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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1

新版《民用航空法》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及应对——从航空承运人法律风险管理视角的观察





引 言 


202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以下称“新法”或“新版《民用航空法》”),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共十六章二百六十二条,是我国民航立法体系建立以来幅度最大的一次系统性修订。与既往修法侧重行业管理和行政监管不同,本次修法呈现出明显的“安全治理+消费者保护+数据合规+现代监管”并重的发展趋势。安全生产责任、旅客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投诉处理、信用监管以及低空经济等领域均被纳入统一法律框架,部分原本散见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要求被正式上升为法律义务。


新法带来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合规成本增加,更重要的是法律责任结构发生了深层次变化。一方面,航空承运人(以下亦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航司”)的安全管理责任、持续适航责任、旅客权益保障责任以及数据保护责任被进一步强化;另一方面,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信用监管与市场准入之间形成联动机制,航空承运人面临的法律风险逐步呈现出“多重责任并行”的特征。因此,对于航空承运人而言,新法实施的核心挑战已经不再是单纯满足监管要求,而是在安全管理、运营管理、旅客服务、数据治理和争议解决等多个维度建立系统性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本文拟从航空承运人法律责任重构的角度,对照现行《民用航空法》1(以下称“旧法”),对新法实施可能带来的重点影响及应对措施进行分析。






安全体系全面升级:

航司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刚性化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写入法律,建立双重预防机制


新法明确航空承运人是飞行安全第一责任主体,强制要求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虽然法律不直接干预运力调配、排班等具体经营环节,但通过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航空承运人在飞机维修放行、机组值勤期管理、签派评估等关键节点的失职行为,在新法框架下将构成未履行法定安全管理义务的事实依据,从而面临更高层级的法律追责与行政处罚。


对航司的影响:安全合规不再是“软约束”,双重预防机制需从制度层面落地实施,安全投入不足或管理疏漏将触发法律追责。


(二)航空人员管理规则细化,全岗位持证合规


旧法对航空人员管理较为分散,新法第三章第一节(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对各类航空人员的资格条件、执照管理、体检要求等作出了系统规定。空勤人员(飞行员、安全员)须持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执照,乘务员须取得企业训练合格证与体检合格证,飞行全程随身携带备查。地面关键岗位(维修、签派、航电、气象)统一执照管理,定期复训、体格检查法定化。人员背景审查归入新增的第八章“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专章,要求航空承运人对全体空勤、地服、外包地面代理人员开展安全背景审查。


对航司的影响:人员合规管理的覆盖面扩大、标准提高。航司需承担从空勤到地面全岗位、从直接雇员到外包人员的全方位合规管理责任,管理链条显著延长。


(三)从严管控“机闹”,明确航司处置权


机闹行为惩戒升级:新法细化机上辱骂、斗殴、冲击驾驶舱、强占座位、违规使用电子设备等扰乱秩序行为;赋予机长在飞行中对破坏秩序、危及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管束措施的权力,必要时可请求旅客协助。机长和机组其他人员同时负有义务履行安全保卫职责,妥善安抚受机闹影响的旅客,并及时制止机闹造成其他旅客权益受损。


新法对机闹行为的从严管控,将对航空公司产生双重影响:


1. 潜在风险与挑战。机长和机组人员安全保卫职责的法定化,对航司的培训体系、制度建设和应急响应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若机组成员对处置权限行使不当、处置措施失当或未能及时履行安保职责,可能引发旅客投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乃至行政处罚,进而转化为企业法律责任风险。同时,航司需承担相应的管理成本,以应对机闹行为。


2. 积极效应与制度红利。新法明确赋予机长管束权力,使机组的现场处置行为从“有争议的临时措施”上升为“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法定职权”,为航司和机组成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与行为指引,有效降低因处置标准不明而导致的诉讼风险。在法律威慑力增强的背景下,机闹行为的事前预防效果和事中管控效率将显著提升,有助于维护客舱秩序、保障航班正常运行,从而减少因机闹事件导致的航班延误、备降等运营损失,降低航司在旅客投诉和舆情应对方面的隐性成本,为航司安全运营和品牌声誉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但是,航空承运人特别应关注机长管束权法定化背景下的责任边界问题。


