支付账户逃避执行,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郑某与张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郑某组织工人承建某工程。工程完工后,张某一直拖欠部分劳务费未予支付,郑某遂向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令张某向郑某支付工程劳务费2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面对法院的多次传唤调查,被执行人张某拒不配合,亦拒绝申报财产状况;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其仍无悔改之意,拘留期满后继续采取拒接电话、拒回信息、避而不见的方式刻意逃避执行。同时,法院发现,申请执行人郑某及30余名工友因张某欠薪,生活处境非常艰难:工友易某因女儿长年瘫痪在床,急需这笔薪水维系全家基本生计;郑某经济条件本就拮据,在先行垫付部分劳务费给困难工友后,自身家庭生活开支亦陷入窘境。


为切实化解申请执行人及相关群体面临的困境,执行法院进一步拓宽调查维度,最终发现,张某在其本人微信账户被冻结后,转而利用刚成年儿子的身份信息注册并实际控制新的微信账户,该账户持续有大额资金收支,流水远超其此前声称的“无收入”状况,且存在多笔单次千元以上的高消费记录,足以证明其具备履行生效判决的经济能力。


[法院处理结果 


团风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利用亲属身份信息注册支付账户、隐匿收入,违反财产报告义务,经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至团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在刑事追责的强大威慑下,张某主动向郑某履行10万元还款义务,并就剩余款项与郑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随后主动投案自首。团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其犯罪情节、自首表现及部分履行义务的情况,依法判处张某相应刑罚,切实保障了30余名工友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读 ] 


这是最高法重点披露的“涉农民工薪资+利用亲属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精准击中被执行人的高频逃债手段——借用近亲属身份注册支付账户,隐匿收入、逃避执行。结合2024年拒执罪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执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张某的儿子若明知其父利用其身份注册账户逃避执行仍予以配合,亦可能被追究相应责任。同时,本案聚焦农民工薪资维权痛点,明确“欠薪+拒执”行为将被司法机关零容忍打击,既彰显了司法力度,也体现了司法温度。


案例七 违反限消令乘机高消费 入刑惩戒彰显司法零容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多次恶意违反限消令,转移隐匿财产,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顾某借款纠纷案件中,依法向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与顾某联系,责令其报告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顾某屡屡推脱,称自己不具备履行能力,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有效防止其财产不当减少,促使其主动履行,崇川区法院依法对顾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禁止其乘坐飞机、高铁、入住星级酒店等高消费行为。


后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反映,顾某存在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情况。法院核查确认,顾某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且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况下,多次以非法手段购买高铁、飞机票并实际出行,其中25次乘坐飞机前往阿联酋、新加坡等国家,同时伴随有出入高档按摩店、大额游戏打赏等高消费行为,支出金额高达30余万元,甚至将高消费行为通过微信发送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进行挑衅,情节十分恶劣。此外,顾某在明知其本人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绑定其岳父、岳母的银行账户进行交易,该账户共有100余笔单笔转账金额过万元的流水,其中部分款项被其用于个人高消费,以此方式转移、隐匿自身财产,掩盖其有履行能力的事实。



[法院处理结果 


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顾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相关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协助,法院找到顾某,并向其释明违反限制消费令以及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顾某意识到无法继续逃避债务,主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但其行为已造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为维系生计,被迫将自己的车辆、房产抵押给他人,靠拆借资金度日,一度失去生活希望的严重后果,应依法予以惩治。综合顾某的犯罪情节、主动履行全部义务的表现,崇川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顾某相应刑罚。


[律师解读 ] 


这是最高法明确披露的“违反限消令+转移隐匿财产”双重拒执情形,最具警示意义——限制消费令不是“一纸空文”,恶意违反+转移财产,必被追究刑责。结合2024年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具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


很多被执行人觉得“违反限消令顶多被罚款、拘留”,或“履行义务后就可免除刑责”,但本案明确表明:一是违反限消令情节恶劣(多次乘机出境、高消费、挑衅债权人),即便后续履行全部义务,仍会被追究刑责(履行义务仅作为从轻处罚情节);二是通过绑定亲属银行账户转移财产、隐匿收入,与违反限消令行为叠加,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加重处罚;三是法院可通过执行查控系统,精准核查被执行人的出行轨迹、资金流水,任何规避限消令、转移财产的行为,都将被依法查处。




