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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2

非上市公司ESOP股权激励计划专项法律服务


非上市公司ESOP股权激励计划专项法律服务

经办律师:上海办公室  仇淼



案例背景

A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作为一家处于快速发展期并筹备境外IPO的企业,深耕所属行业多年,已形成成熟的业务体系与中高层干部梯队,且拥有一批伴随企业初创成长的核心员工。为进一步激发员工积极性、留住核心人才,实现个人收益与公司价值的深度绑定,推动公司境外IPO战略目标落地,AA公司拟搭建一套适配企业发展阶段、符合境内外监管要求的非上市阶段ESOP股权激励计划。


传统的员工持股模式多采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但该模式存在明显局限性:一是受《合伙企业法》限制,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难以满足AA公司覆盖中高层多梯队及初创员工的大范围激励需求;二是员工的加入、退出均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流程繁琐且耗时,影响激励计划的灵活性;三是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公开性,员工持股比例等核心信息无法保密,易引发内部管理问题;四是若持股平台架构设计不当,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清晰,进而影响后续资本市场上市审核。


基于上述需求与痛点,AA公司委托本所为其提供ESOP股权激励计划全流程专项法律服务,要求本所设计的激励方案既突破传统持股模式的弊端,又严格遵守《公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及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相关监管规定,确保不影响公司后续IPO进程,同时兼顾激励的公平性、有效性与实操性。本所接受委托后,组建了由公司证券、资本市场、信托法律领域专业律师构成的服务团队,全面开展本次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核心难点与争议焦点

本次ESOP股权激励计划专项法律服务属于非诉法律业务中的复杂架构设计类服务,结合AA公司非上市阶段的发展特点、境外IPO的战略规划以及传统持股模式的局限性,服务过程中面临多项核心难点与争议焦点,具体如下:


1.法律架构设计的合规性与创新性平衡难点:非上市公司将信托计划应用于ESOP股权激励并无统一的实操范本,需同时衔接《信托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厘清信托计划、员工持股平台、公司、激励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确保架构设计在法律层面无瑕疵。同时,需突破传统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固有模式,通过创新架构解决人数限制、流程繁琐等问题,实现合规性与创新性的双重目标。


2.境内外监管规则的衔接难点:AA公司拟实施境外IPO,激励计划的设计需同时符合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要求及境外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股权结构、股东资质、锁定期等方面的规定,需提前预判上市审核中的重点关注问题,确保激励计划不构成公司后续资本化的法律障碍。


3.激励计划的实操性与长效性平衡难点:激励计划需兼顾当前激励需求与企业长期发展,既要设计合理的股权分配、出资方式、限售期安排,适配不同层级激励对象的实际情况,确保计划能够快速落地实施;又要制定灵活的股权调整机制、绩效挂钩的退出机制,保障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实现激励效果的长效性。



服务策略与核心思路

本所服务团队针对上述核心难点,通过多次实地调研、与AA公司股东会、管理层、人力资源部门的深度沟通,结合境内外资本市场的实操经验,确定了“创新架构、合规先行、贴合实际、衔接上市”的核心服务策略,为AA公司设计了信托计划+有限合伙企业的双层创新型ESOP股权激励架构,并制定了全流程的激励计划方案及配套规则,核心思路如下:


(一)搭建双层创新架构,突破传统持股模式局限性


本所团队创新性地提出由AA公司委托信托机构设立持股管理服务信托,信托计划以向员工持股平台增资的方式间接持有AA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作为信托计划的受益人,间接享有标的股权的收益权的双层架构。该架构设计的核心优势在于:


1.突破人数限制: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数量无明确法定限制,能够覆盖AA公司中高层多梯队及初创员工的大范围激励需求,彻底解决合伙企业50人的人数瓶颈;


2.简化操作流程:激励对象的加入、退出仅通过信托受益权的登记、变更实现,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大幅提升激励计划的操作灵活性,降低企业的行政管理成本;


3.实现信息保密:信托机构作为专业的财产管理机构,对激励对象的持股比例、受益权份额等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管理,员工之间无法获取彼此的持股信息,有效避免内部攀比,维护团队稳定性;


4.优化股权结构:通过信托计划与员工持股平台的双层架构,将所有激励对象的股权权益归集于单一信托计划项下,公司股东层面仅体现员工持股平台的持股信息,确保公司股权结构清晰,符合资本市场上市对股权结构的审核要求。


(二)紧扣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确保计划合规性


本所团队全面梳理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及境外IPO监管规则,将合规性贯穿于激励计划设计的全过程:


1.境内法律适用:严格遵循《公司法》关于公司股权变动、注册资本管理的规定,《合伙企业法》关于员工持股平台运营的规定,《信托法》关于信托计划设立、受益权处置的规定,以及《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性规定,厘清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计划内容无法律瑕疵;


2.境外监管衔接:结合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的相关监管要求,设计了自授予日起至公司IPO发行上市满三年的限售期安排,明确激励对象减持标的股权需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减持规则,同时确保信托计划、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立与运营不违反境外关于股东资质、股权代持的禁止性规定,提前规避上市审核中的法律风险;


3.公司治理适配:激励计划的设计与AA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相衔接,明确计划的生效条件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确保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符合公司治理规则。


(三)贴合企业实际,设计个性化的激励规则


本所团队结合AA公司的人力资源体系、员工结构及发展阶段,设计了贴合企业实际的个性化激励规则,确保计划的公平性与实操性:


