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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8

秦某贷款诈骗案


秦某贷款诈骗案

经办律师:北京办公室  孙宝刚



案情简介

秦某及其父亲被指控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以虚构的应收账款为质押,骗取银行贷款1300万元,造成1200余万元损失,构成贷款诈骗罪;同时被控高利转贷、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从主体资格、行为要件、因果关系三个维度展开无罪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秦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争议焦点

焦点一:秦某是否为实际控制人;


焦点二:秦某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焦点三:贷款损失是否由其行为造成。



主要难点

难点一:公诉机关以签字报销等行为推定实际控制;


难点二:银行债权转让导致损失扩大,是否归责于被告人;


难点三:银行债权转让导致损失扩大,是否归责于被告人;如何在既有证据中切割秦某的个人责任。



辩护策略与核心观点

1. 主体资格否定:秦某未实际支配公司,签字仅属形式审批;


2. 行为要件缺失:秦某承担保证人责任,无非法占有目的,银行转贷决策系主动;


3. 因果关系阻断:贷款损失由银行低价转让债权造成,与秦某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


4. 常理分析:秦某若意图诈骗,不会让自己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贷款诈骗罪无罪意见。



社会影响

1. 厘清了“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防止形式推定入罪;


2. 明确了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风险承担、事后行为综合判断;


3. 对银行债权处置行为与被告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精细化分析,对同类案件有参考意义。



经验总结与反思

1. 多维度立体辩护(主体、行为、因果关系)可有效瓦解指控;


2. 注重常理与经验法则的运用,增强说服力;


3. 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决策过程深入剖析,可切断损失归责;


4. 在复杂经济犯罪中,细节证据(如签字性质、过户时间点)的辨析至关重要。



案例评析

专业性:从主体资格、行为要件、因果关系三个维度构建无罪体系,逻辑严密,法律适用精准,尤其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银行决策与损失因果的切割,展现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


复杂性与挑战性:案件涉及三项罪名,指控金额巨大,可能量刑十年以上,且公诉机关证据看似充分(签字报销、房产过户等),辩护需逐一化解,难度极大。


独创性:将“实际控制人”的形式要件与实质标准分离,引入常理判断分析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将银行低价转让债权作为损失归责的阻断因素,均具有较强创新性,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新思路。


社会价值:对贷款诈骗罪中实际控制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判断、因果关系分析均有重要参考价值,有助于防止刑事手段过度介入民商事纠纷。


综合评语:多维度无罪辩护的成功范例,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兼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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