新法明确赋予机长对扰乱客舱秩序、危害飞行安全行为采取必要管束措施的权力,这是我国航空立法首次在法律层面对机长处置权进行明确确认。


从航司法律风险管理角度看,该制度既为机组处置机闹事件提供法律依据,但同时也带来新的责任边界问题。


首先,“必要管束措施”的认定标准仍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未来涉及限制行动、人身控制、临时约束等措施时,仍可能出现旅客主张人格权侵害或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形。


其次,在诉讼实践中,旅客通常不会仅起诉机组成员,而是将航司列为共同被告。机组成员处置行为是否适当,将直接影响航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监管部门在审查机闹处置事件时,除关注机组个人行为外,还将审查航司是否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因此,培训体系缺陷本身亦可能成为航空公司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未来航司应重点建立机闹事件标准化处置流程、现场取证机制及事后法律评估制度,以降低争议风险。


(四)适航全链条责任压实,持续适航与电子留存双重要求


旧法对租赁飞机的适航责任规定不够清晰,新法完善了航空器设计、制造、维修、改装、租赁全流程适航监管要求。租赁引进二手飞机、境外机型时,航空承运人承担运营期间的持续适航主体责任;维修记录、适航指令落实、定检计划必须完整电子化留存,监管可随时调取。


对航司的影响:


适航责任链条拓展至涵盖租赁的全生命周期,二手飞机、境外机型等租赁场景下的持续适航主体责任在法律层面得到明确,航司不能以飞机所有权不属于自己为由主张减免适航义务。维修记录、适航指令落实、定检计划的电子化留存被纳入法定要求,相关运行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成为监管关注重点。上述要求叠加后,航司的适航管理职责范围显著扩大、合规标准明显提高,管理链条延长带来的履职风险同步上升。




市场准入与联运责任规则调整




新法重构了公共航空运输市场准入体系,核心变革为经营许可证 + 运行合格证双证并行、事前高标准准入 + 事中动态核查 + 事后强制退出,同步绑定安全、服务、数据合规、租赁适航、联运履约五大维度考核,打破了“拿证即可永久经营” 旧模式,实现全生命周期监管闭环。


(一)双证法定基础与准入硬性门槛


1. 双证分立法定要求


新法规定,任何主体以营利性开展客、货公共航空运输,必须同步取得两类法定证件,缺一不可:


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许可证:市场主体资质证明,审核股东资信、实缴注册资本、法人资质、安全管理制度、航线经营规划、服务合规体系;客运航司实缴资本、机队规模、专业管理人员资质设置法定最低标准,货运另行划定准入门槛。


运行合格证:安全运行资质证明,审核航空器配置、机组人员、维修体系、签派放行、持续适航、安全双重预防机制、外包管控能力,直接决定企业是否具备安全运行能力。


2. 事前准入新增刚性审核指标


相较旧法,准入审查不再仅审核硬件,还同步前置核查航空承运人的合规管理体系:


安全维度:必须书面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租赁航空器适航管理方案、机闹处置体系完整可落地;


旅客权益维度:提前提交合规的《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模板、航班不正常处置预案、旅客投诉闭环管理制度;


数据合规维度:提交旅客个人信息全链路保护方案、OTA / 合作平台数据管控协议范本;


联运管理维度:代码共享、空铁多式联运责任划分标准、跨承运人赔付协同机制;


信用背景:股东、高管无民航重大违法失信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行政处罚、数据泄露、安全事故记录。


未配套上述制度材料,民航主管部门可直接驳回经营许可申请。


(二)事中动态分级监管:持证企业持续合规考核机制


新法最大变革为双证动态核查,取得证照不代表永久存续,民航主管部门将建立年度综合评价 + 常态化飞行监察 + 数字化远程抽查三重监管体系,考核指标直接关联业务权限:


