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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出海投资监管升维|律师视角解读《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核心实务影响



告别“重事前、轻全程”,迎来“发展与安全并重”的合规新纪元。




引 言


2026年6月1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以下简称“837号令”),并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对外投资的行政法规,837号令标志着中国对外投资(ODI)监管体系迎来了顶层重构。对于广大出海企业而言,这绝非简单的审批流程增加,而是从“偏重项目备案与资金出境管理”向“服务、监管、安全与保护并重”的体系化治理转变。


对于企业而言,这既是出海航行的“新航海图”,也是一道必须严守的“合规高压线”。本文将结合最新法律文本与实务视角,为您深度拆解其中的变与不变。






监管框架不变但位阶跃升:

从“部门规章”到“国务院令”




(一)确认三大监管支柱


《规定》第十二条明确,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仍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这从行政法规层面确认了现行由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外汇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构建的三大监管体系继续有效。


(二)法律位阶提高的意义


此前,ODI监管依据多为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在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中的威慑力有限。此次上升为国务院令,意味着:


统一了执法尺度:解决了过往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监管标准不一的问题。


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为各部委后续出台更细化的配套规则(如安全审查细则、个人投资管理办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逻辑重构:监管逻辑从过去偏重“事前备案/核准”,转向了“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并特别强调了“国家安全”与“反制工具”的属性。




监管主体扩容:

居民个人正式纳入监管,存量架构面临大考




(一)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不再是“灰色地带”


《规定》第二条明确将“居民个人”列为监管对象。这是迄今为止最高层级的法律文件明确将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纳入监管框架。


• 现状痛点:长期以来,除37号文(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和员工股权激励等特定通道外,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持有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购买境外房产或基金,基本处于“无明确备案通道”或“灰色”状态。


• 未来趋势:《规定》第三十三条授权国务院投资、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可以预见,未来可能出台针对个人的“补备案”或“合规登记”机制。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过去通过分拆购汇、虚假贸易、地下钱庄等方式出境的资金,以及未办理37号文登记的境外持股架构,将面临被追责的风险。


(二)律师实务建议


对于存在创始人境外持股、家族信托架构或海外资产配置的个人,应尽快开展“健康体检”。重点关注: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境外公司是否履行了返程投资登记、境外利润是否合规回流及纳税。切勿等到新规配套细则落地、监管部门开始批量检查时才被动应对。




合规维度交叉:

ODI不再是单纯的“资金出境”审批




过往,律师协助企业办理ODI,核心关注点在于项目真实性、资金来源及发改委/商务部的批文。《规定》最显著的变化,是将出口管制、数据合规、国家安全审查全面纳入了ODI的考量范畴。


(一)出口管制与技术封锁:禁止变通规避


《规定》第十三条明确禁止通过“人员派遣、技术指导、跨境培训”等形式,规避禁限技术的出口管制。


在实务中,许多企业(尤其是制造业、跨境电商、高科技研发类)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或工厂时,往往会派遣国内技术人员进行指导。新规明确指出,这可能构成“变相出口”,若涉及敏感技术或重要数据,将面临严厉处罚。这要求企业在出海时,必须建立严格的“技术与数据防火墙”。单纯的“劳务输出”或“技术服务合同”不能再作为规避出口管制的挡箭牌。


(二)数据出境:ODI中的“隐形红线”


《规定》第十四条及第二十二条,将跨境数据流动和数据安全审查与对外投资绑定。


• 场景化合规:如果境外子公司需要调取境内母公司的客户个人信息、研发数据、生产工艺参数(可能构成重要数据),必须依法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备案或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 境外执法应对:若境外子公司遭遇当地司法或执法机构调查,要求提供存储在境内的数据,必须经过中国主管机关批准(依据《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不得擅自提供。


(三)国家安全审查(NSR)的“牙齿”更锋利


虽然国家安全审查在过往的部门规章中已有提及,但837号令将其上升到了制度层面。第十五条规定,不仅投资行为本身要审,相关资产、权益的转让与处分也要审。


• 反制工具:这不仅是防御性的,更是反击性的。结合近期国际上部分国家对中国投资的“回溯性审查”和强制剥离,中国的安全审查制度也将具备“对等反制”的能力。如果外国对中资采取歧视性措施,中国也可依法启动审查,这是一张重要的“底牌”。


• 前置评估:对于涉及关键基础设施、核心技术、敏感数据、能源矿产、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投资,安全审查将是最大的不确定性因素。建议企业在此类项目立项阶段即引入律师进行“安全审查预评估”,主动与主管部门沟通,而非在备案受阻后再亡羊补牢。




法律责任“加码”:

从“挠痒痒”到“真金白银”




这是《规定》最具威慑力的部分,也是最能体现其“严监管”色彩的地方。


(一)新增高额财产罚与人身罚


对比旧有的部门规章(以警告、责令改正为主),《规定》引入了按投资额比例罚款:


• 擅自开展禁止类投资:拒不执行的,处投资额 5‰以上10‰以下罚款。


• 未履行核准备案手续:处投资额 1‰以上5‰以下罚款。


• 双罚制:不仅处罚公司,还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万-10万不等)。这意味着,法务总监、投资负责人甚至具体经办人,都可能因项目不合规而承担个人责任。


(二)投资禁入与资产处置


新规赋予了监管部门“禁止1-3年从事对外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的权力。对于违规企业而言,这不仅仅是罚款的问题,更可能导致其数年无法出海,或被迫剥离已有的优质海外资产。


(三)历史项目的“倒查”风险


鉴于处罚力度大增,律师建议企业应立即开展存量项目排查,重点核实:


是否存在“先上车后补票”(先投资后补备案)?

是否存在仅办理了商务备案而未办理发改备案?

境外再投资(SPV下层投资)是否履行了备案或报告手续?

境外平台公司是否长期“空转”且未进行存量权益登记?




律师合规锦囊:

构建“全生命周期”风控体系




面对《规定》带来的变化,企业应从“拿到批文即万事大吉”的思维中跳脱出来,转向全生命周期合规。


1. 交易结构设计阶段:在搭建红筹或直接持股架构时,需同时考虑发改委的项目备案、商务的境外主体核准、外管的资金路径登记,并预判是否触发出口管制或安全审查。


2. 合同签署阶段:在跨境并购协议中,应加入“合规交割条件”,明确若因境内ODI、出口管制或数据合规问题导致交易失败的责任划分。


3. 运营阶段:建立境外子公司与境内母公司的数据流动合规清单,规范技术输出流程,确保外派人员培训内容不涉及禁限技术。


4. 退出阶段:即便剥离资产,若涉及国家安全相关的权益转让,仍需履行安全审查程序。





结  语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的出台,是国家在统筹发展与安全大背景下,对出海法治体系的一次系统性升级。它既为企业全球化布局提供了更坚实的制度保障,也划定了清晰的合规红线。


对于律师而言,我们建议客户将合规成本视为出海投资的必要组成部分。在这个新规时代,合规不仅是防守,更是企业能够在全球风浪中行稳致远的护身符。






本文作者



朱晓飞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杭州办公室

zhuxiaofei@vt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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