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成功
2026-08-12

离婚纠纷案件:巧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为弱势方破局


离婚纠纷案件:巧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为弱势方破局

经办律师:上海办公室  倪钟琪  朱飞翔



基本案情

女方因男方工作发展辞去国企稳定工作,随男方赴上海生活,后因生育子女成为家庭主妇,重新就业后薪资大幅下降。双方2017年登记结婚,2020年生育一女,2022年6月起分居,此前女方曾首次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不离婚,但男方庭后未履行抚养费支付等承诺。2023年11月,男方作为原告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婚生女抚养权并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委托我方应诉。


女方因长期处于家庭生活中,对男方的实际收入、名下财产状况完全不知情,属于典型的离婚诉讼中财产信息不对称的弱势方。我方代理后,女方明确核心诉求:婚生女由其抚养,男方按实际收入的20%-25%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男方存在隐匿、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予以少分或不分。本案审理中,法院适用2023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向双方签发《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成为本案突破财产线索缺失困境的关键。



争议焦点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与分割比例;


2.婚生女抚养权归属与抚养费数额确定。


对于财产分割,我方提出分阶分割主张:男方首次如实申报财产按50%分割,法庭要求后补充申报部分按60%分割,我方通过调查令调取的未申报部分按70%分割,转移、挥霍财产部分按70%分割。该主张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及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既符合“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也契合不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对于抚养权与抚养费,我方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举证孩子长期由女方抚养、对母亲形成深度依赖,同时通过财产申报及调查令确定男方上年度年总税后收入近50万余元,主张按其收入20%-25%支付抚养费。



案例分析

本案系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上海地区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离婚纠纷,核心难点在于弱势方财产信息严重缺失,同时男方存在多次不实申报、大额取现转移财产、伪造借贷关系等行为,财产线索梳理与转移行为认定难度大。


我方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梳理首次离婚诉讼案卷材料、与女方深度沟通核实财产线索、研究新法规司法适用要点,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为核心抓手的诉讼策略,分三步实现弱势方的诉讼破局:


1.程序启动:主动申请申报令,划定财产申报法定边界


针对女方对男方财产完全不知情的现状,我方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申请,虽法官初期未直接同意,但经过第一次开庭,明确双方均有离婚意愿后发出了申报令。我方也向女方释明“应报尽报”原则,指导其如实申报名下全部财产及个人财产,形成与男方后续不实申报的鲜明对比,为后续诉讼奠定程序基础。


2.线索深挖:针对不实申报,层层申请调查令核实财产


男方首次申报仅列明共同房产及一张非工资卡、一笔理财,明显存在隐匿财产行为。我方根据女方掌握的男方工资卡等少量线索,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要求查询男方名下多家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公积金、证券账户、个人养老金等信息。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后,法院起初并未签发调查令,法官与男方再次沟通后,男方第二次递交补充申报材料。面对男方的补充申报,我方对其提交的500多页银行流水进行精细化梳理,提炼出工资收入、大额取现、亲属交易、保险、不合理消费等十项财产线索,发现其仍存在未申报银行卡、ATM大额取现68万余元、向父母转账45万余元、单笔超4000元不合理消费13万余元等事实。针对未申报的银行卡等财产信息,最终通过调查令方式,进行了调取。


3.事实举证:击破男方辩解,认定财产转移与挥霍行为


男方对大额取现辩称用于“还款”“日常消费”,对向亲属转账辩称“归还借款”“赡养父母”,并提交与朋友、哥哥的借条试图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我方通过对比男方 2023年前后消费及取款习惯,指出其陈述矛盾点:如“年利率24%的借款”无银行流水佐证、现金交付不符合常理;短期内高价烟酒、保健品消费无真实票据支撑,且补开票据无法证明钱款去向;向父母大额转账未与女方协商,且赡养开支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同时,我方提交女方及家人抚养孩子的证据、孩子就医消费记录、男方探视孩子的形式化证据等,打破男方的此前庭审良好的形象滤镜,还原其未履行家庭义务、刻意转移财产的真实情况。



案件结果

判决书法院支持了婚生女随我方当事人即女方共同生活,并要求男方补付2023年5月至9月的抚养费,同时支付每月8000元抚养费,给予了男方每月两次的探视权。对于财产分割上,除去女方需要给付男方共同房屋折价款,男方还需支付女方财产折价款共计56余万。具体来说,共同房屋女方占55%,男方第一次申报的财产按照50%,男方延迟申报的财产支持女方获得65%,男方每月固定通过ATM取现的部分支持66%,男方恶意挥霍财产支持30%,男方转给其父母除去每月8000元的生活费后,支持61%给女方。男方后未上诉,案件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司法适用的典型范例,为离婚诉讼中财产信息不对称的弱势方维权提供了清晰的实务路径,其典型意义体现在三方面:


1.明确了财产申报制度的实务适用方法


离婚诉讼中,弱势方可主动向法院申请《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即使初始线索缺失,亦可通过申报令的法定约束力,倒逼对方申报财产,再针对不实申报内容,结合调查令制度层层深挖财产线索,实现从“信息被动”到“证据主动”的转变。同时,本案明确了财产申报的“应报尽报”原则,任何一方不得以“不要求分割”“忘记申报”等理由规避申报义务。


2.确立了不实申报的分阶分割裁判思路


法院在本案中采纳了我方的分阶分割主张,根据男方申报的主动性、及时性,对首次申报、补充申报、调查取证发现的未申报财产作出不同比例的分割判决,同时对转移、挥霍财产部分进一步倾斜保护弱势方,为同类案件中不实申报的财产分割提供了司法参考,强化了不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3.强化了离婚诉讼中弱势方的权益保护


针对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财产隐匿”等问题,本案明确法院应结合客观证据链作出判断,而非受一方形象影响;同时,对于因承担较多家庭义务而导致财产信息不对称的女方,法院通过财产分割的倾斜性判决,间接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实现了《民法典》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衔接适用。



本案亮点

本案的核心亮点在于精准运用新法规制度,实现程序突破与实体维权的双重效果,具体体现为:


1.以申报令破解财产信息不对称难题


依托新《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确立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将男方的财产申报行为纳入法定框架,使其隐匿财产的行为从“无约束”变为“有代价”,为弱势方提供了法定的财产线索获取途径,弥补了传统离婚诉讼中弱势方举证难的痛点。


2.以精细化证据梳理击破财产转移辩解


对男方提交的银行流水、借条、消费票据等证据进行逐笔核查,通过对比行为习惯、找出言辞矛盾、核实证据真实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说服法院认定男方的大额取现、不合理消费、大额亲属转账构成财产转移与挥霍,突破了离婚案件中财产转移认定难的司法困境。



文章分享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