1.明确激励对象范围与资格:激励对象限定为认同公司发展战略、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劳务/聘用关系的中高层干部梯队及初创阶段入职且仍在职的员工,同时设置了入职时间、合同存续期等基本资格条件,对特殊贡献人才可适度放宽限制,兼顾激励的普惠性与针对性;


2.科学制定股权分配方式:采用“历史贡献+岗位价值”的双重分配原则,对中高层干部梯队,结合司龄计算历史贡献系数,结合职级确定岗位价值系数,综合核算激励对象的股权获授数量;对初创员工,重点参照历史贡献进行分配,充分体现“价值创造、贡献导向”的激励原则,确保分配结果公平合理;


3.设计灵活的出资方式:根据公司历次融资的投后估值确定标的股权的授予价格,并对后续融资阶段的激励对象给予合理折扣,同时允许激励对象分期出资,首期出资金额不低于认购总金额的1/3,剩余出资金额可在限售期届满后从股权出售收益中扣减,兼顾激励对象的实际出资能力与公司的资金回笼需求;


4.制定完善的股权调整机制:针对公司扩股、缩股、增资扩股等常见的股权变动情形,制定了明确的标的股权数量及比例调整规则,确保激励对象的权益在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时得到合理保障,同时维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


(四)强化权益处置规则,平衡激励对象与公司利益


为保障激励计划的长效性,强化对公司利益的保护,本所团队制定了分类分级的权益处置规则,明确不同情形下激励对象的权益处理方式,包括非过错情形的权益处置、绩效考核不达标情形的权益处置、过错情形的权益处置以及特殊情形的权益保留。


(五)搭建专业的管理架构,保障计划顺利实施


为确保激励计划的日常管理与落地实施,本所团队协助AA公司搭建了“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双层管理架构,明确各主体的职责权限。



服务成果与案件处理结果

本所团队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资本市场实操经验以及对企业需求的精准把握,为AA公司完成了ESOP股权激励计划的全流程法律服务,最终取得了显著的服务成果,案件处理结果如下:


1.完成创新型激励架构与方案设计:成功为AA公司设计了“信托计划+有限合伙企业”的双层创新型ESOP股权激励架构,制定了包含总则、激励方案、管理模式、权益处置等全内容的《AA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同时起草了《股权授予协议》《信托合同》等配套法律文件,确保计划内容完整、规则明确、法律合规。


2.推动计划顺利生效与筹备实施:本所团队协助AA公司完成了激励计划的股东会审议流程,《AA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全票通过正式生效。同时,协助公司完成了首期激励对象的资格审查、股权数量核算、授予价格确认等筹备工作,为计划的落地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3.解决企业核心痛点,实现激励目标:本次设计的激励计划彻底突破了传统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人数限制、流程繁琐、信息不保密等核心痛点,覆盖了AA公司中高层多梯队及初创员工的激励需求,实现了员工持股信息的严格保密,同时简化了后续操作流程,大幅降低了企业的行政管理成本。通过“历史贡献+岗位价值”的分配方式与绩效挂钩的退出机制,实现了员工与公司利益的深度绑定,有效激发了核心人才的工作积极性,为公司战略目标的落地提供了有力支撑。


4.提前规避上市法律风险,衔接资本化进程:激励计划的设计充分考虑了AA公司境外IPO的战略规划,严格遵循境内外相关监管规则,确保了公司股权结构清晰,限售期、减持规则等安排符合上市审核要求,提前规避了股权激励相关的上市法律风险,为公司后续的资本化进程扫清了障碍。



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

本次AA公司ESOP股权激励计划专项法律服务案,是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领域的一次创新实践,不仅为委托方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实现了企业的激励目标与战略规划,更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具体如下:


(一)法律价值


1.打造非上市公司信托型ESOP股权激励的典型范本:本案例创新性地将信托计划与合伙企业相结合,应用于非上市公司的ESOP股权激励,突破了传统持股模式的局限性,填补了非上市公司该类激励架构实操范本的空白,为同类企业的股权激励设计提供了可复制、可参考的法律解决方案。


2.厘清信托计划应用于股权激励的法律适用边界:本案例在服务过程中,全面梳理了《信托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适用关系,厘清了信托计划、员工持股平台、公司、激励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信托计划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领域的应用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推动了该领域法律实操的规范化发展。


3.丰富资本市场非诉法律服务的实操经验:本案例结合企业境外IPO的战略规划,实现了股权激励计划与境内外资本市场监管规则的有效衔接,为律师事务所开展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专项法律服务积累了宝贵的实操经验,提升了资本市场非诉法律服务的专业水平。


(二)社会价值


1.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人才战略落地:股权激励是企业吸引、留住、激励核心人才的重要手段,本案例为AA公司搭建了科学合规的激励机制,实现了员工个人收益与公司价值的深度绑定,有效激发了员工的创新活力与工作积极性,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为企业人才战略的落地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2.推动非上市企业规范化运作,培育资本市场优质主体:本案例在激励计划设计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与公司治理规则,推动AA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提升了企业的规范化运作水平。同时,通过提前规避上市法律风险,为资本市场培育了优质的拟上市主体,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3.引领行业创新发展,契合市场经济发展趋势:本案例创新的股权激励架构设计,突破了传统模式的固有弊端,为行业内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设计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方向。同时,该激励计划所体现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理念,契合市场经济下企业与员工协同发展的趋势,对推动行业整体发展具有积极的引领作用。



实务经验与总结

本次专项法律服务的顺利完成,为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未来,本所将继续秉持“专业、高效、创新、共赢”的服务理念,深耕企业证券、资本市场、股权激励等法律领域,不断积累实操经验,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为更多企业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与资本市场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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