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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7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到期后委托灭菌销售行为定性及处罚裁量案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到期后委托灭菌销售行为定性及处罚裁量案

经办律师:武汉办公室  张从治  陈炼



案情概述

A公司系一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持有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许可生产一次性灭菌橡胶外科手套、一次性灭菌橡胶检查手套,许可有效期至2021年4月7日。因企业自身原因,A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许可延续申请,直至2021年2月24日才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申报核发事项,且因材料多次补正不合格、现场检查未通过,最终未获新的生产许可。


2021年4月10日至8月8日,A公司在无有效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持续将已完成包装的半成品委托C机构实施辐照灭菌,并将灭菌后产品直接销售至多家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同时,A公司存在生产记录缺失、未标注批号与生产时间、未按规定留样等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行为。


2021年9月,B行政机关接国家药监局转办线索后立案调查,查实违法货值金额640170元、违法所得541710元。2022年7月,B行政机关作出第一次处罚决定,罚没款近700万元。A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指出程序违法与裁量过重问题。2022年12月,B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原处罚,重新履行告知、听证、集体讨论程序,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被诉处罚决定:没收涉案手套50箱;没收违法所得541710元;罚款640170元,罚没款合计1181880元。


A公司以“逾期未批视为延续、委托灭菌不属于生产、处罚过罚不当”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部分。B行政机关委托我方代理诉讼,围绕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裁量合理、程序合法全面抗辩。一审、二审、再审均驳回A公司请求,被诉处罚决定生效。



争议焦点

结合全案证据与三级法院审理要点,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三项:


(一)定性争议


A公司许可证到期后委托第三方辐照灭菌并销售,是否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A公司主张“逾期未批复视为准予延续”是否成立。


(二)事实争议


辐照灭菌是否属于案涉医疗器械法定生产环节;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计算是否合法准确。


(三)裁量与程序争议


被诉处罚决定是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明显不当;首次处罚被撤销后重作程序是否构成有效瑕疵治愈。



代理策略与核心观点

作为B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立足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双重审查标准,确立事实定性守底线、法律适用讲规则、裁量行使显尺度、程序正当强支撑的整体诉讼策略,核心抗辩观点如下:


(一)事实定性:无证生产事实清楚,证据链闭环


1.不适用“视为准予延续”,许可到期即丧失生产资格

依据当时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企业应在许可证届满6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案涉许可2021年4月7日到期,A公司最迟应于2020年10月16日申请,但其2021年2月24日方申报,且为核发申请而非延续申请,因材料不合格、现场核查未通过被不予许可。本案不存在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情形,“视为延续”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2.辐照灭菌属于法定生产环节,委托行为归责于A公司

案涉产品注册技术要求、A公司内部工艺流程、法定代表人及车间负责人多份询问笔录一致证实,辐照灭菌是成品出厂必经特殊工序,未灭菌产品不构成可上市销售的第二类医疗器械。A公司负责委托灭菌、指令发货、收取货款,形成完整生产销售闭环,委托灭菌不改变无证生产违法性质。


3.货值与违法所得计算精准,有原始凭证支撑

货值以实际销售单价结合灭菌发货数量核算,违法所得以银行实际回款为准,有销售合同、发货单、辐照凭证、银行回单、销售明细一一印证,已扣除2020年度回款,计算方式合法、数据准确。


(二)法律适用:新旧条例衔接准确,恪守从旧兼从轻


案涉违法行为发生于2021年4月至8月,跨越新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实施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及国家药监局公告,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旧条例罚款基准为货值金额10—20倍,新条例为15—30倍,B行政机关适用处罚更轻的旧条例第六十三条,法律适用完全合法。


(三)裁量合理:已最大限度减轻处罚,过罚相当


B行政机关综合考量四项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涉案产品;产品无严重不良事件,未造成人身危害;企业连续微利经营,经营困难;疫情期间曾承担保供任务。依据本省裁量规则,在法定最低10倍罚款基础上,按照不低于法定罚款最低限的10%的标准进行处罚,为法律允许最低幅度,既惩戒违法,又体现包容审慎监管,不存在明显不当。


