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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通用航空新规对轻型运动航空器的监管重塑





引 言 


2026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党组书记、部长刘伟主持召开部务会,专题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重要回信精神和有关会议精神,并审议《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会议强调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管理、经营管理,促进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本文以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政策为导向,依据202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称“新《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许可程序征求意见稿》”)和《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经营管理征求意见稿》”),系统梳理通用航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监管要求。







制度框架总览

通用航空企业运营的监管依据




新《民用航空法》确立了通用航空监管底层法律逻辑,核心完成“两证合一”的制度立法,即将原有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整合统一为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同时新《民用航空法》划定了通航企业基础准入、分类管理与信用监管的法定原则,是两部配套规章的立法依据。


《许可程序征求意见稿》)则聚焦于通用航空企业运营许可的全流程行政程序,其专门规范通用航空企业运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证、变更、换证、撤销以及注销的全流程,统一各类业态硬件与人员准入的硬性门槛。


《经营管理征求意见稿》则覆盖通用航空企业的日常经营、异地运营、歇业管理、投诉处置、分级检查、失信惩戒以及行政处罚,形成了通用航空企业经营活动的闭环监管。




制度内容剖析

通用航空企业运营的监管要求




(一)资质准入改革:推行“两证合一”,分业态设置差异化准入门槛


在旧监管体系中,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需分别申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两套独立行政许可,两套许可审查标准、监管主体、变更程序相互割裂,形成准入监管碎片化的弊端。新《民用航空法》第158条从法律层面完成制度整合,明确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仅需取得单一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同步载明企业经营种类与运行种类,实现经营资质与运行能力审查一体化。同时其同步划定了通航企业法人、航空器、安全制度三大基础准入要件,成为配套两部规章设置细分准入门槛的上位法依据。


承接上位法的要求,《许可程序征求意见稿》B章专门设置运营许可证的颁发条件,按照载客、载人、载货、培训、其他五类经营业态,差异化设定自有航空器最低保有量、人员从业年限等刚性准入指标。1针对轻型运动航空器集中的培训、空中游览、航空器代管业态,规章作出区分约束。即私用、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企业最低保有3架航空器且不少于2架自有;空中游览类载人类企业最低保有3架航空器且不少于2架自有;仅开展航拍、航空器代管等其他类业务企业最低保有2架航空器且不少于1架自有。2人员资质层面,规章明确规定,企业中主管市场和作业技术的负责人须具备三年以上民航相关从业经历,完成民航安全培训考核,法定代表人限定为中国公民,申请人、实际控制人无民航严重失信记录方可通过许可审查。3


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全流程程序由《许可程序征求意见稿》统一标准化。申请人向主运行基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全套资质材料,局方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后20日内完成审查,特殊情形可延长10日;4准予许可的10日内送达运营许可证及配套运营规范。5许可证有效期统一设定为24个日历月,持有人需在期满前30日提交换证申请,证照载明事项发生变更应在15日内提交变更申请,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6前述条款从源头抬高轻型运动航空器经营主体准入门槛,过滤资金、人员、机队配置不达标的小微企业。


(二)分类精准监管:按业态匹配经营规范、分级确定行政检查频次


《经营管理征求意见稿》第3条以经营活动营利属性、作业目的为划分标准,将全部经营性通用航空划分为载客类、载人类、载货类、培训类、其他类五大类别,对每一类业态单独设立经营规范专节,实现“一类业态一套监管标准”的精准治理模式。轻型运动航空器的运用主要集中于载人类空中游览、培训类飞行执照教学和其他类航空器代管、航拍作业,针对三类业态《经营管理征求意见稿》均有针对性地设置了强制性经营义务。


针对载人类轻型飞行活动,规章要求企业编制标准化服务规范,完整公示航空器适航状态、第三者责任险、乘客保险额度,严禁捆绑销售衍生服务;未成年人参与载人飞行必须留存监护人书面同意文件,建立期限为15日的投诉处置时限,投诉记录留存不少于24个日历月。7针对培训类轻型航空器运营主体,规章设立了两项禁止性规范。一是建立培训能力评估机制,禁止超能力招收学员,未经学员书面同意不得转托第三方机构代训;二是严禁以体验带飞名义变相开展空中游览,从法条层面封堵业态转换规避监管的行业通病。8针对航空器代管等其他类业务,规章明确代管企业不得利用托管轻型运动航空器间接开展不定期载客包机经营,划定业态红线。9


《经营管理征求意见稿》依据通用航空企业不同的业态风险和企业诚信评级设置了不同的监管强度。载客、载人类属于高风险业态,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每年全覆盖开展至少一次行政检查;对培训类企业按诚信分级管控,A级企业按不低于30%比例抽查,B级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检查,C级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行政检查;仅经营其他类轻型航空器业务实行“双随机“检查,但是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至少完成开展一次行政检查;异地单次运营超30天、年度累计超90天的通用航空企业,运营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须在企业运营周期内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检查。10上述差异化的监察规则直接提升城市周边轻型运动航空器游览、培训项目的监管触达效率,适配低空运行公共安全风险防控需求。


(三)全周期动态管控:搭建企业经营全过程信息报送约束体系


《经营管理征求意见稿》第五章设立“信息报告及投诉处理”章节,构建了覆盖企业设立、运营、异地作业、暂停经营、年度总结全周期动态信息报送体系,全部的备案、报告时限、留存期限均为强制性法定要求,形成企业经营行为可追溯监管链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明确了通用航空企业的重大事项15日内变更备案义务。企业股权、实际控制人、高管团队、航空器机队、分公司设立等对公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发生变更,应在15日内通过全国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完成信息更新备案。11该条款针对大量轻型运动航空器飞行小微企业频繁更换投资人、租赁机队调整的现实痛点,实现企业核心经营要素动态可控。