1. 综合评价核心扣分指标(直接限制航权、时刻、新增航线)


安全类:租赁航空器适航管理疏漏、维修电子档案缺失、机组无证执勤、机闹处置履职不到位;


服务类:航班自身延误占比超标、延误信息模糊告知、食宿安置不达标、投诉超时办结;


数据合规类:违规采集旅客信息、OTA 数据管控失职、信息泄露迟报瞒报;


联运履约类:联运纠纷推诿、跨区段赔付拖延、多式联运信息披露不全;


处罚与信用:存在高额罚款、失信记录、联合惩戒标记。


2. 分级处置递进监管措施


预警约谈:年度综合评分偏低、单项指标连续不达标,下发整改通知书,30 日内提交整改方案;整改期间暂停受理新增航线、国际航权、黄金时刻申请;


限期整改:发生侵害旅客、数据违规、适航管理缺陷等一般违法,责令 1–6 个月全面整改,整改期缩减现有时刻资源,限制新增联运合作、OTA 售票渠道;


暂扣证件:整改期满仍不达标、连续发生同类违规,暂扣运行合格证,暂停全部或部分航线商业运营;


吊销双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大规模旅客信息泄露、多次拒不履行联运赔付义务、租赁飞机持续带病运行,直接吊销经营许可证与运行合格证,强制退出民航运输市场。


(三)细分准入差异化规则(客运 / 货运 / 通用航空区分管理)


客运公共航空:准入门槛最高,注册资本、自有 / 合规租赁机队、飞行员乘务人员储备、地面保障体系要求严格,支线、干线、国际航线实行分层审批;


航空货运:简化部分客运类服务审查,但强化货物适航、危险品运输、货主数据保护、联运货损赔付体系审查;


通用航空:实施 “两证合一” 简化准入,但经营性载客通用航空参照客运运输收紧安全与旅客权益标准;非经营性低空飞行仅实行备案管理,不适用双证准入规则中国民航网。


对航司的影响:


新航司设立、现有航司扩线成本大幅抬升:准入阶段需完整搭建安全、服务、数据、联运全套合规制度,前期法务、信息化、人力投入显著增加;


存量航司经营权限与合规深度绑定:一旦租赁适航、OTA 数据、联运履约出现短板,直接失去航线、时刻扩张资格,存量优质时刻可能被削减;


经营退出风险显性化:以往轻微违规仅小额罚款,新法下持续性合规缺陷可直接导致停航、吊销证照;


并购、股权变更增设前置审查:航司股权转让、实际控制人变更,必须重新复核双证准入全部条件,股权失信主体将不得入股航空运输企业。




政策利好与新业态机遇:

产业促进与低空经济打开发展空间




(一)政策利好:新法新设“发展促进”专章


新法新设第十三章“发展促进”(第二百二十条至第二百二十六条),从政策层面为航司减负、拓展业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撑。


航线网络优化:国家鼓励优化航线网络,支持国内干线、支线、国际航线协同发展,为航司拓展航线布局、优化运力配置提供了政策导向。结合支线航空和通用航空的政策扶持,航司有望获得更多航线资源和发展空间。


绿色航空转型:国家支持航空器更新、节油减碳、绿色航空改造,鼓励新能源航空器引进,为航司推进机队优化升级提供了政策预期。老旧飞机退役和新机型引进有望获得更大力度的政策支持,有助于航司从源头降低机务原因延误、改善旅客乘机体验。


国际合作拓展:国家推动我国民航适航、服务标准国际互认,推进民航运输市场高水平开放,有利于航司降低国际航线开辟和境外维修合作的制度成本,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公平的准入环境和更顺畅的合规通道。


人才队伍支撑:国家明确加大民用航空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从制度层面回应了行业长期存在的飞行员、维修、乘务等专业人才短缺问题,为航司降低人才招聘和培养成本、保障运行能力提供了长期支撑。


