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投资公司与上海某银行分行差额补足协议仲裁案
经办律师:北京办公室 赵旭卿
案例简介
2015年,上海某银行分行(下称“某分行”)作为优先级委托人(出资15亿元),与某投资公司(下称“投资公司”)作为劣后级委托人(出资5亿元),共同参与某资产管理公司(下称“管理人”)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三方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工》,同日,还签订《差额补足协议书》,约定劣后级委托人对优先级委托人在资管计划项下未获清偿的本金及预期收益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2018年,因市场行情变化,资管计划提前进入清算期。管理人按约定进行资产变现,陆续分批次向某分行分配资金,截止至2021年某分行共分配资金约9570万元,采取“本金+当期利息”的方式。值得注意的是,期间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分配前对某分行的资金分配方式有四笔是通过邮件进行了回复“应付本息无误”字样。
2020年,管理人向投资公司发出差额补足通知,要求支付差额约2.06亿元。投资公司随即提出书面异议,主张有八笔分配划扣顺序错误,导致其承担了不应有的利息补足义务。2021年,某分行、投资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和解协议书》,确认了尚欠本金8千万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随后,某分行(仲裁申请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主张投资公司(被申请人)应依据《差额补足协议书》支付差额补足款及逾期利息合计约1.27亿元。
争议焦点/核心难点
争议焦点
焦点一:本案仲裁管辖权问题
被申请人投资公司主张,双方在《和解协议书》中已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因此仲裁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如何论证《和解协议书》未替代原仲裁条款,是启动实体审理的关键。
焦点二:清算分配顺序是否构成合同变更
其中前八笔分配划扣顺序,管理人的分配方式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的邮件确认,是否构成对《资产管理合同》“先本后息”约定的合同变更?这是本案最核心的实体争议,直接决定了债务金额的计算方式。
焦点三:《和解协议书》是否固化债务金额
申请人某分行主张被申请人在《和解协议书》中盖章确认了本金余额,应视为对债务金额的最终确认。如何突破“盖章即认”的表面证据,还原该协议的真实背景,是代理难点。
焦点四:管理人是否为必要当事人
被申请人申请追加管理人为当事人,以查明分配计算过程。在仲裁庭未予追加的情况下,如何通过现有证据还原事实,是程序推进中的挑战。
核心难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经邮件、和解协议确认了剩余应还款金额,如何推翻结论
策略思路/核心观点
1. 程序层面:坚决主张管辖权异议,为实体抗辩争取空间
我们第一时间向仲裁庭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交详细法律意见。核心观点是:《和解协议书》的核心内容是约定案外人代偿债务,属于债务履行安排,并未变更或废止原《差额补足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虽然仲裁庭最终驳回了该异议,但通过程序前置,我们成功将争议焦点锁定在实体问题上,为后续的抗辩争取了完整的审理空间。
2. 实体层面:以“合同未变更”为核心,构建严密的抗辩体系
针对“实际履行构成合同变更”的主张,我们从法律、事实和商业逻辑三个维度进行有力回击:
法律维度(意思表示):合同变更须有明确的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邮件内容仅为“数没有错,请按此划扣”,仅涉及数额核对,从未提及“变更分配顺序”,不构成《合同法》规定的要约与承诺。
事实维度(履行行为):从第九笔分配开始,管理人恢复了“先本后息”的分配方式。这恰恰说明当事方已发现前八笔分配错误并自行纠正,而非形成新的履行惯例。
商业逻辑维度(显失公平):若认定合同变更,被申请人将承担远超合同约定的补足责任,这完全背离了理性商业主体的行为逻辑,其结果显失公平。
3. 证据层面:锁定“异议从未中断”,突破和解协议的表面效力
我们提交了被申请人于2020年即发出的《关于调整****本息分配顺序的申请》,证明被申请人在分配过程中及收到差额补足通知后均持续提出异议。同时,我们向仲裁庭阐明,《和解协议书》是在被申请人面临逾期损失扩大风险、金融机构强势地位的背景下签署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引入第三方代偿,而非确认分配顺序的正确性。这一策略成功说服仲裁庭,使其认定《和解协议书》不产生变更合同分配原则的效力。
4. 事实查明层面:精细化举证,以独立核算弥补程序局限
在仲裁庭未追加管理人的情况下,我们通过提交一份清晰、详细的《分配顺序调整表》,将十三笔分配款按照合同约定的“先本后息”顺序重新计算,形成与我方主张观点完全一致的计算结果。这份自行核算的报告,成为仲裁庭采信我方主张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
案件结果/法律价值/社会价值
案件结果
(金额实质减损)差额补足款:由申请人主张的本金1.17亿元,成功调减为 8,223万元,减幅达30%。
逾期利息:由申请人主张的利息997万元,成功调减为 844万元,减幅达15%。
仲裁费承担:由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100%承担”,改为被申请人承担75%,申请人自行承担25%,为当事人节省费用约22.8万元。
保全费:5,000元保全费由申请人承担,实现了责任分配上的公平。
法律价值
明确“履行偏差”与“合同变更”的界限:本案确立了在长期履行合同中,一方或双方的履行偏差,若无明确的变更合意,不应被轻易认定为合同变更的裁判规则,尤其当结果显失公平时。该规则为同类金融资管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裁判参考。
突破“盖章即认”的证据规则:本案为弱势方在和解后的权利保留提供了路径参考。通过持续保留异议痕迹、还原签约背景,成功突破和解协议“盖章即认”的表面证据效力,体现了程序正义与实质公平的平衡。
社会价值
本案是金融资管领域劣后级投资人成功抗辩差额补足责任的典型案例,展现了在金融机构主导的复杂交易中,中小投资者如何通过专业法律手段,对抗“程序性权利”的稀释,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本案的裁判思路对规范金融机构清算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与稳定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经验总结/实务心得
程序权利不因和解而丧失:签署和解协议并不代表放弃对历史争议的抗辩权。在协议签订前持续、明确地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是后续程序中主张权利的关键。
“实际履行”不等于“合同变更”: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区分“履行确认”与“变更合意”的法律性质。仅有配合履行的行为,若无变更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不能得出合同已变更的结论。
精细化举证可弥补程序局限:在追加当事人等程序性申请未被支持时,代理律师不应被动等待。通过独立核算、制作可视化图表、庭审发问等方式,可以主动、清晰地还原事实,弥补程序上的局限,影响仲裁庭的自由心证。
金融案件中“弱势方”的实质性保护:面对金融机构的强势地位,律师应更注重挖掘和呈现交易背景、商业逻辑,推动裁判者在事实认定上兼顾公平原则,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