第二,确立了经营活动双重事前备案机制。通用航空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将经营活动信息向许可证颁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时,还应将经营活动信息向活动费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单次异地运营超30天或年度累计超90天的,应提前完成安全风险评估并在特定期限内向属地提交评估材料。12该条文直接补齐轻型运动航空器跨省市流动脱离属地监管的制度漏洞。


第三,设立了年度经营报告强制报送规则。所有通航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民航局提交符合要求的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报告,涵盖飞行时长、安全记录、投诉处置、机队变动等核心数据,当年新设企业自次年起履行报送义务。13


第四,明晰了企业歇业的管控规则。《经营管理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通用航空企业单次歇业备案最长时限6个月,累计连续歇业总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歇业期满15日前应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报是否继续歇业;歇业期满未申请延续歇业、取得运营许可证后连续12个月未开展经营、连续歇业超12个月未恢复经营的,视为自动终止运营,企业应在终止运营10日内交回运营许可证和运营规范。14


与此同时,《经营管理征求意见稿》对投诉处置设置了统一的留存标准。通用航空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并向消费者公布受理投诉的途径,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在15日内出具完整处置方案,相关记录应至少留存24个日历月。15销售代理链条同样纳入管控范围,企业委托第三方售卖轻型飞行培训、游览服务,须签订代理销售协议,未取得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的销售代理机构不得独立开展通航宣传、销售活动。16


(四)信用长效约束:建立通航企业诚信评价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新《民用航空法》确立了通用航空诚信监管的基本导向,两部配套规章细化可落地的诚信评价与联合惩戒机制,将轻型航空器高频违规行为纳入失信扣分、严重失信清单管理体系。《经营管理征求意见稿》第55条明确规定,民航局建立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民航行政机关实施行业监管、政策适用、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经营管理征求意见稿》第56条划定了六类纳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的法定情形:(1)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2)严重侵犯通用航空用户或消费者权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3)拒绝接受或者拒不配合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的;(4)在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组织的检查中,拒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虚假证言证词的;(5)被民航行政机关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吊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针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民航行政机关可同步采取增加检查频次、暂停新增航线与业务审批等联合惩戒措施。


《许可程序征求意见稿》C章补充信用配套罚则,申请人以欺骗、贿赂手段骗取运营许可的,撤销证照并限制法定代表人及其实际控制人3年内再次申请通航运营资质;许可证持有人不配合民航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或者故意隐瞒、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局方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步记入民航行业失信记录。17信用监管规则将轻型运动航空器违规成本由单次行政处罚延伸至长期市场准入限制,形成持续性约束。


(五)梯度惩戒体系:分层划定轻型运动航空器各类违规处罚标准


《经营管理征求意见稿》第七章和《许可程序征求意见稿》C章共同构建分层分档的行政处罚体系,针对轻型航空器市场高发违规行为设置梯度罚款、停业、吊销许可惩戒措施。


1.无证、超范围运营罚则


通用航空企业未取得运营许可、超出许可范围开展轻型运动航空器经营性飞行,依据《许可程序征求意见稿》第120.61条,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该条文直接对应城市低空非法载人、无资质空中游览等恶性违规行为。


2.转包、分包违规罚则。


通用航空企业将轻型飞行项目转包或分包给无安全生产、运营资质主体,依据《经营管理征求意见稿》第58条规定,企业将被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通用航空企业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3.保险、信息备案类违规罚则。


从事定期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未投保法定责任险,逾期不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完成经营备案、报送年度报告,逾期不改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许可证持有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由局方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其许可。18


4.宣传、数据、资质轻微违规。


虚假宣传、隐瞒飞行安全风险、未按期修订经营手册、未履行异地运营备案等行为,监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19


同时《经营管理征求意见稿》确立了安全事故连带赔偿规则,企业违规转包通用航空经营项目引发安全事故,企业与承包方对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20





结  语


在低空经济快速扩张阶段,轻型运动航空器运行治理仍存在诸多短板,特别是针对“非合作目标”,现有监管体系是否有技防手段和安防手段做出应对,我们预计严管活动以及对各地技防、安防能力的评估,短期势必会抑制低空飞行活动,通航监管制度也将迎来系统性重塑。分类施策和风险导向是监管的底层逻辑,一方面经营主体的准入门槛将进一步抬高,通过差异化的机队、人员配置标准筛选合规经营企业;另一方面依托分级检查、跨区域备案、年度报告等机制实现经营行为全程可追溯,同时将失信评价与行政处罚联动,构建事前准入、事中管控、事后惩戒的治理框架,大幅提升低空飞行违法违规成本。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低空经济发展所涉的安全问题尤为复杂,特别是城市人口密集区域的飞行活动涉及的公共安全风险更为突出。监管模式背后还蕴含着飞行监控平台建设、禁飞空域的反制手段、传统民航监管区域与地方政府监管区域之间如何衔接等一系列难题。低空经济的安全发展之路,还任重道远。







万商天勤低空经济法律专业委员会

万商天勤低空经济专委会汇聚了一批在航空法规、合规、知识产权、数据安全和投融资等领域深耕多年的精英律师,兼具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低空经济产业经验,能够以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协同创新能力,为低空经济全产业链提供专业化、前瞻性的法律服务,帮助客户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把握机遇、稳健前行。



本文作者



石岩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北京办公室

shiyan@vt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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