(二)无人机/低空经济影响客运航司正常运营的情形将得到遏制


新法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许可、唯一产品识别码等制度纳入法律层面,要求在民用机场及周边区域划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上述制度落地后,无人机闯入民航航路、机场净空区导致的大面积备降、返航的情形有望减少,长期看可降低航司因无人机干扰产生的运营损失。


同时新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低空经济”概念,要求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明确划分空域应兼顾民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需要,低空飞行活动与干线客运之间的空域冲突风险有望通过分类管理和空域优化配置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


对航司的影响:


对航司而言,无人机管制空域的划定和唯一识别码制度的实施,将从源头减少“黑飞”无人机对民航航路和机场净空区的侵入,航司因无人机干扰导致的备降、返航、延误等非正常运营事件有望减少,相关应急处置成本和旅客赔偿支出随之下降。低空空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分类管理,使低空飞行活动与干线客运之间形成更清晰的空域边界,航司航班运行的确定性提升,因空域冲突导致的临时改航、盘旋等待等额外燃油和时间成本有望得到控制。




增设“旅客权益保护”专节:

航司服务从“自愿提升”变为“法定义务”




旧法关于旅客权益保护的相关条款零散分布在航空承运人责任章节中,新法则单独设立第六章第六节“旅客权益保护”(第一百五十二条至一百五十六条),以法律形式明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的《运输总条件》属于航空运输合同的法定组成部分,并需要完成公开及备案程序。这一规定重塑了航班不正常处置、客票规则、投诉管理模式。


(一)运输格式合同全面强监管:航司《运输总条件》不再可随意制定


新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航司单方制定的《运输总条件》属于航空运输合同法定组成部分,必须包含客票销售、退改规则、乘机限制、行李运输、不正常航班处置、特殊旅客、投诉处理等关乎旅客权益的核心内容。制定规则必须遵循公平原则,禁止不公平霸王条款;所有条款须全网公开,全文强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事前备案。


对航司实操的影响:


退改规则重构:新法要求退改规则遵循公平原则,航司须重新审查现行高额退票费、特价票退改限制等条款的合理性。


行李规则收紧:新法禁止以格式条款免除承运人法定责任,航司须审查行李条款中贵重物品完全免责、破损丢失零赔付等内容,此类条款可能因违反第一百三十八条被认定无效。


合规成本上升:航司须全面修订运输总条件,涵盖法定内容模块并完成备案公示,售票系统需改造以满足“明确告知”义务。未按规定备案或告知的,依据第二百五十一条可处罚款。


(二)不正常航班处置形成事前、事中、事后保障三层法定义务


旧法对不正常航班处置的规定较为原则,新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从三个层面构建了完整的法定义务体系:


1. 事前预防:从源头减少航司自身原因延误,内部管理法定化


新法首次将运力排班、机组调配、飞机维修纳入旅客权益保护法条,要求航司合理规划运力、检修设备,最大限度降低机务故障、机组超时、运力错配等承运人原因延误。航班运行效率较低、不符合航班正常管理要求或安全运营保障能力不足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受理其新增业务申请或者限缩其业务范围。新法实施后,航班正常率、自身延误占比纳入航司年度综合评价,影响新增航线、黄金时刻、国际航权审批;老旧高故障率机队、超负荷机组排班模式倒逼航司优化。航司需从机队可靠性、机组排班合规性等源头环节加强管控,降低自身原因延误占比,否则将面临业务扩张受限的风险。


2. 事中知情权强制:禁止模糊化“万能借口”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航司负有实时、准确、完整披露义务,必须细化真实原因,禁止笼统播报,需区分航路限流、飞机故障、机组超时、运力调配失误等;须通过多渠道同步更新;大面积延误需联合机场设立统一咨询窗口。