(四)程序正当:重作程序完整合法,实现瑕疵治愈


第一次处罚因程序问题被复议指出后,B行政机关主动撤销,重新履行补充调查、处罚告知、听证、集体讨论、送达全部程序,充分保障A公司陈述、申辩、听证权,程序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构成合法有效的程序瑕疵治愈。



关键节点与实施过程

(一)诉前精准准备:构建体系化证据堡垒


1.按“主体资格—违法事实—程序合规—裁量合理”四大模块整理证据:许可证及注册证、现场检查笔录、辐照协议及凭证、销售及物流记录、银行回款、多份询问笔录、程序文书、听证笔录、集体讨论记录、复议文书等,形成完整闭合证据链。


2.明确新旧条例适用对比、裁量减轻计算过程、从旧兼从轻适用逻辑,形成清晰法律适用说明。


3.针对“视为延续”“灭菌非生产”“过罚不当”三大核心抗辩,提前准备工艺流程、法规条款、当事人自认笔录等直接反驳依据。


(二)庭审分层抗辩:聚焦焦点,逻辑递进


1.定性层面

以当事人自认、工艺流程、产品技术标准为核心,证明灭菌属于生产环节,无证生产事实成立。


2.法律适用层面

当庭释明新旧条例对比,明确适用处罚更轻的旧条例,回应法律适用质疑。


3.裁量层面

当庭展示减轻处罚计算过程、从轻情节证据及裁量基准,证明处罚幅度合法合理。


4.程序层面

出示程序文书,证明程序已合法完善,实现瑕疵治愈。


(三)庭后强化说理:提交可视化书面材料


庭后提交书面代理词、证据对照表、法律适用一览表,将争议焦点、证据对应关系、法规依据可视化呈现,强化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内心确认,稳固诉讼优势。


(四)全流程应诉:一审、二审、再审连续胜诉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A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A公司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被诉处罚决定最终生效。



案件结果

本案经一审、二审、再审三级审理,法院均采纳B行政机关及我方代理意见,生效裁判要点如下:


1.A公司未按期申请许可延续,许可证到期后委托灭菌并销售,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辐照灭菌属于案涉医疗器械法定生产环节,委托灭菌不改变生产行为性质;


3.B行政机关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法律适用正确;


4.综合多项从轻减轻情节,罚款降至法定最低限,裁量合理、过罚相当;


5.撤销原处罚后重新履行全部程序,被诉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最终裁判结果: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承担,被诉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价值与经验总结

(一)法律价值


首先,第二类医疗器械辐照灭菌属于法定生产环节,委托第三方灭菌仅为工序外协,不属于法规意义上的委托生产,不改变生产行为主体与违法性质,统一类案定性尺度。


其次,企业未按期提出延续申请、因自身原因未通过核查导致未获许可的,不适用“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视为准予延续”规则,厘清许可延续法定条件。


再次,本案既坚守医疗器械安全底线,又充分考量企业经营状况、配合态度、社会贡献等情节,依法大幅减轻处罚,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营商环境效果统一,为涉企行政处罚提供典型示范。


最后,首次处罚存在瑕疵,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并重新完整履行程序,属于合法有效的程序瑕疵治愈,不影响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效力,节约执法与司法资源。


(二)经验总结


(1)证据组织坚持体系化、可视化、焦点对应,提升庭审效率与说服力;


(2)庭审围绕定性、法律、裁量、程序四层逻辑递进抗辩;


(3)针对“过罚不当”质疑,主动出示裁量计算、从轻情节、裁量依据,强化合理性说理;


(4)紧扣公共利益与行业安全底线,提升裁判采信度。


(三)类案参考意义


本案是涉及第二类医疗器械无证生产、行政处罚裁量、行政程序瑕疵治愈的标志性案例,对药品监管领域同类案件的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裁量行使、行政应诉均具有较强参考价值,同时体现了法治营商环境背景下“力度与温度统一”的行政执法理念,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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