债权人如何发现线索并高效维权




(一)拒执罪的4个核心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构成拒执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缺一个都不构成犯罪(这也是区分“客观无能力”和“主观拒执行”的关键,结合本次三宗案例可清晰区分):


1. 主体要件:必须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被执行人(自然人和单位)、协助执行义务人(如银行、房产中介、亲属等)、担保人等。如案例六中,张某作为被执行人,是拒执罪的主体;其儿子若协助其注册账户逃避执行,可能成为共犯。


2. 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有义务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却刻意逃避、拒绝履行,主观上具有恶意。如案例五张某有预谋转移财产、案例七顾某恶意违反限消令挑衅,均属于主观故意;若因突发重病、意外破产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不构成拒执罪。


3.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宗案例中,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均导致生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既挑战了司法权威,也损害了债权人(杜某、30余名工友、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4. 客观要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这里的“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或部分执行能力(扣除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后);“情节严重”,则是指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情形。


(二)拒执罪的6种常见情形(结合最高法案例+司法解释)


结合本次最高法公布的三宗案例和2024年司法解释,以下6种情形是拒执罪的高发情形,债权人可重点关注,一旦发现,可及时收集线索维权,每一种情形均有官方案例佐证:


1. 执行中持续隐匿、转移财产:如案例五,被执行人张某在判决生效后,有预谋地转移土地转让款、售车款,借用亲属名义经营、隐匿经营收入,即便法院启动交叉执行,仍持续逃避履行,属于典型拒执情形(对应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项)。


2. 利用近亲属身份信息规避执行:如案例六,被执行人张某在本人微信账户被冻结后,利用刚成年儿子的身份信息注册新账户,实际控制并用于大额收支、高消费,隐匿自身履行能力,属于高频拒执情形(对应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八条)。


3. 违反限制消费令,情节恶劣:如案例七,被执行人顾某被采取限消措施后,多次非法购买飞机、高铁票,25次乘机出境高消费,还挑衅债权人,同时绑定亲属账户转移财产,属于情节恶劣的拒执情形(对应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四项)。


4. 虚假报告、拒绝报告财产:如案例六,被执行人张某拒绝申报财产状况,刻意隐瞒自身有大额收入的事实,属于拒执罪的常见情形(对应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四项)。


5. 经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如案例六,张某被法院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无悔改之意,继续逃避执行,经拘留后仍拒不履行,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对应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四项)。


6. 恶意处分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如案例五,张某转移、隐匿自身所有的财产,刻意将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致使生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属于恶意处分财产的拒执情形(对应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债权人如何发现线索并高效维权




(一)如何发现被执行人拒执的线索


线索是维权的核心,结合案例五、六、七中的线索类型(亲属账户、经营收入、出行轨迹、财产转让),债权人可从以下4个方向入手,重点收集书面、电子证据(可作为后续追责的关键依据):


1. 关注被执行人的亲属财产异动:如案例五、六、七所示,被执行人常通过亲属转移财产、注册账户,债权人可重点关注被执行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是否在判决生效后突然有大额资金收支、注册新支付账户,或突然获得财产(如车辆、房产),这些可能是被执行人转移的财产。


2. 排查被执行人的经营、收入状况:如案例五,张某借用亲属名义经营麻辣烫店,有稳定月收入,债权人可留意被执行人是否有隐性经营行为(如借用他人名义开店、承接业务),可通过周边证人证言、经营场所照片等收集线索。


3. 留意被执行人的出行、高消费痕迹:如案例七,顾某多次乘机出境、高消费,债权人可留意被执行人的朋友圈、出行记录,若发现其违反限消令高消费(如乘坐飞机、入住星级酒店),可拍照、留存截图作为线索。


4. 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如果自己无法收集线索,可委托律师,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房产、车辆、股权、社保缴纳记录、纳税记录,以及其亲属的相关财产关联线索(如案例六中的微信账户流水、案例五中的土地转让记录),精准锁定其财产线索。


律师提示:收集线索时,务必注意合法性,切勿采取偷拍、窃听、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违法方式,否则收集的证据可能被排除,不被作为定案证据,甚至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如案例七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反映顾某高消费线索,就是合法有效的线索收集方式。