3. 事后旅客保障义务法定强制


航班延误或者取消的,航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客票变更、食宿安排等旅客服务工作”。“国家有关规定”指向现行规章《航班正常管理规定2》(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中按延误原因是否属于承运人责任而区分处置标准的要求:因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延误的,航司须承担旅客必要食宿安排等义务;因非承运人原因(如天气等)造成延误的,食宿安排标准则按现行规章相应规则执行,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需注意,新法未就上述具体保障标准直接作出规定,而是通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这一指引性表述,将操作层面要求衔接至配套规章。航班延误造成旅客损失的,航空承运人赔偿责任适用新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即航空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对航司的影响:可能造成航司财务成本刚性上涨(旺季大面积延误时酒店、餐饮、接驳车预算大幅增加,无法通过格式条款转嫁成本);现场服务人力扩容(地服、客服应对延误咨询、安置、退改工作量激增);投诉、诉讼量显著上升,理赔、法务人力投入增加。


(三)行李运输责任全面升级,统一赔偿标准消除国内国际双轨制


赔偿规则重大变革:旧法国内、国际行李/人身伤亡两套赔偿限额,国内标准偏低;新法国内、国际航班统一适用同等赔偿限额,对标《蒙特利尔公约3》,托运行李损毁、丢失赔付上限大幅提高,随身携带行李纳入赔付范围;托运行李损毁、遗失或损坏的,仅在行李自身自然属性、质量或缺陷造成损坏的情况下可以免责。单纯维修疏漏、行李分拣失误不能减免赔偿。


实操影响:航司需上调承运人责任险投保额度,年度保险保费增加;随身行李纳入赔付范围且赔偿标准统一后,旅客举证门槛简化,行李理赔流程需标准化,理赔工作量及赔付成本将上升。


(四)旅客个人信息保护新增法定责任


新法将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引入民航领域,要求航司等参与民用航空运输服务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十一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购票、值机环节仅可收集出行必需身份信息,禁止超范围采集;旅客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行程数据等个人信息未经授权不得共享给第三方;旅客有权依法申请删除、更正个人出行数据;发生信息泄露需依法告知旅客并上报监管。


对航司的影响:个人信息保护不再仅是数据合规部门的职责,而是直接关系到航司核心经营资质的战略级风险,数据安全事件的违法成本已显著上升。


(五)旅客投诉处理建立法定闭环机制


新法要求航司以适当方式公布投诉受理方式,并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及时处理投诉。虽然新法仅作“及时”的原则性规定,但现行规章4已明确10个工作日的办结时限及书面反馈要求,不实质解决问题视为未办结,该标准将通过新法的指引条款继续适用。投诉处理记录须至少保存2年。未按要求受理、处理投诉或未及时反馈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航司面临的投诉合规成本和管理压力将显著上升。




赔偿责任统一背景下的争议解决风险重构




(一)国内国际赔偿规则并轨将显著提升索赔风险


新法统一国内航空运输与国际航空运输赔偿责任体系,整体责任结构进一步向《蒙特利尔公约》接轨。长期以来,国内运输与国际运输在旅客伤亡、行李损失和运输延误赔偿方面存在双重标准,国内赔偿限额明显低于国际运输标准。新法实施后,上述差异被大幅缩小甚至消除。


对于航空承运人而言,赔偿标准统一不仅意味着赔偿金额增加,更意味着旅客维权预期发生变化。过去部分国内运输纠纷因赔偿金额较低而未进入诉讼程序,未来随着赔偿利益提高,相关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可能性将显著增加。


(二)电子数据将成为承运人免责抗辩的核心证据


根据新法关于安全管理、运行记录和旅客服务管理的要求,航司保存的运行数据、维修记录、签派记录、值勤记录、旅客通知记录等电子资料,将成为未来纠纷处理的重要证据来源。


在航班延误、行李丢失、机闹处置等案件中,承运人能否证明已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电子证据体系是否完整。


因此,新法背景下的电子档案管理已经不仅是运营管理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承运人民事责任承担的重要法律问题。


