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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下,承租人如何识别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引  言 


2025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条系统明确了承租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权利边界与救济路径,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裁判规则。


实践中,承租人在面对法院的“腾退公告”或“不带租拍卖”时,常常陷入“租约在手,却无家可守”的困境。新规实施后,承租人能否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排除执行?如何将法律条文转化为有效的诉讼请求?又该如何应对申请执行人发起的强力挑战?本文将立足《解释》第二十条,结合司法实践,为承租人提供一套完整的诉讼策略与举证指南。







核心规则速览:

《解释》第二十条的双向保护框架





[条款引述 


《解释》第二十条构建了承租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双向诉讼框架:


承租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不带租拍卖”的执行行为。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对“带租拍卖”的财产不予认定租赁权或去除租赁负担后拍卖。


[条款定位 


《解释》第二十条为承租人主张“停止处分”或“带租拍卖”提供了直接的请求权基础。


[权利内涵 ] 


该条款赋予承租人的并非阻止执行程序的进行,而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处分不动产时承认并承受其原有租赁负担,其法律内核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延伸适用。


该条同时赋予了申请执行人提起反对之诉的权利。这一设计平衡了租赁权稳定性与抵押权优先性,体现了“生存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的价值取向。




承租人如何主张权利:

排除“不带租拍卖”的四大要件




要件一:租赁权设立时间——必须在先


1. 规则:租赁合同必须在抵押权设立之前或法院查封之前即已成立。


2. 实务审查要点:如何证明成立时间?重点审查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租金支付凭证(尤其是银行转账记录)、占有使用证据(水电费、物业费缴纳单据)等,且形成于关键时间节点之前。


3. 承租人举证重点:合同备案证明、首期租金支付凭证、占有证据等必须早于抵押权设定或法院查封的日期。


要件二: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真实是底线


1. 规则:租赁关系必须真实合法,恶意串通、倒签合同、虚构租约等虚假租赁不受保护。


2. 实务审查要点:法院如何识别“虚假租赁”?重点关注:租金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租金支付方式是否符合交易习惯(如巨额现金支付)、租期是否过长、租约签订背景是否合理等。


3. 承租人举证重点:


租金支付的合规性:提供完整的银行转账流水,证明租金支付符合合同约定与交易习惯,对抗“现金支付、无支付凭证”的质疑。


租金价格的合理性:租金约定应符合或接近市场公允价格,以备应对“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的攻击。


租赁背景的正当性:对长期租约、一次性付清租金等情形,应能合理解释其商业背景或生活需求。


要件三:承租人已合法占有使用——事实是关键


1. 规则:租赁合同必须在抵押权设立之前或法院查封之前即已成立。


2. 实务审查要点:如何证明成立时间?重点审查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租金支付凭证(尤其是银行转账记录)、占有使用证据(水电费、物业费缴纳单据)等,且形成于关键时间节点之前。


3. 承租人举证重点:合同备案证明、首期租金支付凭证、占有证据等必须早于抵押权设定或法院查封的日期。


要件四:请求内容明确——只能对抗“行为”,不能对抗“权利”


1. 规则:承租人能排除的仅仅是“人民法院不带租拍卖”的执行行为,而非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如抵押权)。


2. 实务辨析:明确“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边界。即使承租人胜诉,标的物仍可被拍卖,而非解除查封、停止拍卖。只是后续拍卖需带租约进行,承租人可继续向新房东承租,保障承租人的使用权不受影响。




实操指引:

承租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步骤与证据清单




第一步:识别情况,判断诉权


收到法院要求腾退的《执行裁定书》或《公告》,或得知拍卖公示中未载明租赁情况时,应迅速反应。



查看拍卖公告的途径


承租人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地法院官网、司法拍卖平台(如阿里拍卖、京东拍卖)以及拍卖公司的官方网站或公告栏查询涉及其承租不动产的拍卖公告


第二步:准备核心证据材料



第三步: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必须在收到执行法院作出的否定其租赁权的异议裁定后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四步:管辖


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即作出执行异议裁定的人民法院。



风险提示


若经审查发现租赁合同虚假,不仅请求将被驳回,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乃至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虚假诉讼罪的刑事风险。





对抗与回应:

预见申请执行人的抗辩并组织反制证据




抗辩点一:质疑租赁关系真实性(常见为“倒签合同”)



[对方策略 


申请执行人将主张租赁合同系被执行人为对抗执行而与案外人倒签形成,属虚假通谋。


[应对反制 


承租人需提供租赁合同磋商、成立、履行的全过程证据,如早期看房的沟通记录、不同时间点的租金支付记录、占有后产生的各类生活费用凭证,形成证据链闭环,证明租赁关系的发生与发展具有自然性与连续性。


抗辩点二:质疑占有事实的发生时间与状态



[对方策略 


主张承租人在查封后才实际占有,或占有是临时性、非持续的。


[应对反制 


提供连续、稳定、可追溯的占有证据。每月产生的公用事业费用凭证是证明持续占有的“王牌证据”。切忌仅提供临近查封日期的单一证据。


抗辩点三:主张抵押权优先且其设立时不知情



[对方策略 


抵押权人主张设立抵押时对该租赁“不知情”,且租赁的存在影响抵押物价值,要求去除后拍卖。


[应对反制 


证明“知情”:若抵押评估报告、抵押合同中有提及租约,或能证明抵押权人做过现场调查(现场有明显居住痕迹),可主张其应知情。


证明“未减损价值”:论证现有租约租金合理,租赁状态稳定,带租拍卖的变价款并未显著低于不带租拍卖的评估价,未损害抵押权人核心利益。






总 结


《解释》第二十条为承租人维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权利的实现最终依赖于扎实的证据与精准的诉讼策略。承租人欲成功排除执行,必须使其权利主张同时满足时间优先、真实有效、占有在先的要件,并能有效预判与反击来自申请执行人的各类质疑。


建议承租人在提起诉讼前,以对方律师的挑剔视角重新审视自身证据的牢固程度,必要时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进行整体布局,方能在执行异议之诉的博弈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联法条

《解释》第二十条:不带租拍卖、变卖等情况下的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以在查封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合法占有使用执行标的,且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在租赁期内排除一般债权的不带租强制执行,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及合法占有使用执行标的均在抵押权设立之前,请求在租赁期内排除抵押权的不带租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带租拍卖、变卖等情况下的强制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案外人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承租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带租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租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承租人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判决准许不带租强制执行该执行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四条: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万商天勤深圳强制执行中心



万商天勤深圳强制执行中心旨在应对争议解决案件中“强制执行”的重难点问题,整合深圳在强制执行领域的优质内、外部资源,汇聚拥有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律师,建立强制执行领域的专业团队,以攻克重大疑难的执行问题、保障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推进。深圳强制执行中心业务范围涉及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等与执行业务相关的业务,为客户最终权利的实现提供可靠支持。



本文作者



窦婧婷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深圳办公室

doujingting@vt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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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烨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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