(二)债权人的3条维权路径


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的线索后,可通过以下3条路径维权,其中“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是三宗案例中均采用的方式,最常用、最高效:


路径一:向执行法院提交线索,申请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是最优先选择的路径,也是案例五、六、七中采用的核心路径。债权人可整理好收集到的线索(如银行流水截图、房产交易记录、高消费凭证、证人证言等,对应案例中的线索类型),向负责自己案件的执行法官提交《涉嫌拒执罪线索报告》,明确说明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线索来源,请求法院依法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涉嫌拒执罪的,会依法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续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判,全程由司法机关主导,债权人只需配合提供补充证据即可。如案例五中,鸡冠区法院核查线索后移送公安机关,最终促使张某主动履行义务。


路径二:提起刑事自诉。如果公安机关对法院移送的线索不予立案,或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债权人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刑事责任。提起自诉时,需准备好起诉状、证据材料(线索、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等)。实践中,很多被执行人在收到自诉状后,会主动联系债权人协商还款,以争取从轻处罚(类似案例六、七中,刑事追责威慑下主动履行的情形)。


路径三:申请“预处罚告知”,施压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参考本次最高法公布的案例精神,债权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出《涉嫌拒执罪风险告知书》,明确告知其行为已涉嫌拒执罪(如案例六中的隐匿收入、案例七中的违反限消令),若不及时履行义务,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很多被执行人之所以敢逃避执行,是因为不清楚拒执罪的严重后果,收到该告知书后,往往会主动履行义务,以避免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方式可低成本、快速推动债权实现(类似案例五、六、七中,刑事追责威慑下的履行效果)。





案例警示


结合2025年4461人的获刑数据和最高法公布的三宗官方案例,被执行人无论是否主动履行义务,均被追究刑责。


第一,拒执罪是明确的刑事犯罪。一旦被认定拒执罪,被执行人将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人身自由和财产都会遭受损失。其次,被执行人将留下终身刑事案底,可能对其子女的升学、就业、考公、参军等诸多方面造成限制。前述三宗案例中,部分被执行人即便已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事实充分印证了拒执罪的刑事惩戒严肃性。


第二,“躲猫猫”“转移财产”“利用亲属规避执行”等手段,早已行不通。结合案例五可知,交叉执行可破解地域阻力;结合案例六、七可知,法院可精准核查亲属账户、出行轨迹、资金流水,无论被执行人隐匿何处、将财产转移至何人名下,均可依法查处;此外,协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亲属、朋友等相关人员,也可能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根据2024年拒执罪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在提起公诉前、一审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依法不起诉、从轻或免除处罚。案例五、六、七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后,均获得了从轻处罚,这也提醒所有被执行人,主动偿还债务、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才能争取从轻处理,避免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最后,本文旨在为所有受“执行难”问题困扰的债权人提供参考与指引,同时告诫所有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




解释原文(上下滑动查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7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10月30日


法释〔2024〕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本解释所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在认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执行能力时,应当扣除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六条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本解释中规定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情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


第八条  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二条  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十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万商天勤深圳强制执行中心



万商天勤深圳强制执行中心旨在应对争议解决案件中“强制执行”的重难点问题,整合深圳在强制执行领域的优质内、外部资源,汇聚拥有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律师,建立强制执行领域的专业团队,以攻克重大疑难的执行问题、保障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推进。深圳强制执行中心业务范围涉及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等与执行业务相关的业务,为客户最终权利的实现提供可靠支持。



本文作者



梁华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深圳办公室

lianghua@vtlaw.cn


合伙人梁华律师现同时担任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强制执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主任、万商天勤银行与金融专委会主任、万商天勤深圳强制执行中心主任,并曾任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第八届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新一届换届选举中,梁华律师还入选了《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仲裁员推荐名册》、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

梁华律师及其团队曾代理上千宗不动产与金融领域的案件,案件审理机构包括深圳、广州、武汉、佛山、惠州、东莞、南宁等地方法院、广东省高院、海南省高院、广西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深圳国际仲裁院、广州仲裁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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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南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深圳办公室

lijiangnan@vt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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