(三)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并行风险上升


在传统模式下,航空承运人的违法行为主要面临行政处罚风险。但新法实施后,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触发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信用惩戒以及舆情风险。例如:延误原因披露不准确,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旅客因此产生损失,可能提起民事赔偿;投诉集中爆发,可能影响服务质量评价;信用记录受损后,可能影响新增航线和时刻资源申请。未来航司的风险管理模式应从“单项合规”转向“综合责任管理”。




监管处罚全面加码:

违法成本大幅提升,新增信用联合惩戒




(一)罚款额度显著提高,处罚场景全覆盖


旧法罚款金额偏低,新法大幅上调安全违规、侵害旅客权益、信息瞒报、维修造假、人员无证上岗等行为罚款上限。旧法罚款多为五千至十万元档次,新法多数罚则起罚点即达数万至数十万元,上限普遍提高至五十万、二百万元,部分条款还规定可并处警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


(二)新增多元化惩戒手段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民用航空活动的监督检查,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将“单位信用记录”列为分类分级监管的依据之一,信用状况将影响检查频次和方式。


(三)数字化分级分类监管常态化


新法要求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航司应按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监督。


(四)特别针对旅客权益违规的处罚机制


新法对旅客权益相关违规行为(如运输总条件不合规、延误信息发布不规范、旅客服务保障不到位、投诉处理不及时等)统一设定了递进式处罚框架: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情节轻重处以不同金额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件。




航空承运人应对新法施行的

总体思路与全维度合规方案建议




(一)安全合规板块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系统梳理飞行运行、机务维修、签派放行、地面保障等全链条安全风险点,按照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重大风险纳入航司管理层直接督办。完善风险辨识、评估、管控、预警的闭环流程,将风险管控责任逐级分解到岗位。


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常态化的隐患排查制度,覆盖飞机适航状态、机组执勤疲劳风险、签派放行评估质量、地面保障作业安全等关键环节,发现隐患限期整改、闭环销号。建立隐患分类分级台账,对重复出现的同类隐患倒查管理根源。


完善维修、排班、签派全链条电子台账:确保运行数据完整、准确、可追溯,满足新法监管调取要求。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安全数据的自动采集、动态监控和异常预警,提升安全管理的数字化水平。


执照与证书管理:对驾驶员、飞行机械员、航空安全员等空勤人员的执照,乘务员的企业训练合格证书,以及维修、签派、航电、气象等地面岗位的执照,实行统一台账管理,建立有效期预警机制,确保全员持证合规上岗。定期复训、检查、考核闭环管控,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履行相应职责。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须取得体格检查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航司应建立体检合格证书的统一管理和到期提醒机制。


背景审查档案管理:对航空人员、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相关人员依法开展安全背景审查,建立审查档案并按要求留存备查。外包单位人员亦应纳入审查范围,航司应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确保外包服务商提供合规的审查证明。


建立净空、电磁干扰常态化上报机制:航司在运行中发现或机组报告涉及净空或电磁环境的安全隐患时,应做好信息记录并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或机场运营人通报,配合机场运营人做好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降低运行风险。


(二)旅客服务与航班体系改造


修订《运输总条件》,对照新法要求,确保运输总条件涵盖客票销售、退票与变更、乘机、行李运输、不正常航班处置、旅客服务和投诉等法定内容模块;审查并删除可能免除承运人法定责任或降低法定赔偿限额的格式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显失公平的退改、行李条款。修订后全文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售票环节依法履行明确告知义务。


按照“及时、准确发布信息通告”的要求,完善APP、短信、机场大屏等多渠道同步推送功能;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延误原因分类的具体规定,建立内部延误原因判定和播报标准流程,确保告知旅客的延误原因准确、可追溯。针对承运人自身原因与非承运人原因延误,分别制定客票变更、退票及食宿安排的标准化操作流程,明确各环节职责分工。


在旅客信息保护方面,航司应对售票、会员系统进行改造,确保个人信息收集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仅采集出行所必需的身份信息;建立数据分级权限管理,根据岗位职责设置最小访问权限,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敏感字段实施加密存储与动态脱敏,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泄露。


旅客投诉处理方面,建议航司从合规体系搭建、流程标准化、系统数字化、人力组织、监管报送、应急处置六个维度系统推进:


合规基础架构搭建:整合现有投诉入口,国际航线增设中英文双语通道。购票支付页、值机页面、航班动态页面固定展示投诉热线,渠道变更5个工作日内向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更新备案。设立专职投诉管理组织,配置全职投诉专员;外包客服、地面代理、OTA签订补充合规协议,明确主体责任归航司;实行首问负责制。


法定闭环处置流程:收到投诉24小时内主动联系旅客;完整办结时限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配套规章要求执行(现行规定为10个工作日),书面反馈须带解决方案,口头答复无效;12326平台转办投诉按加急时限反馈;不予受理须书面列明法定理由。针对延误、行李、客票、机闹等高频投诉分类固定取证清单(签派记录、维修工单、监控影像、购票截图、沟通录音等),电子化同步绑定工单。处理结果以短信、邮件、APP站内信等可追溯书面形式送达,批量群体性投诉出具统一处置方案并分批书面告知。全部工单、沟通录音、取证材料、赔付凭证电子档案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留存(现行规定为至少2年),系统锁定禁止篡改删除。


数字化系统改造:全渠道工单自动归集,杜绝漏登记;时效预警强制机制,超时自动推送管理层督办;分类标签自动统计,按月生成投诉分析报表;电子归档不可篡改,操作人、时间永久记录;对接民航服务监督平台,自动定期报送投诉数据。


人力专项培训与考核:分层培训——投诉专员/客服重点培训办结时限、书面反馈、档案留存;地服/乘务/签派重点培训现场登记、延误信息规范告知、旅客权益保障;法务/管理层培训惩戒规则与失信后果。建立持证考核机制,不合格人员暂停一线服务岗位;设立投诉督办岗专职跟进超时工单与监管转办件。


监管对接与风险防控:按月/季度自动报送投诉总量、及时办结率、满意度、重复投诉数据,严禁篡改瞒报。建立迎检预案,形成标准化资料包,可一键调阅任意工单完整档案。三级风险预警:黄色预警(办结率下降、同类投诉上升)→部门约谈、30日整改;橙色预警(月度投诉超标、多次超时)→暂停新航线申请;红色预警(群体性维权、重大侵害)→高层专项整改、削减高峰时刻。


群体性投诉专项应急方案:启动投诉应急专班(投诉主管+地服经理+法务+舆情人员联合值班);现场设立临时受理窗口,现场处置小额诉求;统一对外口径;批量投诉单独建档,专项留存记录与凭证,事后向监管报备。


(三)财务与风控调整


重新评估承运人责任险保额:航司应在新法实施前重新测算旅客伤亡、行李丢失、货物损毁等场景下的最大可能赔付金额,据此调整承运人责任险投保额度,确保保险覆盖充足。同时关注新法关于“依法投保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要求,避免因保额不足导致违规。


测算年度成本增量:新法施行后,航司运营成本将面临多维度上涨:一是自身原因延误情况下的食宿、客票变更、退票等刚性支出;二是行李赔偿标准统一后赔付成本上升;三是投诉处理团队、地服、客服等岗位人力需求增加带来的人力成本。航司应按年度、分科目逐项测算上述成本增量,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统筹安排,避免因预算不足影响服务保障或触发监管处罚。


建立专项应急备用金:新法实施后,机闹处置及大面积延误等突发事件的财务风险显著上升。航司应建立专项应急备用金,用于机闹现场处置、旅客临时安置等不可预见支出,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资金快速到位、服务不受影响。应急备用金的额度应结合历史数据与年度运量计划合理确定,并建立审批与使用跟踪机制。


(四)市场与航权经营策略调整


将航班正常率、旅客满意度纳入内部考核:航司应将航班正常率、旅客满意度等指标纳入运力投放、机组排班考核体系:运力调配时优先保障正常率较高的航线;机组排班中预留合理备份运力,降低因机组超时导致的延误风险;地服、客舱等一线岗位考核中设置服务满意度权重,激励员工主动提升服务质量。通过内部考核机制引导各部门从源头减少自身原因延误,提升旅客体验。


优化航线网络布局:航司可依据新法第十三章“发展促进”的相关规定,争取支线航空、特殊航线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和补贴,对冲新法实施后服务保障成本上涨带来的经营压力。同时关注航线补贴政策动态,在新航线开辟时将补贴政策纳入综合评估,优先布局有政策支持的航线市场。


加速老旧飞机退役,降低自身原因延误:老旧飞机故障率较高,是机务原因延误的主要来源之一。航司应结合机队更新计划,加速老旧高故障率飞机退役或进行系统升级改造,引进可靠性更高、燃油效率更优的新型飞机,从源头降低机务原因延误占比,同时改善旅客乘机体验和环保表现,并带动航班正常率提升。


(五)法务与风险预警


建立新法合规定期自查机制:航司应建立常态化的合规自查机制,每季度由法审部门牵头,联合客规、服务、运控、地服等相关部门组成专项审计小组,重点针对客票退改规则、行李赔偿标准、延误处置流程等高风险领域开展合规审计,对照新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运输总条件)、第一百五十四条(延误信息发布与旅客服务)、第一百三十五条(行李赔偿责任限额)等条款逐项排查合规风险。发现问题的,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形成“检查—发现—整改—验证”的闭环管理。每次审计结果形成专项报告,报送公司管理层决策参考。





结  语


新版《民用航空法》已经不再是一部传统意义上的行业管理法,而逐步发展成为统筹安全治理、消费者保护、数据合规和产业发展的综合性航空基本法。


从航空承运人的角度观察,本次修法的核心影响并非单纯增加若干合规义务,而是重构了航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体系。安全责任、服务责任、数据责任和经营责任之间形成更加紧密的联动关系,行政监管、民事赔偿和信用管理共同构成新的风险约束机制。


预计新法实施后,旅客权益争议、延误索赔案件、行李赔偿纠纷、个人信息保护争议以及监管处罚案件将明显增加。航司需要在新法正式实施前,完成运输总条件修订、投诉处理机制升级、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完善、责任保险重新配置以及电子证据管理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


从长期来看,新法提高了行业安全底线和服务标准,也推动航空运输业竞争模式从资源竞争逐步转向治理能力竞争。能够率先完成安全管理体系、旅客服务体系和合规治理体系升级的航空公司,将在航线布局、时刻资源获取、国际航权竞争以及资本市场评价等方面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总体而言,新法既是航司面临的重要合规挑战,也是推动企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契机。对于大型航空运输企业而言,将合规能力转化为核心竞争力,或将成为未来行业竞争格局重塑的重要分水岭。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自1995年10月31日颁布,1996年3月1日施行后,历经六次修订,最近一次于2021年4月29日颁布施行。

2《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于2016年5月20日颁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章“延误处置”规定,航空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运输总条件,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及取消后的旅客服务内容,并在购票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航空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中应当包括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若给予补偿,应当明确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相关内容。

3《蒙特利尔公约》(Montreal Convention),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成员国在1999年5月23日签署、2003年11月4日生效的多边公约。该公约更新并取代了早期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部分内容,旨在为国际旅客、行李和货物航空运输制定更清晰一致的规则,特别是在发生人身伤害或死亡事件时航空公司的责任方面。截至2025年4月,国际民航组织193个成员国中有140个加入了该公约。中国于‌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正式通过批准该公约的决定。2005年6月1日,我国向ICAO交存了批准书。 2005年7月31日‌,该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

4《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旅客受理情况。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10日内做出实质性回复。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20日内做出实质性回复。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销售代理人应当书面记录旅客的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投诉记录至少保留2年。






本文作者



黄颢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eric.huang@vt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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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薛炤宣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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